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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简答)一:劳动权平等原则。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同工同酬体现为:○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劳动给付相当。○2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待遇。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1劳动条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定○2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二:劳动自由原则。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1劳动者的缔约自由○2劳动者的辞职自由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1结社权:积极结社权,即有组建和参加的自由。消极结社权,即有不参加和退出的自由。○2团体自治:A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相对独立于国家,独立于雇主B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工会团体依法享有依自身职能采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自由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劳动力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的不可强迫性。三:倾斜保护原则。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的单方限制。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基准法定。国家对于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1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减少了救济成本○2举证责任倒置○3有限的一裁终局避免了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利救济的实现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包括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个层面。从部门法地位看,劳动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劳动法独特的调整对象------从属劳动关系以及与从属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既不同于隶属性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域地位看,劳动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理由在于:○1: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2: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它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判断):是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特征:○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即个体性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即集体性(团体性)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集体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意志性。劳动法律规范中蕴含着国家意志,劳动合同关系中体现当事人的个体意志性二:兼容性。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兼容性特点一脉相承。主要表现为1平等性与从属性兼容2财产性与人身性兼容不过应注意的是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在上述两个特点方面与个别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稍有不同:首先,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工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团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相互独立的。其次建立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目的是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的保护设置“底线”,弥补个别劳动法律关系的一些局限性,故其在财产性和人身性方面均显出“团体化”的特征三:职业性。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基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职业劳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基础是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或者一定行业(产业)、区域(地域)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所提供的集体化职业劳动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延续、变更、中止和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工会的法律地位:(1)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2)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3)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判断】劳动就业的概念: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名词解释】劳动合同的分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断、简答】【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条件:○1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2须在合同生效之后全部履行之前○3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4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简答】1(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提前3日解除通知、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简答】【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解除的三种情形【简答】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1裁员规模要求上,如果用人单位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进行裁员2在裁员程序上:一,说明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全体员工或工会说明裁员原因、方案等。二,听取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三,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3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4在实体要件上(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或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务派遣【简答】概念: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特征:(1)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2)劳务派遣中有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3)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集体合同的生效日期【判断】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生效日期为审查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如果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十六日起集体合同自行生效。工作时间概念: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从事生产或者工作的时间,通常包括工作日和工作周工作时间种类:【一】标准工作时间:我国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二】特殊工作时间:○1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目前我国适用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主要有一下几类:A从事特定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劳动者)B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C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2不定时工作时间: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判断】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以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周工作时间都应与相应的法定标准日、周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相应延长时间的劳动报酬。)【四】计件工作时间: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时制度【五】非全日制工作时间: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制度【简答】概念: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规定:下列项目不能成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
本文标题: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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