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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工业防毒工程》第一章 绪论
工业防毒工程丁新国主讲第一节几个案例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1984年12月3日凌晨0点56分印度博帕尔市附近的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农药厂45吨剧毒的甲基异氰酸酯(MIC)泄露甲基异氰酸酯(MIC)是生产氨基甲酸酯农药西维因的主要原料甲基异氰酸酯是无色、易挥发、易燃烧的液体。相对分子质量为57。沸点为39.1oC。20℃时的蒸气压为46.4kPa(348mmHg)。蒸气密度比空气重1倍。MIC的化学性质很活泼:能与有活性的氢基团起反应;能和水反应并产生大量热;它能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放热的聚合反应。促进聚合反应的催化剂很多,如碱、金属氯化物及金属离子铁、铜、锌等甲基异氰酸酯的物理化学性质事故原因贮罐进入大量的水和产品中氯仿含量过高厂址选择不当当局和工厂对MIC的毒害作用缺乏认识,发生重大的泄漏事故后,根本没有应急救援和疏散计划工厂的防护检测设施差,雇员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教育管理混乱对MIC急性中毒的抢救无知事故教训建厂前选址时应作危险性评价装置应装配传感器、自动化仪表和计算机控制等设施贮存量应以维持正常运转为限健全安全管理规程,并严格执行强化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装置应有独立的安全处理系统事故要做详细分析处理应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庆开县发生的“12·23”井喷事故2003年12月23日22时左右重庆开县高桥镇附近正在施工的川东北气矿一矿井井喷事故失控的硫化氢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传播井喷事故波及28个村庄,最为严重的是高桥的小阳村、高旺村两个村事发地方圆5公里内的群众被疏散到安全地带,形成了一个“无人区”,共撤离人员6.4万人。“井喷”事故死亡人数243人,门诊1.4万人,赔偿3300万元。打工者黑色噩梦一鞋厂女工中毒后的遭遇福建清禄鞋业有限公司古山厂的一名女工力雅英工作了1年零8个月出现乏力、头晕、胸闷、恶心等症状检查诊断为:白细胞严重减少,“疑似苯中毒”在中毒患病期间,公司拒绝承担医疗费用在数十次奔走求助于各个部门后,她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最后还被用人单位单方面除名福建省五大职业危害问题不容忽视劳动合同中普遍存在未依法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写明;故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变相给职工加班加点,延长职工接触毒物的工作时间;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问题;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等。2003年,福建省仙游县发生贵州农民工60人患矽肺病,19人相继死亡的事件;2003年5月,泉州市鲤城区一名四川女工,她进厂工作还不到70天苯中毒死亡;重庆来福建打工的范淑萍正己烷中毒,住院8个月,厂里每月只给350元生活费;厦门一外资餐具企业的技术工人尘肺后住院治疗,自己垫付了很大部分医药费;鞋厂没防护措施,经常加班,一位莆田女工工作几个月就正己烷中毒住院……深圳市共发生职业中毒百余宗,中毒人数百人,并有30人死亡深圳市28名员工正乙烷中毒。中毒员工手脚酸软无力,四肢根本不听使唤,用筷子夹不住面条。打工仔刘献平打工两个多月就死于职业中毒。打工青年祝本俊打工三年则成为了“矽肺”的受害者。我国职业尘毒危害呈不断加重趋势目前我国仅尘肺病人就累计达55万人,还有60多万可疑尘肺人员,新发尘肺病人目前仍以每年1.5万至2万例的速度增长。全国每年报告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数千人,死亡数百人;重大恶性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仅2001年,卫生部就接到职业中毒报告222起756例,死亡110例,其中同时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共有9起49人。发生职业中毒的企业有28.91%的作业场所没有卫生防护措施;有47.69%的企业工人没有个人防护用品。在被诊断为职业病的509例患者中,18.6%的工人被解雇。近年来我国职业中毒呈现四个特点:急性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苯中毒问题比较突出。新的职业中毒不断出现。中小企业和个体作坊的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第二节工业防毒的法律体系框架中国的工业防毒法律体系包括:工业防毒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防毒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条例部门规章——卫生部发布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业防毒规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中国职业卫生的法治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工作方针与基本原则、各项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有关当事人(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职业卫生、职业中毒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发布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3月15日公布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3月15日公布卫生部令(第2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3月15日公布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3月15日公布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15日公布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3月15日公布卫生部令(第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7月19日公布卫生部、劳动保障部文件,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2](63号)(通知):附件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附件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2」(309号)《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工业防毒规范、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8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一1991)《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GB16910—1997)《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53—2000~GB18083—200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1997)《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检测规程》(LD81—1995)《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GB13733—199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职业病诊断标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内容提要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共12条明确了目的、范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的责任、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第二章前期预防共6条阐述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的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申报“三同时”要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共20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共16条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共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5条指出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公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8章71条,分:总则、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第四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内容提要第一章总则共10条明确了《条例》的目的、范围、用人单位的责任、工会组织的有权与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等。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共6条用人单位的设立条件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要求、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职业中毒危害项目申报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共14条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措施、责任、有毒物品的管理、生产装置的管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个体防护条件等。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共6条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第五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共10条第六章监督管理共10条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内容、方法、措施、要求等。第七章罚则共13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其中有12条是针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五节主要部门规章的内容提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本办法共有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管理,变更申报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申报的主要内容有: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本办法共有二十四条,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方法;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的预评价要求和卫生审核程序,在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以及在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要求和竣工验收程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①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②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Ⅰ级—高度危害和Ⅱ级—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③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④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⑤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上述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三、《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本办法共有三章、二十三条,按发病人数、死亡人数等危害严重程度,把职业病危害事故划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事故三类;规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结案和法律责任。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一般事故,应当于6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的紧急措施: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本文标题:《工业防毒工程》第一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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