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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金融机构、政府、个人和其他部门持有的中央银行的债权。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货币发行业务、其他负债业务和资本业务。第一节存款业务存款业务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之一,其主要对象包括商业银行、政府、非银行金融结构、外国和特定机构以及私人部门等。中央银行的存款业务与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一、中央银行存款业务的目的和特点(一)中央银行存款业务的目的和意义中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是它主要负债业务之一。但是,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是为了获取资金来源,并通过资金运用创造利润不同,中央银行特点决定了中央银行是通过资金的运用创造资金的来源。因此,中央银行吸收存款的目的和意义显然与商业银行不同。1、调控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主要的机制表现为三种方式:首先,商业银行信用创造最简单的关系式为:新增活期存款使整个银行体系增加活期存款的能力取决于乘数,因此中央银行通过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直接限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规模。1DrF1r其次,一般说来,商业银行总是持有超额准备金,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关系式变为:中央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首先影响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数量(比率),如果中央银行提高,将降低,商业银行如果要维持不变,不得不收缩信贷规模。最后,通过存款业务集中的一部分资金,在金融市场资助第开展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从而达到调控货币供应量的目的。1DFre2、维护金融业的稳定这主要是从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存款准备金的角度而言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存款准备金,使得占用的资金数量较少,节约了资金占用;第二,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其集中的准备金,在商业银行出现清偿力不足时予以贷款支持,发挥其最后贷款人职能,帮助商业银行渡过难关;第三,中央银行通过为商业银行开立帐户,有利于分析商业银行资金运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3、提供资金支付清算服务。中央银行通过金融机构的存款,顺利地为各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提供高效服务,加速资金周转。(二)中央银行存款业务的特点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较,中央银行存款业务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吸收存款原则具有特殊性同商业银行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相比,中央银行的存款业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通过法律手段,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比率上缴存款准备金。即使是财政存款和特定机构存款,也往往规定必须存在中央银行。2、吸收存款的目的具有特殊性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进而扩大资金运用,最终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中央银行吸收存款则是为了履行其职能手段的需要,目的是为了调控信贷规模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3、吸收存款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商业银行直接吸收社会个人、工商企业存款,而中央银行吸收的则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财政等政府部门的存款。理由是:中央银行吸收存款的目的是调控信贷规模,因此,吸收的是中央银行能够控制并且能够对信贷规模的收缩和扩张产生多倍影响的存款。个人和工商企业的存款往往不受中央银行的控制;而金融机构的存款,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存款比率是由中央银行制定的,其变化对信贷规模也产生重要的影响。财政存款虽然不受中央银行的控制,但是与信贷规模相关,在调控时,需要二者的协调配合。4、存款当事人之间关系具有特殊性商业银行存款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经济关系,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关系平等互利。而中央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关系不仅仅是经济关系,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准备金存款业务准备金存款是中央银行存款业务中数量最多、作用最大的一项。准备金存款业务与存款准备金制度直接相关。(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定义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根据宏观货币管理的需要,根据控制金融体系信贷额度的需要,以及维持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的需要,来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交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和结构,并根据货币政策的变动对既定比率和结构进行调整,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2、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将吸收的存款保留一部分用作支付准备金的作法由来已久,最早将其写入法律的是1842年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银行法,而将存款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则始于英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建立的初期的作用是为了保证存款安全和防止银行倒闭,但在实施过程中,中央银行发现这种业务还可以在客观上起到了约束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控制货币总量的作用。因此,1933年美国国会给予联邦储备体系变动准备金率的授权,从而使存款准备金比率的变动成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3、存款准备金的含义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银行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金,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自存准备金。存款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而以库存现金的形式持有的准备金;第二,法定准备金。存款货币银行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某一比例将吸收的存款转存于中央银行;第三,超额准备金。存款货币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中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4、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发展趋势存款准备金率的微小变动会对货币供应量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且对超额准备金很低的银行而言,准备金率的提高会引起流动性问题。更为严重的是,法定准备金使商业银行等缴纳准备金的机构丧失了本可获利的机会,起到了税收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和取消利率上限等金融改革,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力,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都降低甚至取消了法定准备金要求,例如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许多国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是无息的,这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种赋税,损失了本可以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贷放或投资的机会成本,对商业银行竞争是不利的,因此取消了法定准备金或降低法定准备金,提高了银行的竞争力,但是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出于保护资金免受存款外流的才轰击以及维持足够清偿力等因素,仍需保留一定的资金作为准备金,只是这种准备金变得更富有弹性、更加灵活。(二)准备金存款业务的基本内容1、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存款货币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用于放贷或投资,而是要按照法定的比率提取准备金并交存于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放贷和投资。因此,存款准备金比率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存款货币机构的业务规模和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通过改变存款准备金率,控制存款货币机构的放贷和投资能力,实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总之,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不仅是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业务的基础,而且其比率的调整成为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2、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内容。由于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断提高,金融机构不一定要以现金的形式持有准备金,因此,许多金融机构根据流动性,将金融资产划分为第一准备和第二准备。第一准备也称现金准备、主要准备或者一线准备,是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现款随时可兑现的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二级准备也称保证准备或二级准备,是指银行容易变现而又不致遭受重大损失的资产,如商业银行持有的国库券、中央银行债券和在同业存款等。不同国家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内容也进行了不同的规定,例如美、德、法等国将库存现金计入存款准备金,而日本和意大利则不能。3、确定存款准备金计提的基础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确定计算准备金存款的数量。通常有三种方法:日平均余额法、旬末余额法和月末余额法。日平均余额法是将商业银行存款的日平均余额扣除应付未付项,作为计提准备金的基础。优点是使准备金的计算和缴存具有及时性和保证性,有利于中央银行有效地通过控制存款准备金来控制货币量,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商业银行把应交未交的法定准备作为超额准备金而用于资产业务的现象。缺点是过于繁琐,难以保证顺利执行。旬末余额法与月末余额法是指以旬末或者月末存款余额扣除当其期应付未付款后作为准备金的计提基础。优点是简便易操作,缺点是存在着货币控制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按此方法不能适应每天存款负债的变化,商业银行在缴存存款准备金的间隔可能创造短期存款而不相应地增加准备金;第二,商业银行可能采取期末暂时挪用其他资金抵缴准备金,或在期末暂时压低存款余额以逃避缴存准备金等方法,使中央银行的控制被削弱。第二,确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基期。也主要包括两种方法:当期准备金账户制:即一个结算期的法定准备金以当期的存款额作为计提基础;前期准备金账户制:即一个结算期的法定准备金以前一个或前两个结算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基础。(三)存款准备金率的确定与调整规定存款准备金比例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按照存款类别规定准备金比率。仅仅从期限来说,存款有期限长短不一的各种类型。存款的期限越短,货币性越强。因此,很多国家根据存款的期限长短,规定不同的准备金比率。一般来说,准备金比率按活期、定期、储蓄的顺序逐步提高。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有些国家为了抑制定期存款的增加,反而对定期存款规定较高的准备金比率。也有很多国家,不管存款的类别,规定统一的准备金比率。第二,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比率。同样是商业银行,也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其规模、所处地区、经营环境等千差万别,其信用创造能力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少国家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的比率。一般来说,规模较大以及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能力较强,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就较高,反之则较低。第三,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调整幅度。由于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调整对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能力影响较大,调整效果过于强烈,因此,有些国家对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调整幅度进行限制,有些国家规定其调整的上限和下限,有些则规定其每次调整的幅度。(四)我国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业务及其特点1、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的确定在最初阶段(1984年4月1日)按存款种类分别核定,例如企业存款20%、储蓄存款40%、农村存款25%。1985年虽然改为统一比率,但是其主要针对的是国有金融机构。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较高的准备金比率。2、存款准备金由两部分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准备金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因此,按照规定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还开设一般存款帐户,即备付金存款,用于金融机构之间资金收付。以此可见,过渡时期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不同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分别发挥集中资金和金融机构之间清算的作用。1998年3月21日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合并为“准备金存款”。3、中国人民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支付利息一般来说,中央银行不对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因为,首先,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是强制性的,并不需要通过利息率的高低进行调整;其次,中央银行以提供结算服务为补偿;第三,如果支付利息的话,中央银行将把这部分费用转移到给金融机构的贷款中,反而使事务处理复杂化。而且,如果支付利息,可能造成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的动机,削弱中央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调整,调节货币数量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却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因为,在我国金融职能逐步替代财政职能的过渡时期,政府仍然需要通过中央银行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政策性项目的投资,所以,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较之发达国家高很多,如果不支付利息,将会影响存款货币金融机构的经营。但是,这也仅是暂时性的措施,随改革的深入必将取消对准备金存款的利息支付。4、准备金存款的计提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规定实行前期准备金账户制以及旬末和月末分别计算基期的方法。即在城市的存款货币银行的分支机构按上旬末存款余额计算准备金比率,并于5日内进行缴存。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存款货币机构在县以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按照上月末存款余额计算准备金比率,并于8日内缴存。三、中央银行的其他存款业务1、政府存款各国关于政府存款的范畴存在差异。有的国家仅指中央政府,有的国家将各级地方政府也计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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