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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发布日期:2005-2-7浏览821次前言目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正利用照明美化城市环境实施着灯光工程。城市照明不仅仅是技术和艺术的结合,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生态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因此,迫切要求照明设计在解决美化城市、提升照明品质、营造舒适的环境气氛的同时必须考虑安全、安保、生态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设计至今没有可资遵循的法则和规定,故政府有关部门无法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以致造成严重的光污染。为使城市环境照明设计有章可循,以期各种场合亮得有度,既美化了城市的夜景,又能达到环保、安全和节能的目的。本标准中所有条款均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D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C、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照明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公侠、章海骢、俞丽华。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照明、公共活动区照明、商业中心区照明、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建筑外观照明、河流及桥梁照明和其他设施照明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本标准适用于城区街道、小区、广场、步行街、建筑物、构筑物、纪念性建筑、公园、绿地、雕塑、河流、水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人行小径等的环境和装饰照明。本标准不适用于上述有关区域以外的车行道、高架道路和汽车隧道等的照明。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CJJ45-9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JG/T3050-1998《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C1E115-1995《机动车及步行者交通照明建议》3术语和定义见附录A4总则4.1城区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消除光污染的影响。4.1.1城区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以免形成射入居民居室的障害光。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和室内直接看到的发光体的光强应小于或等于表1的规定。表1住宅障害光控制居住区公共活动区行政办公(工业)区商业中心区傍晚22时后傍晚23时后傍晚23时后傍晚23时后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lx)2542510251050254.1.2城区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或不舒适眩光。同时也不应妨碍步行者的安全和安保问题。4.1.3城区道路或河流两旁的照明应避免对舟船的航行造成交通安全上的障碍。4.1.4城区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并配合环保及城区园林的建设。4.2城区照明应消除暗角和黑区,特别是小巷,切实改进可见度。4.3城区照明应有效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在城区内的主干路、次干路、火车站和汽车站的出入口以及居民区的学校和娱乐中心附近。关于主干路、次干路等中的车行道及人行道部分应按CJJ45-91或CIE115-1995处理。4.4城区照明标准以下列两种方式给出:(1)地面水平照度(lx),最低要求为2lx;(2)离地面1.5m处的半柱面照度(lx),一般离观察者4m距离处的最小半柱面照度为0.8lx。4.5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可简化为L与A的关系,如表2中规定。表2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安装高度(m)L与A的关系h≤4.5LA0.5≤40004.5<h≤6LA0.5≤5500h>6LA0.5≤7000注: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2),包括所有表面。4.6为了降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建有天文观察台站的区域必须限制照明设施的上射光,并定期监测夜空亮度,保证天文观察。4.7环境和装饰照明应按照照明质量、装饰效果、节能指标和环保要求,分别选择合适的光源。有关光源的工作特性列于附录B表B.1中以供比较。4.8城区照明的灯具及灯杆等装置除了应满足照明要求外,其造型应与城区环境中的建筑风格相协调。4.9城区照明应通过商店和娱乐设施的照明、灯光标志、绿化和建筑物的泛光照明以及步行区的照明表示不同区域的特征和吸引力。4.10在老城区内有些区的属性不易分清(如居住区内亦有商业街,或商业区内夹杂有住房或行政办公建筑),应按其实际功能采用本标准中的相关条文(如7“商业中心区照明”或8“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处理。5居住区照明5.1主干路照明5.1.1主干路的照明灯具安装在道路的一侧或两侧,既可单排安装,也可两侧对称安装。5.1.2所有街道照明设备均需注意不开灯时的外观效果,并应将灯具及其支承整体考虑。5.1.3所有面对住房的灯具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其外溢光/杂散光射入邻近住房的窗户,干扰居民的休息,规定见表1。5.2区内次干路及支路照明5.2.1居住区内次干路及支路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直接看到的发光体光强(lx)75001000750025007500250075002500注:如果看到的发光体为闪动的,其强度应降低一半。(1)环境中的视觉定向;(2)易于察觉障碍物或地面的起伏;(3)察觉和识别其他行人的活动和意图;(4)看清街道上的标志和房屋的号牌;(5)识别地界标志、汽车站、垃圾桶、消火栓和路缘石等;(6)观赏街景及其周围环境。5.2.2区内道路的最低照明要求应符合4.4条的规定。并需兼顾5.2.1条的要求,灯具一般装得较低,应限制灯具的亮度,并考虑眩光的影响。详见表1及表2。5.2.3灯具的位置应考虑行道树的遮挡影响,特别是在新建的城镇和居住区内,同时不应忽视对居民休息的影响。5.3居住区内的照明要求:(1)居住区内的最佳和最小半柱面照度见表3;(2)消除一切暗角黑区;(3)限制外溢光/杂散光射入相邻建筑的窗户;(4)居住建筑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建筑立面泛光照明。表3居住区内的最佳和最小半柱面照度(lx)5.3.1灯杆、支座和灯具必须与区内建筑协调。5.3.2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使人的肤色保持自然。5.3.3照明设计时应将整个环境考虑在内,并显现房屋、装饰、植物群和人的良好的立体感。5.4居住区内的绿地、儿童游乐场、休闲场地和建筑小品的照明,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处理。6公共活动区照明6.1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明确最重要的照明对象,保证人身、财产的安全和行走、活动的安全;(2)找出能看到全部被照明对象的观察点位置;(3)确定能表现出这些被照对象的最佳效果的灯位;(4)选择能产生最动人效果的光源;(5)便于日常的维护工作(如草坪的修剪);(6)所用设备应具有与环境协调的造型。6.2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如表4所示:表4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6.3乔木6.3乔木和灌木的照明6.3.1乔木宜从3m~5m外照射。6.3.2宜用冷白色的光源照明绿叶乔木和灌木,慎用颜色光。6.3.3泛光灯宜装在地上,位于树和观赏区之间,但应注意灯的隐蔽,并且避免产生眩光。带有窄光束反射最佳半柱面照度Escb3~10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0.3~1区域最小水平照度Ehmin(lx)照度均匀度Ul(Emin/Emax)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lx)人行道、自行车道21∶42儿童游戏场地51∶63秋千、跷跷板51∶64草地21∶62器的灯泡或灯具适宜于照亮一棵树的特定部分。6.4花卉的照明花卉照明需用显色性良好的光源,光线宜自上而下。灯具的外壳造型和颜色应考虑到白天的视觉效果。6.5庭院、平台和小径的照明6.5.1公共活动区中的庭院和平台的照明应创造亲切的气氛和避免产生眩光。灯具的外观应吸引人。同时需提供台阶和坡道上的安全照明。6.5.2公共活动区中的小径照明应既能为游客提供视觉引导,也能显示路上的障碍物和路面的起伏。6.6雕塑、小品、造景灯光和发光雕塑6.6.1雕塑和小品的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泛光灯或反射型灯泡,其位置可在现场试验后决定,并应避免产生眩光或直接看见光源。其他区域内如有雕塑、小品等,可参照本条处理。6.6.2深色、有光泽表面的雕塑和小品不应采用直接照明的方式,可用照亮背景反衬轮廓的照明方式。6.6.3在无雕塑、小品的场合可用造景灯光或发光雕塑作为一个景点。6.7水体的照明6.7.1静止的水面在布置泛光灯时,不要让水面反映出灯和光源的像而导致眩光。如果水面较大,可以用集中的光束掠过水面。6.7.2动的水如喷泉、水帘、瀑布等的照明应按下列原则设置:(1)灯具可安装在喷泉的底部或水柱落下处或喷管上,光的方向与水流的方向相反,水成为光的导体;(2)瀑布可以正面照明也可以背面照明,但对于单柱水应该用窄光束投光灯沿着水流方向照射;(3)水帘或水幕可以作为投影或激光的介质,播放静止的或动态的画面,作为声光演出;(4)如用透明钨丝灯泡照明喷泉,喷泉的水柱每高1m,所需的功率约为50W。7商业中心区照明7.1商业中心区内的大部分道路、广场和步行区域应特别注意步行者对照明的要求:(1)看清人行道或道路表面(包括台阶、坡道及标高改变处);有大量行人区域的车行道应将CJJ45-91或CIE115-1995中的规定提高一级,以保证驾驶人员能容易地看清路上的行人以及穿越马路的人,(2)辨认4m以外来者的面貌和意图;(3)看清趋近来的车辆并判断它们的距离、行驶方向和速度;(4)辨认房屋的号牌、标志和其他目标,以便定向;(5)提供一个夜间愉悦的照明环境,以吸引人们并鼓励社会接触。7.2购物中心和广场的照明要求如下:(1)整个购物中心(包括步行街)及广场地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得小于20lx,均匀度(Emin/Eav)为0.1~0.3。(2)地面以上1.5m处的半柱面照度应大于16lx,均匀度(Emin/Eav)≥0.2。(3)用加强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如雕塑、喷泉、绿化、入口等,主要是垂直面上的照明,其垂直照度至少为100lx。(4)购物中心和广场内的商店入口雨蓬外的照明应保证在入口处向外看时,能辨认人的面孔。(5)当用装饰性灯具作为加强照明以形成注意力集中点时,不应形成眩光。(6)购物中心内的休息和园林化环境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要求处理。7.3灯具的选择7.3.1灯具必须选择能同时为垂直面和水平面提供照明的产品,但应控制眩光。7.3.2灯具的安装高度和选择取决于建筑环境以及可以安装灯杆的空间。7.3.3商业中心区内应选择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但是光色和显色性特别重要,必须能真实地显现商品的颜色和人的肤色,一般显色指数应大于65,色温宜用3000K~5500K。7.3.4商业中心区内照明设备的总体外观包括所有照明装置的尺度、材料、颜色和式样,在一个区内应该协调。7.4商业中心区内的公共照明必须保证深夜停止营业和灯光减少后商店的安保和步行者安全所需的照度,并便于车辆卸货物和汽车的通行。7.5商业中心区内的广告、招牌(不包括霓虹灯,不论是发光的或照明的)的最大允许亮度应如表5的规定。表5广告、招牌的最大允许亮度在其他区域中设置此类广告、招牌,其允许亮度应酌情降低,行政办公(工业)区或公共活动区可按表中所列最大允许亮度值乘以0.4,居住区可按表中所列最大允许亮度值乘以0.1。8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行政办公(工业)区内的房屋大都位于主干路和次干路的两旁,个别房屋和绿地需进行装饰性照明时,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有关条文处理。8.1行政办公区一般晚上无人工作,但为了照顾晚下班或加班的工作人员,可以将室外的照明水平维持至23时后再降至保证行人安全和安保的最低要求。8.2工业区内的照明要考虑大型、重型的车辆通行,在分班轮作的工业区内,应于交接班时间后将室外的照明水平降至保证行人安全和安保的最低要求。8.3在公共照明降低照度后,办公楼及工业厂房仍应保证下列照明水平:房屋底层立面上的平均垂直照度4lx周围道路上的平均水平照度2lx9建筑外观照明9.1建筑外观照明的要求9.1.1建筑(包括构筑物及纪念性建筑)外观
本文标题: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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