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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各类变更包括: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股权比例、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性质;除了公司的成立时间不可以变,其他关于公司的信息都是可以变更的。行政许可内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联营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营业场所变更、营业期限变更、经营范围备案、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律依据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行政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据:本实施办法。申请材料(一)名称变更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因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二)负责人变更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4、分支机构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三)营业场所变更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四)营业期限变更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分支机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隶属单位的营业期限。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五)经营范围备案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六)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七)内资分公司变更为外资分公司A.外资分公司因隶属公司变更公司类型而变更公司类型: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公司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B.内资分公司因其他原因变更企业类型: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4、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公司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申请表格《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下载。下载: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本文标题:深圳公司各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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