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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讲座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我国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随后,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和实施。我国的道路交通交通安全管理全面走向“以人为本”的法制化时代。前言一、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很快,汽车拥有量猛增,自1978年以来,我国汽车保有量一直以两位数的百分率在增长,至2006年底我国汽车已达3500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399万辆)。据预测,2010年将达到5669万辆,2020年,将达到1.3亿辆。与此同时,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也在迅速增长,1991年-2002年的10年间翻了一番,1991年5.3万人,2002年10.9万人,居世界第一位。2005年首次下降,但仍为10.2万人;2006年,为89455人,比上年减少9283人,自2000年以来首次回落到9万人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比上年减少9起,下降到38起,是1991年以来最少的一年。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三大汽车生产国和第二大汽车消费国。2006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将达到680万辆,轿车产销量将达到300万辆。到2006年底私家车辆突破已突破2000万辆。据国家信息中心分析,预计到2020年,中国国内汽车需求量有望超过2000万辆,从而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尽管2005年、2006年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及死伤人数,从公安部的统计数字来看有所下降,但其真实程度令人怀疑。大家想一想,中国的汽车数量近几年呈快速增长趋势,在交通管理体制没有大的变革、国民的安全意识没有根本性提高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突然呈下降态势,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统计的数字水分太大,1起死亡1-2人的重大事故未列入统计范围,至少有20万人未统计)。所以,有专家指出:在现有交通管理体制没有大的变化的条件下,估计到2015年-2020年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才能达到高峰值:20万-30万人,伤残者达到100万人,此后,随着国家道路交通设施的不断完善和人们交通安全文明法制意识的提高,才会进入逐年下降的阶段。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2002年统计数字)2002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7178万辆(其中汽车2141万辆,摩托车5037万辆),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7.3万辆,死亡109381人,受伤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平均每4.8分钟有1人死于车祸,每0.9分钟有1人在车祸中伤残。或者说:我国平均每天有299.6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相当于每天坠毁1架满载客人的波音777-200型飞机。1992-2002年万辆车死亡人数年度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万车死亡率32.130.127.226.222.417.517.315.415.615.415.2我国与发达国家汽车事故率比较(万台车死亡率)中国15.2人(2002年)美国1.77人(2002年)法国2.6人(2002年)澳大利亚1.5人(1999年)瑞典1.41人(2002年)日本0.86人(2001年)二、100多年来,世界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1886年,德国人卡尔.本茨研制成功世界上第一辆汽车。1899年,在伦敦海德公园,一名叫得斯科的妇女被汽车撞到致死,成为世界上第一位车祸牺牲者,自此拉开了车祸的序幕。1900-1920年间,因车祸死亡100万人;1921-1940年间,因车祸死亡200万人;1941-1960年间,因车祸死亡500万人;1961-1991年间,因车祸死亡1435万人;迄今为止,全世界被汽车夺去生命的已超过3200万人,伤残者难以计数。道路交通事故由此被称为“和平时代的战争”。而有33个国家参加的历时4年3个月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共死伤3000余万人。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全世界每年死于汽车交通事故者已超过75万人。全球现有汽车7.2亿辆,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成的损失约为5180亿美元。随着全球汽车拥有量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在增加。但向着两极化发展:发达国家的年死亡人数在逐年下降,并将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发展中国家的年死亡人数在逐年增加,一些国家的上升势头较猛。预计到2010年全球道路交通事故的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00万人,到2020年,将达到120万人。一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2005年,全国汽车拥有量3563万辆,是1986年的9.8倍,全国有机动车驾驶员1.3亿人,是1986年的12.9倍。全国公路客运量高达150亿人次,公路货运量120亿吨。而道路建设和安全设施远远满足不了形势的发展需求,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风险几率增加的主要原因;二是城市路网结构不合理,公路质量低,通行条件差,特别是瓶颈路、断头路、畸形交叉口多;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三是道路交通工具总体结构不合理,安全性能差。目前,我国的机动车总数已达到1.2亿辆,汽车占29.7%,大部分为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等安全性能低的机动车。货运车辆“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超大吨位,摩托车大量拼组装,农运运输车质量较低等;四是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十分普遍,交通秩序不好,国民的整体交通法律意识不强,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民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五是政府管理道路交通的整体水平不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没有把道路建设和交通发展放在城乡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优先考虑的战略地位,交通发展与城乡发展、城镇化进程不相适应。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理(2006年12月1日实施)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70号令);7.《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8.《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72号令);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2.汽车报废有关规定;1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14.《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6.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2007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与2006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51572起,下降13.6%;死亡人数减少7806人,下降8.7%;受伤人数减少50697人,下降11.8%;直接财产损失减少3.0亿元,下降19.5%。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26起,造成389人死亡。与2006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2起,下降31.6%;死亡人数减少169人,下降30.2%。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5.1,同比减少1.1。•未按规定让行、超速行驶和无证驾驶导致的死亡人数分别占19.0%、10.2%、6.1%,位居前三位。3种事故原因中,重型货车未按规定让行占1707%,小型客车超速行驶36%,摩托车无正驾驶占66.9%。•从公路情况进行分析:•二、三级公路事故多发,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62706人死亡,占总数的73.8%。其中二、三级公路死亡人数分别占26.9%和17.6%。•从碰撞情况进行分析:•因碰撞事故导致死亡62706人,占死亡总数的76.8%,侧面相撞导致死亡人数占36.8%,正面相撞导致死亡人数占29%。高速公路53%的死亡事故因追尾事故导致。•从天气情况进行分析:•无天事故导致死亡1187人,与2006年同比上升13.4%。•关于交强险的调整•自2月份起,交强险42个车型中将有16个车型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5%至39%不等,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降费,降费平均幅度10%左右。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将由现行1050元/年调低为950元/年。•同时,新版交强险的总赔偿限额确定为12.2万元。与此前的听证方案相比,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了1万元。旧保单持有人在2月1日零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新的12.2万元赔偿限额标准执行。•截止200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59777589辆。其中,汽车56967765辆,摩托车87096613辆,挂车869124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14823703辆,其他机动车20384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163887372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07087137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61条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机动车通行规定(交通安全法)第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我国道路通行原则第44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45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第46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48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49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50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52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第53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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