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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纪业务学习目的及要求:掌握经纪业务、信用交易的概念;领会开展经纪业务的原则;了解经济业务的程序及客户理财报告制度。第一节经纪业务概述一、经纪业务的含义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垫付资金,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第二、提供咨询服务。二、经纪关系的建立(一)经纪关系的建立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人市应事先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统称“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经过这个环节就意味着证券经纪商和投资者之间建立了经纪关系。(二)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双方的。在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中,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有:(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5)寻求司法保护权。(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同时,投资者作为委托合同的另一方,在享受权利时也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4)按规定墩存交易结算资金。(5)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6)接受交要结果。(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在证券委托交易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有:(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具体地说,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义务:(1)提醒客户了解井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2)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3)坚持了解客户原则。(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7)不接受全权委托。(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经纪业务的特点业务对象的广泛性: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经纪商的中介性:证券经纪商不以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也不承担交易中证券价格涨跌的风险,面是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代理人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地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和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意愿客户资料的保密性: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的资料关系到其投资决策的实施和投资盈利的实理,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证券经纪商有义务为客户保密开展经纪业务的原则在接受客户委托,代理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1.价格自主原则2.价格优先原则3.时间优先原则4.公开、公平交易原则5.充分披露原则6.依法收入原则开展经纪业务的原则投资银行在对经纪业务进行管理时,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谨慎接受客户委托,并为委托事项保密2.适当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3.严格遵循托管制度和相关法规4.禁止违法交易行为5.禁止为相关人员代理证券交易第二节经纪业务的程序投资银行大部分的经纪业务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客户委托其代理证券交易的程序一船包括开户、委托、成交、清算、交割、过户和结账。(一)开户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首先,要到经纪商处登记并开设账户,同时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二)委托开设账户之后,可办理委托交易。委托按形式可分为书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和信函委托;按价格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按有效期分为当日有效委托和五日内有效委托;按委托数量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三)成交投资银行在接受客户委托后,立即通知在交易所中的场内经纪人。场内经纪人立即按照投资者指令买入或卖出股票,成交后立即将交易情况告知投资银行,再由其转达给客户。交易时,场内经纪人必须公开申报竞价,一般有口头、书面和电脑竞价三种方式。证券交易所则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撮合成交。(四)清算清算是指投资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内成交后,对应收和应付价款与证券进行结算,并最后结出应收应付的余额,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割证券与价款的全过程。一般证券交易所都有专门的清算中心.以每一交易日为一个清算期。(五)交收与交割证券清算后,交易双方可以办理交割手续,即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对清算余额办理交接和转账。买方交付价款,收到股票;卖方交出股票,收回现金;清算交割是证券交易全过程的结束。按照成交后至交割时间的长短划分,可分为当日交割、次日交割、第三日交割和例行交割(叫T+5)。(六)过户证券交易结束后,证券所有人会发生改变。对于记名证券必须要办理过户手续。记名证券是指票面上记载有持有人名称,并在公司名册上进行登记,必须经法定程序方可转让。因此,转让时要通过登记公司过户,并把受让人的名称记载在票面上,同时在发行证券的公司变更持有人,否则转让无效。不记名证券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办理过户。一般股票都是记名的,而债券只有部分是记名的。交易流程图开户委托成交清算网上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结帐过户交割投资计划账户保证金帐户现金账户第三节证券信用制度一、证券信用经纪的概念(一)信用经纪的概念信用经纪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在代理时,以客户提供部分资金或有价证券作为担保为前提,为其代垫交易所需资金或有价证券的差额,从而帮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业务行为。它是投资银行融资功能与一般经纪业务相结合的产物,但仍属于经纪业务范畴,其原因在于:投资银行提供信用的对象必须是委托投资银行代理证券交易的客户。投资银行不承担交易风险,也不企图获取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投资银行虽然动用了自有资金,但资金的性质是借贷而非投资,且以客户所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作为担保,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二)信用交易的形式证券的信用交易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形式1.融资与买空融资是指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或融入的资金为客户垫支部分资金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2.融券与卖空融券是指客户卖出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客户抵押或借入的证券为客户代垫部分或全部证券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买入归还所借证券且按与证券相当的价款计付利息。卖空只能在以下条件下才能进行:某只股票的售价高于前一次交易的价格。某只股票的交易价格与前次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前一次交易的价格必须高于再前一次的价格。(三)证券信用交易对投资者的影响1、证券信用交易给投资者带来机遇首先,融资融券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获利途径其次,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为资金量不足的中小投资者带了以小博大获取收益的机会最后证券信用交易能够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2、证券信用交易给投资者带来的挑战一方面由于融资融券的杠杆性,会放大投资者的交易量,在给投资者带来以小博大机会的同时,当投资者对行情判断失误,也会带来数倍于现金交易的损失。另一方面,当投资者的保证金不足时,如果不能及时追加,就存在强行平仓,甚至关闭投资者信用账户的风险,这样投资者就会丧失股价重新上涨时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四)证券信用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1、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2、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3、融资融券业务会助长市场投机,加大市场风险三、证券信用交易风险识别与风险管理金融风险有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之分。*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指宏观方面的因素迅速引起整个金融系统损失的可能性,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是商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违约等一些原因,导致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非系统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风险、决策与管理风险、竞争与市场风险、犯罪风险(含操作风险)等六类证券信用交易风险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从类别上,证券信用交易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体制风险。体制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是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缺陷所存在的风险,如泰国、韩国等东亚国家,最后在国际炒家的袭击下引发了金融危机(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属于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给己方所造成损失的风险。(3)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动引起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投资银行和投资者面临主要风险,由于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银行倒闭,甚至引起连锁反应。(4)业务规模风险,以及引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业务规模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从而造成投资银行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可能性。(5)业务管理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其发生亏损的可能性。(二)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管理1、加强对客户资质的审查力度2、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3、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集中监控4、制定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探索(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2008年10月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融资融券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二)融资融券业务的模式选择融资融券在海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能银行体制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另一种是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体的“集中授信”模式市场化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中,市场上不存在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经纪公司(券商)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券商资金证券不足时向银行或非银行机构进行转融通。集中授信模式又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前一种以日本为代表,通过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其它任何金融机构都无权直接办理。“双轨制”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是指获得融资融券营业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复习与思考题P971.简述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2.简述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原则。3.简述证券经纪业务的一般流程。4.什么是融资融券业务?分别从宏观经济、证券公司、投资者及证券市场四个方面来分析融资融券的作用。5.什么是客户理财报告制度?简述客户理财报告制度的业务模式。
本文标题:第5章 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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