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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业务培训——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营改增”业务操作培训一、营改增概述•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应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1、试点地区。•(1)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试点;•(2)从2012年9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正式实施时间:•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以后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国际货运代理业归属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业,适用6%税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简易办法征收。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营改增”后的计税方法•1、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解读•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一、(三)规定:•(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4)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A、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B、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C、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条文解读:•(1)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支付给境内非试点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取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以扣除,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和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这句话如何理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按差额扣除,而是通过认证后,进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范围,除“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外,应可以抵扣,如:办公文具、电脑、财务税务咨询费、电费、水费等等增值税计税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原文如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税款。•销项税额=(本期取得的全部含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收入)÷(1+6%)*6%,•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本期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含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成本)÷(1+6%)*6%,•进项税额=本期认证通过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本期比对稽核相符的海关代征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3%•计税销售额=(本期取得的全部含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收入-本期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成本)÷(1+3%)2、举例演示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案例一:A物流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份发生如下业务:•业务1:2012年11月3日,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收入106000元(含税,以下未注明不含税的,均为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己通过银行托收。•业务2:2012年11月10日,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收入20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未收,合同规定12月客户电汇过来。•业务3:2012年11月15日,取得香港客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收入美元50000元,按当月1日的美元汇率6.3017,折人民币315085元,因不需要开具税务发票,未开具税务发票,款项己通过银行托收。•业务4:2012年11月20日,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收入21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期限4个月,汇票2013年3月20日到期。•业务5:2012年11月5日,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成本95400元,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认证通过,款项己通过银行支票支付。•业务6:2012年11月12日,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成本1802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未付,合同规定12月支付。•业务7:2012年11月18日,发生香港公司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成本美元40000元,按当月1日的美元汇率6.3017,折人民币252068元,取得香港公司INVOICE,款项通过银行付汇。•业务8:2012年11月22日,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成本185400元,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从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本月认证通过,款项己通过银行支票支付。•业务9:2012年11月23日,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成本10300元,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的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税率3%,款项己通过银行支票支付。•业务10:2012年11月2日,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通过银行支票支付费用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全额抵减的规定,无需认证。•业务11:2012年11月20日,购进电脑2台,金额11700元,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认证通过,款项己通过银行汇款支付。•业务12:2012年11月25日,通过银行支票支付财务咨询费用20600元,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从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本月认证通过。•业务13:2012年11月26日,通过银行支票支付采购办公用品费用5850元,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未认证。•业务14:2012年11月27日,通过银行支票支付电费3510元,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认证通过。•业务15:2012年11月27日,通过银行支票支付水费1130元,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认证通过。•计算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6000+200000+315085+212000)÷(1+6%)*6%=47155.75元,(涉及业务1至业务4)•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80200+252068+10300)÷(1+6%)*6%=25051.01元,(涉及业务6、业务7、业务9)•注:业务9,虽然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的税率3%的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但我们在计算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仍然按本公司适用应税服务税率6%,同样的原理,如果我们取得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开具的原地税发票(对方税率5%),我们在计算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也仍然按本公司适用应税服务税率6%。•进项税额={95400÷(1+6%)*6%+185400÷(1+3%)*3%+11700÷(1+17%)*17%+20600÷(1+3%)*3%+3510÷(1+17%)*17%+1130÷(1+13%)*13%}=13740元,(涉及业务5、业务8、业务11、业务12、业务14、业务15)•减免税款=700元(业务10)。•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税款=47155.75-25051.01-13740-700=7664.74元。••进项税额={95400÷(1+6%)*6%+185400÷(1+3%)*3%+11700÷(1+17%)*17%+20600÷(1+3%)*3%+3510÷(1+17%)*17%+1130÷(1+13%)*13%}=13740元,(涉及业务5、业务8、业务11、业务12、业务14、业务15)•减免税款=700元(业务10)。•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税款•=47155.75-25051.01-13740-700=7664.74元。•(2)小规模纳税人•案例二:B物流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1月份发生如下业务:•业务1:2012年11月3日,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收入206000元(含税,以下未注明不含税的,均为含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己通过银行托收。•业务2:2012年11月10日,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收入100000元,从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未收,合同规定12月客户电汇过来。•业务3:2012年11月15日,取得香港客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收入美元50000元,按当月1日的美元汇率6.3017,折人民币315085元,因不需要开具税务发票,未开具税务发票,款项己通过银行托收。•业务4:2012年11月20日,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收入212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期限4个月,汇票2013年3月20日到期。•业务5:2012年11月5日,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成本95400元,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己通过银行支票支付。•业务6:2012年11月12日,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成本180200元,取得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开具的原营业税发票,款项未付,合同规定12月支付。•业务7:2012年11月18日,发生香港公司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成本美元40000元,按当月1日的美元汇率6.3017,折人民币252068元,取得香港公司INVOICE,款项通过银行付汇。•业务8:2012年11月22日,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成本195700元,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的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款项己通过银行支票支付。•业务9:2012年11月20日,购进电脑2台,金额11700元,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己通过银行汇款支付。•业务10:2012年11月26日,通过银行支票支付采购办公用品费用5850元,取得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本期应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206000+100000+315085+212000)-(95400+180200+252068+195700)}÷(1+3%)=106521.36元,(涉及业务1至业务8)。•本期应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3%=106521.36*3%=3195.64元。•本期预缴增值税税额=2912.62•本期应补增值税=3195.64-2912.62=283.02三、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方法•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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