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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业务我国出境旅游的增长趋势一、出境旅游领队职业的社会坐标•(一)领队称谓在社会不同职业中的存在•1、许多行业都有“领队”一职•“领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率领队伍的人。比如,各种体育运动,野外生存,科考,采访。领队与我们生活很密切。•真正领队进入人们的视野还是我国出境旅游飞速发展以后。•2、出境领队与其他行业领队区别•(1)领队资格取得方式不同•其他行业为任命或指派•出境领队需要考取任职资格证•(2)担负任务不同•出境领队:团队服务、团队协调,主旨为服务。•其他行业:团队管理者及领导•(3)带团数量不同•出境领队:带不同旅游团出游•其他行业:终年带一支队伍(科考)•(4)职业定位不同•出境领队:职业•其他行业:兼职或一次临时性工作(采访的领队)•(5)拥有人数不同•出境领队:各行业人数最多。目前,旅游俱乐部,户外俱乐部出现相仿的领队。某种意义上说,只是具有专一专业技能的领队。出境领队与之相比杂务更多,工作环境更为复杂,对外语和不同国家知识的了解更加深入和多样化(二)领队职业优势与劣势•1.优势•(1)工作较为体面,环游世界,住星级宾馆,品尝各国美食。•(2)收入丰厚,5--15%的回扣(欧盟)•(3)不花钱游走世界的梦想。满世界购物•(4)当领导的潜在心理欲求。•(5)接触人多,经历事多,易于成熟。养成与各型各类、不同职业、不同涵养、不同收入人打交道。2、劣势•(1)危险系数较高。交通事故,治安事故,自然灾害。•(2)个人生活无法保证。生病、身体不适•(3)夹板气、最易成为游客和旅行社的双重责备对象。•(4)亲友挂念。空难、地震、局部战争,家人与亲友挂念。二、出境领队在我国旅游业中的发展(一)领队伴随出境旅游发展一同生长(二)出境旅游领队名称的确立(一)领队伴随出境旅游发展一同生长1.1983年港澳领队是中国最早的出境游领队。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探亲旅游业务2.1990年出境领队开始率团到国外旅游。1990年国旅局颁布《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9家具有出境资格旅行社派出领队人员,开始东南亚旅游。3.1997年国家旅游局发出第一批领队证。1997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生效,中国出境旅游走上规范化道路。通过考试,获得领队资格证。4.伴随着旅游目的地数量增加,领队数量也在增加。目前,与我国签署旅游目的地意向书,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公民目的地约150个,截止2014年可以实施操作的114个国家和地区。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已达1662家。1983年香港,澳门。2012年4月萨摩亚独立国。截止2014年1月1日,45个国家(地区)对持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个人因私前往实施免签、落地签证政策。互免签证(4个):圣马力诺、塞舌尔、毛里求斯、巴哈马单方面免签(6个):萨摩亚、海地、韩国济州道地区、美属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塞班岛)、英属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属南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落地签(35个):马尔代夫(30)、印度尼西亚10美元停留7天,25美元最多30天格鲁吉亚、文莱、斐济、科摩罗、帕劳、缅甸、东帝汶、巴林、约旦、阿联酋、老挝、黎巴嫩、尼泊尔、斯里兰卡、泰国、土库曼斯坦、伊朗、越南、埃及、多哥、佛得角、几内亚比绍、加纳、科特迪瓦、马达加斯加、马拉维、塞拉利昂、坦桑尼亚、乌干达、圭亚那、英属圣赫勒拿、图瓦卢、瓦努阿图(二)出境旅游领队名称的确立•1.国外旅行社对领队的不同称谓•叫法偏差:国外旅行社对领队的叫法多种多样,如“tourleader”、“tourconductor”、“tourmanager”,日本领队称为随员。•功能偏差:“tourleader”、“tourmanager”倾向于领队的负责作用。“tourconductor”“随员”倾向于领队的服务作用。•2.《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确定领队定义•2002年7月国家旅游局首次发布《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首次对出境旅游,出境领队定义。•出境旅游•旅游者参加组团社组织的前往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旅行和游览活动。•出境旅游领队•依照规定取得领队资格,受组团社委派,从事领队业务的工作人员。•领队业务是指全权代表组团社带领旅游团出境旅游,督促境外接待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等方面执行旅游计划,并为旅游者提供出入境等相关服务的活动。三、领队队伍的发展(一)专业领队的出现(二)领队的国家组织——IATM(三)现时期我国出境旅游领队的收入保障(一)专业领队的出现•标尺:专业领队在驾车、登山、野营的户外俱乐部已经出现。这些旅游项目的专业领队,通常具有较高的素质要求及专业技能,需要严格的技能考核才能胜任。他们为出境领队提供了一个标尺和范本。•兼任:1983年出境旅游出现后,很长一阶段没有专业领队,内部员工兼职,尚不能算是专业领队。专业领队应以领队为专门的职业岗位。•国外领队的基本现状:国际上发达国家,专业领队并非是旅行社的在编人员,西方国家的不少教授及学者型任务,在旅行社兼职专业领队。西方国家,领队更注重经验和知识,不是经常变动的青春职业。国外领队年龄普遍偏大,旅行经验和处理问题能力更为重视。国内领队现状:国家出境旅游领队政策的限定,社会力量目前尚不能参与出境领队选拨和培养。按照国际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分析,专业领队出现是一种必然。身体健全、心理成熟、专业的技能训练、掌握丰富知识和多种语言的人士逐步进入领队中来。(二)领队的国家组织——IATM•IATM(The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TourManagers)成立于1962年,总部设在伦敦。•会员分为:正式会员、荣誉会员、退休会员、附属会员、赞助会员、预备会员。会员按照会员规定综合缴纳会费。•IATM在世界各地设有分会,台湾是建立在远东地区唯一的分会。•以欧洲(法国)为中心向东划分,近东(东欧、土耳其)、中东(阿拉伯地区、中亚)、远东(中国、东亚)(三)现时期我国出境旅游领队的收入保障•游客对旅游社的印象如何,多半会从旅行社的领队的表现中得到。•旅行社加强对领队的重视,树立领队的荣誉感。•领队在出境旅游团当中作为旅游社的代表身份出现,旅行社自然应该对带团工作的领队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第二章国家对出境旅游领队的有关政策规定一、出境团队派领队是现阶段国家法规的明确要求二、出境旅游领队的从业资格及素质要求三、领队资格证的获取四、领队培训一、出境团队派领队是现阶段国家法规的明确要求•(一)《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领队问题•(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对为旅游团安排领队的规定•(三)《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对出境旅游团队需配对领队的规定•《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修改原因:目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原条例规定的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过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尽合理,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也不够。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国家旅游局2002年7月27日发布,2002年7月27日实施。本标准提出了组团社组织出境旅游活动所应具备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要求。•本标准的定义:•3.1组团社•3.2出境旅游•3.3出境旅游领队•3.4门市(营业部)•3.5出境旅游产品•3.6旅游证件•3.7出境旅游服务合同(一)《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领队问题•旅行社管理条例(1997)第一次使用领队称谓。(仅包括港澳游领队)•《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入境和出境业务,对于出境旅游业务中,明确旅游社要为旅游团安排领队。•《旅行社条例》对领队的性质、义务、职责以及违规处罚进行细致规定。•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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