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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专题讲座主要内容概念日期金额收款人签章背书第一节票据概述(概念)概念: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记载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今天我们所说的“票据”是指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参见《票据法》第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一节票据概述(出票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第一节票据概述(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参见《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第一节票据概述(出票日期)正确的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零等字样。月—1、2、10的,加零。日—1—9、10、20、30的,加零;日—11—19的,加壹。例如,10月10日和10月19日的大写?第一节票据概述(出票日期)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第一节票据概述(日期14问)支票出票日期问题:A公司于4月1日交付支票给B公司,未记载收款人,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为6月1日,该出票日的记载是否有效?如后来该票据丢失,拾到票据的人在票据上填上自己名称,并于5月20日提示付款,银行于当日付款后,B公司向银行提出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第一节票据概述(出票金额)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正确的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第一节票据概述(出票金额)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第一节票据概述(出票金额)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的写法。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的写法。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的写法。第一节票据概述(出票金额)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的写法。(参见《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法第8条)。第一节票据概述(出票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可以用机械方法压印和打印,与手写具有同等效力。(支付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第8条)第一节票据概述(出票收款人)收款人票据上的基本当事人之一,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范化简称则为“邮政储蓄银行”。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签章)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法》第四条第一款—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凡在票据上签章的,都应对票据文义负责,即都是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签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法人或者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单位章+个人章)。本名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票据法第七条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6条)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签章)单位章: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基建财务章”、“采购专用章”、“财务章”、“财务专章”均不规范。印章使用红色印泥(银会计【1997】55号),不使用蓝色印泥。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签章)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发起委托收款,应在汇票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二部分三、(二))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签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票据法14条)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目的是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法27条)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记载事项: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记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票据法30条)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记名背书的发展——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背书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票据法28条)粘单具有要式性,不能随便找纸画一张就ok了。存款人需要粘单,应向开户银行购买。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26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被背书人F公司被背书人M公司被背书人B公司E企业签章背书人签章年月日F公司签章背书人签章年月日M公司签章背书人签章年月日被背书人C公司B公司签章背书人签章年月日M公司签章此为票据收款人一二三四三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背书效力:权利转移、权利证明、权利担保;权利证明: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票据法31条)权利担保: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法37条)。权利转移: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票据法27条)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背书种类: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票据法35条)。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记载事项: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效力:代理权授予效力、不切断抗辩效力(票据债务人可以与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权利证明效力(证明代理权)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记载事项: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效力:代理权授予效力、不切断抗辩效力(票据债务人可以与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权利证明效力(证明代理权)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押背书记载事项:质押字样、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质押背书效力:质权设定、权利证明(被背书人获得质权)、权利担保(背书人担保被背书人)。质权实际上是质押期间占有票据,但不得处分票据;质押期满,债务履行,要归还票据;债务不履行获得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人及时清偿债务,被背书人将票据单纯交付给背书人,背书人仍可背书转让,此时质押背书不参与背书连续标准的认定;如果背书人未按期履行债务,被背书人到期做出委托收款背书行使票据权利;(参见银发【2005】235号)33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质押背书与背书连续被背书人F公司被背书人M银行被背书人B公司E企业签章背书人签章年月日F公司签章质押背书人签章年月日F公司签章背书人签章年月日被背书人C银行B公司签章委托收款背书人签章年月日F公司签章此为票据收款人一二二四二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不得为之的背书:条件背书、部分背书、期后背书、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和不履行债务时的转让背书。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法33条)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期后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36条)因为此时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转让的票据权利残缺不全。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不得转让”背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票据法27条)和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法34条)被背书人名称或其他相关文字背书可以“戳记形式”记载;(支付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第6条)。37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票据行为——非常特殊的背书(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一致,例如F公司)被背书人F公司被背书人M银行被背书人F公司E企业签章背书人签章年月日F公司签章质押背书人签章年月日F公司签章背书人签章年月日被背书人C银行F公司签章委托收款背书人签章年月日F公司签章此为票据收款人一二二四二第一节票据概述(背书)票据行为——非常特殊的背书(贴现后再背书给企业,例如M银行)被背书人F公司被背书人M银行被背书人B公司E企业签章背书人签章年月日F公司签章贴现背书人签章年月日M银行签章背书人签章年月日被背书人C银行B公司签章委托收款背书人签章年月日F公司签章此为票据收款人一二二四二第一节票据概述(案例)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金额为500万元、付款人为某银行,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3月1日。乙取得票据以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丙没有背书转让给丁,属于空白背书,丁再背书转让给乙,乙再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此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丁背书给乙是否合规?第一节票据概述(案例)2009年2月1日,某银行签出申请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的银行汇票一张。当日,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了乙公司,并填写了实际结算金额。乙公司在该张汇票后面背书将该汇票转让给丙公司。2009年5月3日,该张汇票申请人持汇票原件到某银行,填写了因交易取消将汇票退回的书面申请并加盖了公章。银行将该张汇票做未用退回处理。第一节票据概述(案例)丙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申请了公示催告,得知该张汇票已经被银行做未用退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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