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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七章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第三节多数人侵权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第五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侵权责任法有比较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本章教学要求:简单阐述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功能、保护范围,重点讲解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对一般侵权责任、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内容予以详细介绍,使学生对特殊侵权责任有清楚的了解。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重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多数人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等。本章教学难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和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是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侵权责任法具有如下功能:第一,救济功能。第二,预防功能。第三,制裁功能。第四,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指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法。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等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高等教育出版社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通说认为,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时,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责任时,则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在于:•一是相对于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高等教育出版社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第二,过错推定在过错证明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三,关于过错的推定可以被“推翻”。高等教育出版社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是行为,二是受害人受有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五、多元化的损失补救制度所谓多元化的损失补救制度,是指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组成的损失补救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认可多元的损害分配制度:以承受损害主体的不同为依据,可以区分为受害人自己承受损害和由受害人以外其他民事主体承担损害;由受害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承担损害,还包括通过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来承担损害以及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方式来承担损害两种类型。高等教育出版社五、多元化的损失补救制度除此之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认可其他的由受害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分担损害的损害分配制度。具体包括:•首先是通过法定补偿义务制度来分配损害。•其次是借助保险制度来分配损害。•最后是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来分配损害。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是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存在加害行为。•第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第三,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具有过错,即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一)加害行为1.概念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首先,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的支配的人的行为,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控制下,由其意愿所引导,可以控制的人的行为。•其次,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2.类型依其表现形态之不同,加害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即有所为。不作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从外界表现来看,行为人乃处于消极的静止状态,什么也没干,即有所不为。被认定构成加害行为的不作为,必须是违反了某种作为的义务。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二)民事权益被侵害1.概念侵害民事权益,是指民事权益遭受了侵害的客观事实,它是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之一。2.权益侵害与损害的关系只有损害赔偿责任才以损害之存在为必备的要件,归责原则也仅适用于赔偿责任的成立。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基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产生的保护性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中虽包括权益被侵害,却不要求有损害,更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三)损害1.概念损害是所有民事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由于并非所有的客观上的损害都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而只有那些具有可赔偿性的损害,才属于损害赔偿法意义上的损害,这些损害就是所谓“法律上的损害”。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可赔偿的损害应符合以下两个要件:其一,可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能够通过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得到赔偿,而非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赔偿。其二,基于法律价值上的考量,该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2.类型(1)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2)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3)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因果关系(一)概念与意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因果关系不仅归属于侵权行为法基本规定内容,且构成了其他几乎所有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侵权法上讨论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首先,维护自己责任。•其次,控制责任范围。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因果关系(二)两个层次的因果关系第一层是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权益遭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联。该层次的因果关系用来解决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二层是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权益被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侵权责任成立后用于确定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通过“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可以过滤掉不合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控制赔偿责任的范围。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判断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主流标准。它实际上是分为两个阶段来判断因果关系的。首先,依条件说来确认加害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即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其次,在确认了加害行为是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后,再判断是否存在相当性,即该加害原因是否属于权益受侵害的充分原因。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因果关系依据条件说,现实生活中导致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可能因素有很多。但是,只有那些“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条件,才属于结果的原因”。依据该说,所有对于权益被侵害这一结果之出现不可或缺的条件都是原因,具有同等的效力或具有同等的价值。相当性理论。具有相当性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两个特征:其一,该条件的存在对于诉争损害的发生几率产生了影响;其二,该条件并非在某些极端特殊的情形下才成为引发损害的条件。相当因果理论的关键在于:作为原因被考察的事件是否通常会增加损害后果出现的客观可能性。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过错(一)概念与本质过错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分为故意与过失。现代侵权法侧重于补偿损害以及预防损害。一方面,通过与商业保险、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其他补偿制度的结合,侵权法更好地实现了损害的分散。另一方面,由于判断标准日益客观化,过错实际上只是一种用于协调各种法律价值的、纯粹的技术性手段。法官对过错的认定也往往基于价值的考量、利益的权衡。法官有可能只是从被告防范损害发生的成本与受害人损害的大小和发生概率的关系角度出发,确认被告有无过错,进而建立一种激励经济上更有效率的行为的机制。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过错(二)类型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结果的发生,应注意或能注意却未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可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连最普通人的注意都没有尽到;•一般过失采取的是相对客观的标准,是以“行为人(债务人)通常在自己事务上应尽的注意”作为判断标准来确定的过失;•轻微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程度更加轻微的过失。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过错(三)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3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1.有过错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情况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中的“过错”应当是指,行为人应预见且能预见自己在先从事的某种行为可能导致自己陷入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从而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心理状态。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最常见的情形,就是醉酒或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过错2.无过错时承担公平责任如果某人陷入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的状态,并非自己的在先行为所致(如被他人强迫服用毒品以致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或者行为人虽然是因自己的在先行为陷入暂时没有意识的状态,但他并未预见到自己会陷入该状态(如医生并未告知患者服用某类药物后会出现暂时丧失意识的后果),则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过错。此时,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则不应要求该人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受害人毕竟遭受了损害,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基于公平的原则,为贯彻分配正义之理念,《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高等教育出版社五、免责事由(一)概述免责事由,是指那些使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侵权责任法》将免责事由称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免责事由不同于抗辩事由:•首先,抗辩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免责事由。•次,由于免责事由是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表面上看已经满足之后,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法律事实,它往往蕴涵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高等教育出版社五、免责事由(二)具体类型《侵权责任法》第3章中规定的一般性的免责事由分别是:受害人故意(第27条)、第三人行为(第28条)、不可抗力(第29条)、正当防卫(第30条)以及紧急避险(第31条)。从比较法上来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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