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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基本知识讲义(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帮助|留言交流|登录首页我的图书馆主题阅读精彩目录精品文苑Tags会员浏览好书推荐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基本知识讲义(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转载)廉政花园收录于2010-07-26阅读数:查看收藏数:4公众公开tags: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基本知识讲义欢迎浏览廉政花园个人图书馆中收藏的文章,想收藏这篇好文章吗,赶快吧,1分钟拥有自己的个人图书馆!我也要收藏举报如果您在该网页中发现有色情、暴力、反动等不良内容,请填写以下表格联系我们:以文找文如何对文章标记,添加批注?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基本知识讲义(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祁杰2003年以来,在省市纪委的精心指导下,我们按照《实施纲要》和省市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加强领导,严格政策,大胆探索,认真落实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至目前,全县已实施警示训诫368人,其中,警示提醒275人,诫勉督导52人,责令纠错41人;科级干部92人。我县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先后受到了省市表彰奖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警示训诫的学习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警示训诫的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警示训诫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对此,我结合本县实际,跟大家共同学习和交流,促使全县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一、警示训诫防线的基本概念警示训诫由“警示”和“训诫”两个词构成。警示意为警告、警惕、启示、启发。训诫意为教导,告诫、劝诫。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角度讲:警示,就是把单位或个人,可能产生腐败的苗头性问题或已经出现的轻微性腐败问题指出来,及时提醒,严肃警告,使其不出现腐败问题或把已经出现轻微问题消失在萌芽状态。训诫,就是把单位或个人,出现的轻微性腐败问题或轻微性违规违纪行为指出来,严厉批评,责令纠错,防止已经出现的轻微性腐败问题和违规违纪行为继续发展蔓延,避免给党和人民、个人和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警示训诫防线主要是运用“教育十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实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犯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警示训诫防线是介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防线。思想道德防线立足于普遍教育,主要是劝善,倡廉;党纪国法防线立足于事后惩处,主要是惩恶,保廉;而警示训诫防线则立足于纠错改正,主要是挽救,促廉。(二)警示训诫防线实行主动监督,动态监督,全程监督。警示训诫防线建立了以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为支撑的基本制度框架,形成了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三)警示训诫防线融入教育、监督、制度为一体。警示训诫防线针对问题抓教育,瞄准漏洞抓制度,切中要害抓监督,全面体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要求。二、指导思想、意义和原则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壮大反腐倡廉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警示训诫防线是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是对有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原则是: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政策、把握实效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三、三项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警示提醒制度警示提醒制度是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防范预警机制。警示提醒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搬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二)诫勉督导制度诫勉督导制度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查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形成动态监督机制。诫勉督导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部门和行业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三)责令纠错制度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给予处分也可不给予处分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责令纠错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该条例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四、训诫对象的排查与确定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者调查后确定。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发现和掌握的线索,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训诫对象,也可以批转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提出意见后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发现和受理的线索,警示提醒和诫勉督导对象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确定;责令纠错对象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确定。五、分级实施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一般由该领导干部组织实施,也可批转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提出建议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实施。需要提请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组织实施的,由纪委(纪检组)提出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实施。警示训诫对象属党委(党组)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领导或纪委书记,副书记负责实施;属班子其他成员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以委托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对需要提请党委(党组)及其部门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实施警示训诫谈话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就警示训诫谈话内容列出谈话提纲,提交主谈人,并做好通知,谈话记录以及回访等具体工作。分级实施时,要把好“实施关”。我们在严格遵守《三项制度》规定程序的基础上,要做到“六要”要向被实施人说明谈话程序,表明实施人身份;要查明被警示训诫人的基本情况;向被警示训诫人讲清其犯的错误;要向被警示训诫人提出具体、明确和有针对性的要求;要求被警示训诫者就所犯的错误和组织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做出整改承诺;要向责令纠错对象告知整改期限,对象要在记录上签名;要建立规范的文书档案。六、方法方式警示训诫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两种形式,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对警示提醒对象,通过发提醒通知书,询问函,或进行信访访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对诫勉督导对象,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终止错误行为;对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整改。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训诫谈话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正错误;对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实施警示训诫谈话前要发通知,增强工作的严肃性;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并做好记录。实施警示训诫谈话时,要增强“四性”。1、充分准备,增强计划性。实施警示训诫前,首先对警示训诫对象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和开展分析研究,进行甄别,确保掌握的问题准确,教育有力,防止因事实不清,情况不明,造成被动。其次,弄清被警示训诫人的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和性格特点等,做到有的放矢。三是拟定实施提纲,明确实施重点和实施方式,做到方法恰当运用自如。2、情理相融,增强互动性。我们在实施警示训诫过程中,允许被警示训诫人解释,交流、减轻、消除被警示训诫人的紧张情绪和逆反心灵,积极营造严肃而不压抑,庄重而不失自然的以人为本的警示训诫实施氛围,注意避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重视警示训诫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解释,以诚相待,做到利害分明,情理交融,避免我说你听,我问你答,以便使警示训诫对象拆掉“隔心墙”,克服排他心理,心服口服地接受谈话。3、有的放矢,增强针对性。在实施警示训诫时,我们要紧紧围绕已掌握警示训诫对象的问题展开,讲清问题,指出不足,严格要求,达到了使被警示训诫对象认识得到提高,思想受到震动,心灵受到震憾,行为得到转变的目的。4、跟踪回访,增强实效性。警示训诫后,我们注意及时回访,观察被警示训诫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变化,综合实际,采取表扬,批评、延期、纪律处分等手段,增强了警示训诫的效果。七、监督整改警示训诫涉及的问题,警示训诫对象必须做出说明,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实施单位应当跟踪回访,督促整改。对警示提醒对象,提醒后如群众仍有反映,问题属实的,可转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应立案查处。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对责令纠错对象,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整改期满,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整改情况,做出延期或解除的结论。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选评优,提拔使用;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向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并继续蔓延,构成违纪的,转立案查处或组织处理。监督整改时,严把“解除关”。针对具体整改要求由原实施小组负责督促整改,跟踪回访、效果考核等业务工作,警示训诫程序全部结束后,相关资料由实施小组交警示训诫办公室审查后存档;被责令纠错人的训诫解除,由原实施小组在被责令纠错人自查,申请,所在单位组织作出签定和进行回访的基础上,提出解除训诫意见,提交有关会议决定是否解除,并向被责令纠错对象发出解除或延长训诫期的通知。八、工作纪律和要求(一)党员干部接受警示训诫谈话和函询,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必须严肃查处。(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有关规定工作,不得出现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必须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是对应警示训诫的问题压瞒不报、隐瞒不办的;二是对警示训诫线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三是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且有可查性,不经核查而直接予以警示提醒的;四是对应当给予警示训诫,而不予实施的;五是必须给予纪律处,而代之以警示训诫的;(三)责令纠错对象对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异议的,实施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警示训诫。(四)实施警示训诫,应当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把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注重社会综合效果。(五)实施警示训诫,必须与一般性思想教育区别开来,讲求工作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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