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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1.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以及政府的银行。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其职能包括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两个方面。金融市场形态的基本界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以银行为中心的间接融资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1.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致力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特点:明确了国务院对中央银行的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银行的监。3.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它专门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并通过调控金融市场的运行维持我国的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列入中央预算单独管理。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监督管理银行间同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金融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4.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即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1.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2.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绩效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货币币值保持稳定,表明中国人民银行绩效的工作做好了,反之,就没有做好。3.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5.货币政策的决定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最核心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货币政策中涉及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决定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与职责行长产生的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行长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持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主要包括:召集并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各个分行机构的文件和指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2.货币政策委员会及其职责货币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共11名委员。职责: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之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3.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机构的关系1.总行组织机构,总行设在北京,下设办公厅、货币政策司、统计司、银行司、银行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合作金融管理司、会计司、国际司、人事教育司、条法司、货币与金银局以及研究局等。分支机构,设立了跨行政区域的九大分行和北京、重庆两大总行营业部,分支机构的行长由总行行长进行任免。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淌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包括:存款储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的外汇等。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项,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成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成为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为8%.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贴现,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再贴现:当商业银行持有票据在到期之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称为再贴现。当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时,会刺激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扩大信贷规模,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反之,当央行提高再贴现率,就会抑制商业银行再贴现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市场货币流通量就会相应缩减。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部门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一种手段。其期限分为20天、3个月、6个月、1年等不同种类,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操作:当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反之,减少这种贷款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减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条件和用途:条件是:只对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它的信贷资金用途应该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商业银行能够按时缴纳存款储备金,归还贷款有资金的保障等。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禁止商业银行利用这种贷款发放商业贷款,特别禁止用这种贷款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房地产是市场。三、经营国库与清算业务1.经营国库,我国财政部的预算资金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财政部不再单独设立国库。设有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国库的总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在地方设有中心库和支库。清算系统,我国目前采用的结算工具主要有:汇票、支票、银行本票、信用卡、汇兑以及委托收款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维持结算中心的运行与结算纪律,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掌握金融市场的信息与动态,有利于监督金融机构的活动,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四、办理业务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1.限制性规定的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需要处理好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矛盾,这种矛盾体现在:国家发展经济需要货币投放,而货币投放过多时,又会导致通货膨胀。】;2、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主要目的是防止通货膨胀。当商业银行资金短缺时,可以通过再贴现的方式,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得贷款】;3.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财政预算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和发行国债】;4.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5.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分工一、监管的目的和范围目的: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有三道防线:1.日常监管,包括市场准入、退出和持续经营管理;2.救助管理,典型的如最后贷款人制度;3.善后措施,如存款保险制度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对金融市场实行监管的终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三、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与职责范围: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此外监管范围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包括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其他境外的业务活动。银监会的监管职责: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负责统一编制、公布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五、中国人民银行保留的监管职责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宏观调控、监测金融市场运行情况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检查、监督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权有两种形式,即对特定行为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对特定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监督权。1、对特定行为的监督检查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上述行为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控、监测银行间货币、债券、外汇等市场和清算活动中进行的检查监督。2、对特定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监督权当特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有权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行使这一权利需要国务院事先批准。3、金融统计职责即对金融市场数据进行统计,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统计的原则是客观性(即排除行政领导的主观性)、科学性(即统计调查方法上要科学)和统一性(即对金融市场的统计与调查要具有一致的语言标准和计算方法,这些标准要与国际接轨)六、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合作1、信息共享。监管金融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信息的调查与统计,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被监管对象报送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但关注重点不同。2、检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或维持金融稳定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银监会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3、共同制定特定事项的规则。如中国人民银行对清算系统的管理与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存在交叉,因此支付结算规则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再如,对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银监会应当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处置制度。第五节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与持续经营监管。银监会的持续监管措施包括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1、现场监管。根据银监法第34条规定,(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2、非现场监管。主要通过审查资料来实施。根据银监法第33、35条的规定,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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