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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概述著作权的客体---作品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取得、期间和内容邻接权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利用著作权管理著作权法律保护著作权法TheCopyrightLaw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二、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三、我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四、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别第一节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涵义在英语中,著作权表达为copyright(版权),大陆法系author’sright(作者权)。因此,在著作权的保护中形成两种不同的理念:Copyright主义作者权利主义财产权利精神(人格)权利+财产权利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理解著作权的涵义要注意以下四点:1、著作权的主体2、作品的范围(客体是基于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即通过人的思维的分析、概括而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脑力劳动成果。)3、著作权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4、著作权分狭义和广义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如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二)著作权的法律特征著作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同时,由于法律对著作权主体的限制并不严格,因此,未成年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比专利权、商标权的客体种类多,范围广。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两权一体性)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比较多:从人身权上看,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从财产权上看,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演绎权等。同时,由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所决定,不同的著作权的内容又不尽相同,具有复杂性。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具有自动性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大多对著作权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与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不同。著作权的期限性1、著作权制度的特许出版权时期(15世纪)特许出版权是国家授予出版商的特权,它保护的是复制发行的行为,受益的是出版商,并未赋予创作作品的作者任何权利。2、著作财产权时期英国1709年《安娜女王法案》是世界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知识链接二、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知识链接1709年英国制定颁布的、1710年生效施行的版权法。因英国国王安娜而得名。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立法宗旨是:为防止发生印刷商和其他人不经作者或所有者的同意,随意印刷、翻印和出版图书,使图书作者或所有者遭受损害;鼓励学者们编写有用的图书。法令规定已出版的书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21年内享有重印该书的专有权利;未出版的书籍,其版权保护期为14年,期满后作者尚健在的可续展14年。该法还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手续,作者应到文具商公司将其作品注册,并应向某些大学和图书馆提供样书9本。法令保护的范围仅仅限于图书,对于作品的演出、改编以及雕刻等艺术形式都未提及,也未涉及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但法令废除了封建特许制度,承认作者是版权保护的主体,对作者实行有限制的保护,对欧美各国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3、作者权时期1793年法国《作者权法》成为典范。从此,英国和法国的著作权立法分别发展为著作权保护的两个不同的体系:版权法体系和作者权法体系。4、著作权保护国际化时期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71年《录音制品公约》、1974年《布鲁塞尔卫星公约》1995年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二、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续)从以上可看出著作权的发展变化: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2.新的著作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3.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三、我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版权制度、版权法并非直接来源于古代。而是在被迫的引进、修改中建立、充实及发展的。李雨峰博士将版权法成为枪口下的法律,即是因此。他认为,自晚清已降,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一直带有浓厚的美国色彩,尽管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是沈家本聘用日本人起草的,但它却是在美国的敦促下完成的。(一)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1903年《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引入“版权”一词,也是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版权之诉:清末民初,商务印书馆大量翻印、翻译西方著作,以开启民智、昌明教育为宗旨,成为近代文化思想的大贡献者。1911年,商务遭遇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版权之诉——美国经恩公司控告商务印书馆翻印《欧洲通史》;1923年美商米林公司控诉商务出版《汉英双解韦氏大学字典》。当时清政府根据《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对“控诉”“据约驳拒”:仅美国人民“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才属中国政府保护的范围;所控图书并不在保护之列。《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11条规定:“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律例之利益给予该国之人民。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刻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10年,以注册之日为始,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刻书或译本之专利。(二)《大清著作权律》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08年清政府派当时驻德国柏林的代办和商务参赞,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伯尔尼公约修改大会。1910《大清著作权律》在美国督促下聘请日本专家起草颁布,直接援引日本1899年著作权法近一半以上内容。内容: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设五章总55条,肯定了作者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地位,规定了著作权的概念、客体、作者权利及其有效期限、取得著作权的手续、权利限制、侵权法律责任及不同作品的权利继承与归属等问题。对后世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法的特点为:(1)著作权客体范围狭小---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2)受保护的主体一般是作者本人,但对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继承做了特殊规定。(3)作者的权利未从正面进行规定,而是通过禁止某些行为间接规定。(4)采取注册主义的保护方法,作品完成后须呈报注册手续始得保护。(5)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亡后30年,法人作品、照片为30年。(6)对侵犯著作权及其处罚做了详细规定。(三)北洋、南京国民政府著作权法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内务部发布《著作物呈请注册暂照前清著作权律分别核办通告文》,之后迫于美、日压力,1915年颁布《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基本为1910大清著作权的翻版。1928南京国民政府《著作权法》该法基本沿袭了《北洋政府著作权法》,遵循了大陆法系立法理念及模式。在权利内容上,就乐谱、剧本作品增设公开演奏或排演之权。这是首次在内容上增设权利类型(四)新中国的著作权法新中国的著作权法,自1979年《中美高能物理协定》、《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压力下,胡耀邦同志批复尽快草拟版权法。1986《民法通则》第94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源于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出台后,针对美国文化产品被中国大量盗印,美国借机草拟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备忘录,要求中国89年底完成参考国际惯例的著作权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同时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国承诺当年不依照“特别301条款”将中国列为“重点外国”名单。1990年9月我国《著作权法》颁布,是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四)新中国的著作权法(续)1991年美国发布“特别301条款”审查中,第一次将中国列入“重点外国”名单,并发起了对中国的调查。在1992年中美贸易大战前夕,基于中国希望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双方达成知识产权的和解备忘录,并迫使中国于同年9月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国同意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1992年10月30日对我国生效。中国被美国分别于1992年列为观察名单;1993年列为重点观察名单;1994年列为重点外国。1994年6月,中美开始第二次谈判。1995年达成第二个谅解备忘录。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2001年)为加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必须达到要求,我国被迫于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大修,对共计56条的著作权,进行实质内容修改的有36条,未作修改的有13条,删去5条,合并2条,新增11条,共计60条。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扩大了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实用艺术作品等)、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出租权、网络传输权等)、强化了邻接权所有者的权利等。(四)新中国的著作权法(续)第二次修改2009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因WTO专家组裁决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违反伯尔尼公约和TRIPS规定。由于中美双方都对WTO专家组的裁决不上诉,这意味着中国必须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做出相应修改。根据WTO规则,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一年。这意味着,法律修订应当于2010年3月20日之前完成。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中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最终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修改,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四)新中国的著作权法(续)美国方面认为,中国政府对相关作品采取内容审查,导致很多作品在中国被侵权却无法追究。比如美国的一些影视作品,由于尚未通过中国的行政审查,正版音像制品不能进入中国市场,但大量盗版光碟等却在中国大肆流通。但是,美国相关著作权人却无法对这些盗版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因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修订前: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非法出版物不受著作权保护”相关内容被删除。此次修改,保护了没有通过审核的美国大片(未通过审核应定为非法出版物)在中国的版权保护,体现了美国的影响。(四)新中国的著作权法(续)第三次修订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式启动,此次启动意义重大,因为它是与往不同的被迫式修订,而是中国立法者主动的修订,多数学者寄希望于此次修订,完善著作权体系化。四、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别1、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作品主要反映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之内,用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工业产权的标的,是以一定的产品和工艺方法、标记为表现形式,其作用也主要在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实用性以及商品流通方面用以满足人类的物质需求。四、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别(续)2、著作权比工业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更弱些著作权的效力只排斥那些对自己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的利用,但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与之相近似和相同的作品也取得同样的权利。工业产权除商业秘密外,其独占性和排他性远较著作权强。不管有多少相同的构思的表现产生,法律只保护其中的一个,赋予它以独占排他的权利,并排除其他表现形式再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3、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思考题:什么是著作权,其特征有哪些?简述著作权与工
本文标题:著作权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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