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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通单第一部分:用户备案信息留存单单位名称手机号码证件号码备案邮箱法人姓名备案域名详细的通信地址网站名称网站负责人Ip地址办公电话备注第二部分:业务开通协议新开□续费□编号:服务项目名称数量备注域名虚拟主机企业邮局数据库产品开通-到期日期本合同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它服务项目付款方式□现金□支票□网银□邮局□其它本表费用合计金额大写:¥:用户入网责任书及服务约定(双方权利义务)1、域名为本公司代理顶级注册商产品,本公司仅提供对域名的注册、续费、解析服务咨询等事宜。如因注册商DNS出错,或到期未及时续费导致无法使用,我司会协助处理,并保留向上级注册商索赔的权益。2、用户购买产品后,需第一时间联系我司专员提交备案,备案的具体流程请看工信部电管[2010]64号以及工信部电管[2010]252号文件。3、用户应在服务到期前主动交纳年度服务费,因逾期未交费所造成的域名被取消和网站被关闭等损失由用户负责。4、用户注册的域名所有权归用户所有,用户对此域名享有独立的处置权。5、服务商不向包含以下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性内容、聊天室、广告交换、电子公告板、邮件列表等多进程CGI应用程序、下载。在使用服务商信息资源开展业务时,应遵守INTERNET的国际惯例和法律法规,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挑衅的文件或垃圾邮件;如违反,服务商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予以暂停服务和要求违规者立即改正、关闭或转出网站。6、用户在利用服务商提供的信息资源进行信息传播和自我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家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7、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如果发现入网用户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和政府的要求,服务商有权通知用户予以更正,如果未能及时更正,服务商将有权停止接入服务。8、服务商提供服务内容标准以网站所公布的服务内容为准,服务商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规定时限内的服务。9、服务商承诺按以上表格内所标注的内容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若因服务商设备或技术故障造成服务暂时中断,服务商将以故障所造成的中断时间双倍顺延用户的服务时限。但不承担因此造成的间接和连带损失。服务商承诺其虚拟主机的服务无间断连通率为99%。10、若遇骨干线路调整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的系统暂时停止服务,服务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11、附件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协议;附件二: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成为本业务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户一旦签字即为理解并同意本业务单的相关条款。附件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协议1、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2、用户若在接入商提供的IDC主机托管及CMNET专线接入业务中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明确告知接入商,并应当按照信产部备案管理系统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由法人或网站负责人携带备案证件、证件复印件、书面或电子版备案信息以及网站备案信息核验单来我司当面拍照核验修改提交备案;否则接入商有权不予提供互联网服务并不予以退费。3、用户原先并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但其后转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及时进行网上备案,并由法人或网站负责人携带备案证件、复印件以及书面或电子版备案信息来我司当面拍照核验修改提交备案;否则接入商一旦发现,有权停止对用户的服务并不予以退费。4、用户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5、用户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并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6、用户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备案系统履行备案变更手续。7、接入商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IP地址)协助、督促用户进行互联网备案工作。用户收到接入商提供的IP地址信息后,应在20天内完成备案,并把备案信息告知接入商。在规定时间内用户未完成备案的,接入商有权收回该IP地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8、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接入商将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9、用户在其经营活动中有违《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接入商有权立即停止对用户的服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附件二: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对从事信息服务的用户管理经营需要,特制订《信息安全责任书》,以资信守:一、所有接入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二、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本公司资源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本公司资源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须立即向我公司报告,并且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三、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和监控,我公司有权对用户的对外公开信息内容进行浏览检查,并要求用户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四、用户的主机设备应该符合我公司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且不得影响网络的安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该积极配合我公司解决。五、如果用户出现危害我公司网络的正常运作,或违反国家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我公司有权在通知用户之后,暂停对该用户提供相应业务。六、用户有责任向自己的用户和职工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七、不同安全级别的主机应该分布在不同的网段,禁止主机托管业务、虚拟主机业务与其它业务放在同一网段。八、原则上我公司不允许接入手机网站,如用户有相应需求,须经我公司严格核查、记录存档及实时监控后方可接入。九、所有网站接入客户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备案手续,不得接入未备案网站,严格贯彻落实“先备案、后接入”原则,拒不履行备案手续者,我公司将切断网络链接。十、所有客户利用本公司资源不得转租第三方使用,一经发现将立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者将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十一、对违反上述条款的用户,有关政府部门将追究其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我公司对情节严重者将终止IDC业务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客户签字:接入商业务授权人:客户盖章:(企业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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