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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和反倾销:新的游戏规则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愈加激烈。作为一种游戏规则,倾销与反倾销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本文讨论了倾销与反倾销之间的关系,并简要分析了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目标的原因以及如何面对这一挑战。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资源的最佳配置手段。可以说竞争是一种求胜心理。保护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国际市场日益饱和的情形下,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愈加激烈。倾销与反倾销,是挑战,也是一种游戏。面对国外针对中国愈演愈烈的“反倾销大棒”,我们只有充分认识竞争游戏规则并将之运用于实践,我们才会在这种竞争游戏中立于不败之地。一、界定倾销与反倾销按照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瓦恩纳的观点,倾销本质上是一种在不同国家间的价格歧视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规定,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时,并对该国造成损害、威胁、阻碍的,该行为可被视为倾销。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歧视,扭曲了自由竞争机制下的价格水平,因此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按照世贸组织的协议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加以制裁,这称之为反倾销。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在参与国际竞争中,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断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同时努力寻求保护国内产业的各种方式方法。反倾销是WTO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现在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然而,要真正界定一种倾销行为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如首先需要由进口国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或代表,向有关当局以书面申请提起反倾销调查,然后由有关当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初裁、核查、终裁及复查等。其中,如何确定倾销价格及损害程度是反倾销调查过程的难点和重点,由于关于这方面的文章已经很多,限于篇幅,在这里我们不再详细介绍了。二、游戏双方的“博弈”过程倾销与反倾销可以看成是出口国与进口国生产者之间的“对话”、“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反映的是两国相关行业的竞争优势对比。这种竞争优势不仅涉及规模经济、供求关系、技术水平等方面,而且也涉及一国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在这场“博弈”过程中,一些发达国家往往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战斗经验”,动不动就立案反倾销,不但漠视WTO的优惠保障措施,而且通过不公平的、歧视性的、甚至是荒唐的市场调查、价格参比和成本计算,使原本并未构成倾销的反倾销指控尽可能成立,并征收超过差额数倍甚至几十倍的高额反倾销税。例如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的反倾销,有机化学产品的税额为673%,鞋类税额更高达1105%。美国是挥动反倾销大棒最频繁的国家。美国商务部近些年来批准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每年都超过30宗,大约10多天就批准一宗,而中国成为最大的受害。美国近10多年来对中国近100宗的反倾销案,平均税额高达117%。到目前为止,国外对华的反倾销起诉达近500起,涉及产品4000多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美元。可以说,美国和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裁决,绝大多数都是不合理、不公正的,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说到歧视性反倾销政策,我们就不能不说非市场经济问题。欧盟及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都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其正常价值的确定是以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市场价格作为替代价。事实上,WTO及发达国家有关条款的规定是对这些国家的一种不公平待遇。首先,寻找一个同倾销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实际是不可能的,因为目前在世界上还没有在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材料使用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因此也不可能做到公平的选择。例如,在一起针对中国生产的蘑菇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居然选用印度尼西亚在空调条件下生长的蘑菇作为中国在自然条件下生长的蘑菇的替代经济,不肯从中扣除空调费用,以此裁定中国蘑菇出口构成倾销。其次,进口国不可避免地要利用第三国来大做文章,提高倾销幅度,造成倾销的认定。一些国家有时也会利用第三国为替代国借以说明自己反倾销税率之低,美国是惯于此道的。在涉及前苏联的一起反倾销调查中,美商务部起初以联邦德国为替代国,计算出的反倾销税率高达187%,后来,美又转向选择一家加拿大公司为替代经济,由于该公司成本低,计算出来的反倾销税率只有1.7%。所谓“倾销幅度”的规定与计算,可靠性如何,可见一斑。与此相对应,一些国家为了防止受到反倾销的指控,也采取了一些反倾销规避措施。其主要形式有:在进口国加工或组装产品,并在进口国市场销售;在第三国(含单独关税区,未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组装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并向进口国出口;虚构与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原产地;对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作微小改变或加工而使之归入不会导致反倾销税的关税税目;进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后期发展产品,等等。例如,1984年韩国的金星公司在输美彩电遭到反倾销指控后,将原先的整机出口改为散件出口,在美国建立组装厂,将显像管、集成块和其他散件分别输入美国,然后再组装销售。1985年,日本某公司在向美国出口的手动打字机受到反倾销指控后,立即停止手动打字机的出口,代之为电子打字机继续向美出口。针对上述种种反倾销规避措施,一些国家开始制定了反规避的条款。例如,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规定:如果发生对反倾销税的规避行为,可以将反倾销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从第三国进口的相似产品,或者扩大到进口的零部件。中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也对反规避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总之,在这场游戏中,双方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谁能透彻理解并充分运用游戏规则,谁将是胜利者。三、中国成为游戏规则的最大受害者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国外企业看到了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于是纷纷妄图通过产品倾销来进入、占领中国市场。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关税的降低,这一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为此,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调整和规范倾销和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行为的行政法规。2002年1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随后国家经贸委又于今年公布了《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并决定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随着相关反倾销法律条款的完善,中国在打击国外企业的低价倾销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去年11月26日,外经贸部发布2002年第45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这是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自今年1月1日生效实施后,依据该条例立案调查的第一起反倾销案件。然而,在中国面对产品倾销的同时,更多地是需要迎接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挑战。自1979年8月欧盟第一次对中国的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后,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调查与日俱增,20世纪70年代只有两件此类事件,在随后的80年代平均每年有6.4件,但到了90年代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已经猛增到每年30.7件,而新世纪的前两年已经发生了近100件。世界贸易组织近日发布报告指出,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中国成为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世贸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曾预言,在入世初期,中国企业可能会有很多官司要打。显而易见,中国企业首先遭遇到的就是反倾销的官司。例如,一起引人关注的中美间的反倾销诉讼案件发生在2003年5月2日,一份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为原告,针对中国向美出口的高端彩电的反倾销诉讼起诉书被正式递交,长虹、康佳、创维、海尔等主流彩电生产均“板上有名”。2003年6月16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裁,认定中国对美的彩电出口对美国本土彩电业已造成“实质性侵害”。如果美方最终打赢这场官司,那么尚未从欧盟反倾销打击中走出的中国彩电企业将又面临重大打击。为什么中国会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中国的出口商在国外市场竞争激烈。中国的出口品大多数是劳动密集或者资源密集的产品,成本相对比较低廉。又由于产品呈现同质性,当一种产品成功打入国外市场后,随后同类产品陆续进入,造成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残酷的价格战,最终导致大量的反倾销调查。2.中国依然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是以替代国价格水平来确定,而WTO的反倾销条款并没有具体给出如何确定“相当的”替代国的标准。3.许多中国的出口厂家缺乏法律意识,没有能力或经验来应对反倾销诉讼,因而放弃自我防卫的权利,这进一步导致其他国家针对中国进行更多的反倾销调查。4.中国的出口大幅度增长。随着大量的、低价的“madeinchina”产品涌入国外市场,严重影响了进口国国内厂商的竞争力,从而促使进口国频繁使用反倾销策略来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被动局面,避免进一步的损失,中国企业和中国政府不仅需要我们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如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反倾销法律、建立和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积极做好反倾销应诉等,同时需要从外部环境中找出对策,如深刻领会并运用WTO及相关国家的反倾销法律规则、合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纠纷、在应诉的过程中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等等。
本文标题:倾销和反倾销:新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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