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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二、纳税资金能力原则•注:各种结算方式分析•三、成本确定原则•注:购物卡、收取定金加工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权责发生制的例外•1.特许权使用费•会计:分期确认——税法:合同约定日期•2.有形资产出租收入•会计:分期确认——税法:合同约定日期或者分期确认(提前收取租金)3权责发生制的例外•3、股息部分•资产负债表日——宣告分配时•(权益法)(成本法和税法)•4、政府补助•收益性: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资产性:由递延收益分期转入营业外4对比分析•收付实现制•货币资金•不含应收款项•纳税资金能力•货币资产•包括应收款项5纳税资金能力原则•增值税:提前开具发票的•预收货款下发出货物•营业税:发票开具时间、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实际收款时间三者孰先•债务偿还程序•房产税(从租):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实际收款时间两者孰先6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7直接收款方式•(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注:书面约定延迟履行,不得随时提货8预收账款方式•1.签订书面合同•2.没有提前开具发票•3.不得采用毛利率法•4.计入预收账款科目•2011公告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9不得提前确认会计收入•2002法释21号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10不得采用毛利率法(准确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11预收账款(加工承揽)•第一,货物是否发出,企业负有举证的义务。•如果企业不能够提供完整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入库、发出和结存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推定为货物已经发出,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12预收账款(加工承揽)•第二,如果在加工合同约定的验收提货日,承揽方已经完成全部的加工过程,即使定作方尚未验收提货,也应当确认为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注:在加工合同规定的验收提货日,销售结算方式已经由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转变为采取直接收款销售方式销售货物1314第三,如果在加工合同规定的验收提货日,承揽方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成全部加工过程,验收提货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如果存在定作方书面同意的证据,可以暂时不确认为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加工产品一旦完成全部的加工过程,就应当立即确认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不应当递延到定作方实际验收提货的当天。分期收款(提前开票)•增值税实施细则(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5分期收款(提前开票)•2002法释21号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16成本确定原则•流转税、所得税、会计处理•1.流转税:不考虑对应的成本,多数贯彻纳税资金能力原则•2.所得税:考虑对应成本,但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3.会计处理:考虑对应成本,还要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17成本确定原则•2008国税函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满足•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182009年度北京•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实现。•当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并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19分期收款与预收账款•某企业签订书面的销售合同,注明先预收30%进行定作加工,货物发出并且安装后再支付60%,运行一年后再支付10%•思考:具体的结算方式20分期收款与预收账款•在不考虑发票的前提下:•30%预收款:在实际收取时不确认增值税收入,在发出货物时再进行确认•60%货物:在安装验收合格后确认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全部/部分)•10%货物:在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21委托代销的方式•买断方式:行纪合同•发票流程:工业—商业—消费者•适用税种:增值税•手续费方式:居间合同•发票流程:工业——消费者•适用税种:营业税22代购行为的营业税•1994财税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代购货物行为,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23代购行为的营业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24手续费方式下•2004国税发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虽然双方确认的手续费金额与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挂钩,但由于由委托方(工业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具发票,作为受托方(商业企业)只是代收款项,没有实现商品销售收入,会计账簿确认的代理的劳务收入,因此应当按照5%计算缴纳营业税25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委托方在发出货物时应当作相应的发出商品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视为账簿不健全;•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存货•注: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交付了保管权•受托单位由于不具有所有权,一般在备查账簿反映26委托代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2005财税16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27委托代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05财税16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28预收款的不同处理•预收账款下发出货物,由于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就发出货物的全部价值计算增值税;•委托代销下发出货物,由于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应当就实际收款金额或代销清单金额计算增值税。29委托代销下的保证金•2004国税函416号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注:收取的经营保证金,在合同期内不得自动抵顶货款,合同期限届满时是否返还也暂时无法确定,即收取经营保证金时与应税销售额是否直接相关暂时无法确定,因此暂时不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应当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30委托代销下的保证金•未来如果返还给经销商,证明与应税销售额不存在直接相关,也不征收增值税。•未来如果不再返还给经销商,证明与应税销售额存在直接相关,应当征收增值税。31违约金与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32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注:是否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是否伴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33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2010国税函42号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2013财税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34定金加工失败与发票•收钱——加工——违约——开票•收钱——开票——加工——违约•收钱——违约——开票??•收钱——开票——违约??35定金加工失败•如果尚未开始实质性加工,即原材料尚未被生产车间领用,则不再返还的定金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不涉及增值税,但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注:无法收回发票的除外36定金加工失败(续)•如果已经开始实质性加工,即原材料已经被生产车间领用,则不再返还的定金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需要计算增值税。•事后开具发票时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原因是对方没有实际接受此项加工劳务37加工失败的印花税•1988国税地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38代垫运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39代收代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属于价外费用•1.没有使用经办方自己的发票•2.实际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抬头是实际付款方,而不是经办方;•3.经办方将发票转交给实际付款方的40延期付款利息•1.由于存在对应的营业收入作为载体,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2.既可以隐含在应收账款中,也可以单独计算;既可以与营业收入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也可以单独开具开票41刷卡手续费(2001上海)•大中型商场以信用卡的形式与客户结算货款,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结算时以银行佣金的名义向商家收取信用卡手续费用,商家又将此项费用向货物供应商收回,对商家收回该项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家向货物供应商收回信用卡手续费不符合“代垫费用”的条件,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422011年度浙江国税•38、消费者持银行卡在商场刷卡消费后,银行收取刷卡手续费,或者商场代扣刷卡手续费,商场内商户如何在税前扣除?•答:消费者持银行卡刷卡消费后,银行收取刷卡手续费,或者商场代扣刷卡手续费,商户可以凭银行开具的发票及手续费清单、或根据商场与商户的协议及收款收据(结算单)在税前扣除。•注:限于商户自行办照、自行申报营业收入43成本分摊•199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
本文标题:XXXX企业销售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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