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加工贸易业务知识及注意事项
加工贸易业务知识及注意事项荆州海关罗华军2014.7目录一、加工贸易相关业务知识二、近三年来加工贸易稽、核查发现问题及问题产生主要原因三、加工贸易注意事项一、加贸业务知识(一)法制体系加工贸易海关保税监管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六个层次:1、法律2、行政法规3、海关规章4、规范性文件(总署公告)5、内部规范性文件6、直属海关公告。一、加贸业务知识1、法律《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2、行政法规《关税条例》(国令392号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令2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令420号,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令416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令389号)等。3、海关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19号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173号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署令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111号,署令218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第211号)征税管理办法(124号署令)(二)主要规定与常见问题1、关于专料专放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219号一、加贸业务知识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一、加贸业务知识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一、加贸业务知识第四条关于《办法》第十条(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对确实无法实现货物分开存放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一、加贸业务知识(二)“海关备案的场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三)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者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一、加贸业务知识常见问题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混合存放、混合生产加工贸易货物存放于非备案场所加工贸易货物跨关区存放一、加贸业务知识2、关于专料专用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219号一、加贸业务知识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一、加贸业务知识规定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54号一、加贸业务知识第六条关于串料的问题(一)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一、加贸业务知识(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一、加贸业务知识常见问题:加工贸易货物擅自串换涉证、涉税商品串换不同规格间商品串换一、加贸业务知识料件串换、非保税料件顶替保税料件生产及挪用保税料件间的区别料件串换是双向行为A手册保税料件B手册成品出口A手册成品出口B手册保税料件一、加贸业务知识以非保税料件顶替保税料件生产、挪用保税料件是单向行为非保税料件保税出口保税料件成品内销或一般贸易出口一、加贸业务知识3、关于外发加工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219号一、加贸业务知识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一、加贸业务知识第二十五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第二十六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经营企业与承揽者应该予以配合。一、加贸业务知识规定二: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发加工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6号一、加贸业务知识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质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一、加贸业务知识一、加贸业务知识承揽外发加工的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按保税加工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问题:擅自外发加工经营企业未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外发加工剩余料件、边角料等未运回、未处理一、加贸业务知识4、关于边角料、残次品与副产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一、加贸业务知识第二条……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一、加贸业务知识第二条……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一、加贸业务知识第二条……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一、加贸业务知识问题:残次品计入单耗副产品未纳入监管一、加贸业务知识5、关于内销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一、加贸业务知识规定四: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署加发[2013]162号一、加贸业务知识问题:擅自内销先内销后征税一、加贸业务知识二、稽、核查发现问题主要类型:近三年来稽、核查发现的棉纺加工贸易线索及案件主要类型为单耗申报不实、擅自处理保税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成品等)、擅自外发加工、料件串换等。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主要原因:(一)利润驱使。由于加工贸易货物的特殊性,价格构成有别于一般贸易货物,部分受国家管控商品存在较大价差,擅自销售加工贸易货物可以获得较大利润,企业往往无视海关的监管要求,铤而走险。(二)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缺乏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和内部管理措施,熟悉法律法规的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加工贸易料件的调配使用,能支配使用保税料件人员不完全了解保税货物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也缺乏必要的对海关监管货物采取特殊必要的管理措施,容易造成违法违规事件发生。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三)企业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如某企业被查发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属于程序性违规,此类企业多认为料件进口后如何加工、在何处加工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事情,由企业自行决定,不需要在海关办理手续,从而导致违法违规事项发生。(四)单耗的准确核定存在难度。加工贸易货物种类和规格繁杂,大部分商品没有统一的国家单耗标准。对于没有统一单耗标准的商品单耗的核定,业务现场多数是依据企业申报的数量并结合商品知识和生产工艺予以核定,主观随意性较大,容易给利用高报单耗进行走私的企业造成可趁之机。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五)企业对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相关政策不了解或了解不深一是有的位于偏远山区的企业,经济规模小,人员流动性大,与海关接触甚少,且其海关业务多具有昙花一现的特点,对海关单耗管理政策非常生疏;二是有的异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单位在异地,完全通过代理的方式在海关办理业务,与海关缺乏直接的沟通,对海关相关政策也不太了解,加工单位在本地,但一般不直接与海关接触,完全不了解海关政策却又直接从事加工贸易业务,造成经营单位、加工单位、海关三者之间比较陌生的境地;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三是有的长期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虽然对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基本政策有所了解,但对工艺损耗、残次品及边角料等概念的认识则较模糊。由于其不断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对于海关相关政策的认识却未能及时跟上其生产的发展,难以达到海关的要求,以至于无法准确申报单耗。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六)中西部转移企业内部管理薄弱,仍习惯性沿用以往多年不变的单耗数据。从沿海发达地区迁入的某些加工贸易企业,存在单纯的产业搬家心理,只一味注重寻找优越的外部发展环境,处心积虑谋求廉价生产要素,在财务、仓库、车间、技术等管理人才投入方面能省就省,且仍然沿用旧日粗放的管理模式,内控机制极不健全,企业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有的企业在沿海多年未经历过海关稽查、核查,简单地认为海关没有查过就是没有问题,迁入后仍然沿用以往多年不变的单耗数据,但对单耗数值的来源却无法进行解释,其高层管理人员对海关的检查也多有不配合和抵触情绪。这些企业所涉及的保税料件、成品往往规格型号众多,对应关系繁琐复杂,但其仓库、车间及财务记录达不到海关的要求,增加了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难度。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七)多种贸易方式经营企业的货物未严格区分管理。采用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国内销售等多种贸易方式经营的企业,尽管海关在前期验厂时要求其设立专用仓库存放保税货物,但仍然有些企业由于场地有限或者图方便,将多种贸易方式下的货物存放在同一仓库中,通过简单地在地面划线区别存放区域。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在货物类似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相混淆,当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有剩余料件时,企业往往难以发现、区分及据实向海关申报,由于依据投入产出计算出的实际单耗值与剩余料件数量紧密联系,企业申报单耗值的真实性会因此受到影
本文标题:加工贸易业务知识及注意事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6389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