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经济法简答、论述速览
1经济法简答、论述速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立法宗旨:特别保护1.文明消费2.国家保护3.全社会共同保护4.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二、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商品服务本身是安全的;消费场所、消费环境的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障)2、知悉真情权(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消费者的问询权利)3、受教育权(消费观方面的知识、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市场方面的基本知识)4、自主选择权(选择消费或者不消费的权利;对商品、服务进行选择的权利;选择后不消费的权利)5、公平交易权(质量保障、交易的公平性、拒绝强制交易)6、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7、求偿权(人身、财产损害、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8、依法结社权9、监督批评权(对经营者的监督、对国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消费者组织的监督)10、后悔权(无理由退换货)三、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的义务(全面履行、诚实履行)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安全的义务(产品服务本身是安全的;经营场所是安全的【第三者侵害保障义务】;缺陷产品召回)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信息真实、全面、特别提醒)5、出具发票或其他凭据6、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质量保障、瑕疵告知免责、耐用商品等6个月内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倒置)7、三包义务三包产品的三包义务——退货、更换、修理非三包产品的三包义务非现场购物无理由退货义务——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2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8、公平交易的义务(特别提醒、不得从事不公平的交易、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等无效)9、保障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10、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义务(收集必要性、使用正当性、保管秘密性、接受自愿性)四、消费争议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思考:如何完善消费争议解决机制1.小额诉讼《民诉法》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民诉法》第157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民诉法》第16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1)级别管辖:基层法院。(2)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3)程序:一审终审。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机制?简易程序之外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不宜对小额诉讼标的额搞“一刀切”,理应根据各个地区人均经济收入进行确定。明确适用范围诉讼费用极为低廉一审终审缺乏救济2.公益诉讼《民诉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法》第47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1.消费者协会;2.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五、惩罚性赔偿“欺诈”“欺诈”是适用“消法”第55条的一个重要条件。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而且从事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且因为该行为而使相对人发生错误并遭受损害。根3据行为人的外部行为识别“欺诈”的内心状态,一旦消费者证明经营者将假货当作真货出售,便可以初步认定经营者存在故意,由经营者举证其没有。此外,特定请求人的主观状态不影响消法第55条的适用。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他就构成欺诈,即使特定请求人为“知假买假”,不影响该条适用。产品质量法一、何谓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围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分)产品范围:(1)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2)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3)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但设工程所使用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仍纳入《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范围。(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军工产品有国务院、国家军委另行规定。(6)合法产品二、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应当符合默示的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保证(2分)(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1分)(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1分)(4)生产者的其他产品质量义务(禁止性义务)。(1分)三、简述生产者所承担的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A、产品存在缺陷;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C、损害与产品存在的缺陷具有因果关系。严格责任的免除: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1分)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0.5分)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0.5分)四、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时效的规定。关于产品责任请求权时效。《产法》第33条第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侵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用期的除外。(2.5分)关于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产品质量法》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诉公时效作出了与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基本相同的规定。(2.5分)五、简述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1分)我国产品质量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立法模式。产品质量法允许对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适用过错原则,在有关一般质量担保和瑕疵责任的条款中也适用过错原则。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4生产者以及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六、简述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之区别。(1)瑕疵产品一般不存在安全问题,无危险;而缺陷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1分)(2)瑕疵产品经明示后可上市,可以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接受与否;缺陷产品不可以上市,不可以接受;(2分)(3)瑕疵产品通常产生违约责任,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缺陷产品产生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原则。(2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构成要件1、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或活动的参加者(呈扩大趋势)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或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1)非盈利机构在特定情况下(限制竞争)也能成为主体(2)企业职工(商业秘密)(3)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具体经办人(商业贿赂)(4)无照经营人(无照经营)(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限制竞争行为)(6)不相关企业也可能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混同)2、主观上有过错3、客观上实施了与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相违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4、结果危害性:a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权益;b损害消费者权益;c损害市场经济主体秩序;d侵害社会整体利益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混淆的虚假标示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3分)5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附条件交易行为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8.诋毁商誉行为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6反垄断法一、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与联系联系(1)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都会导致价值规律的扭曲,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配置。因此,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2)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具体表现为: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从法律责任上看,二者制裁方式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区别:(1)主体不同。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2)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
本文标题:经济法简答、论述速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6825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