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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6月28日发布该年度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34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中列明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03000。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二、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12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公告自2012年6月28日起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2011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一、原反倾销措施2006年6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0%—71.5%的反倾销税。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过任何形式的复审调查。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一)到期公告。2010年12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97号公告,告知原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二)复审申请。2011年4月13日,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支持申请人的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对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三)立案前通知。2011年6月20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四)立案。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申请人及其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符合产业代表性要求,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6月27日发布该年度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复审调查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五)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驻华使馆,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利害关系方可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六)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34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登记应诉,俄罗斯政府作为利害关系方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七)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1.倾销调查(1)收集证据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以下方法和渠道,收集了相关证据:向已知7家生产商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企业提交答卷。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等方面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和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了解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和信息。俄罗斯政府作为利害关系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通过来函方式表示关注,调查机关通过回函方式予以答复。(2)听证会和意见陈述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2011年8月24日,调查机关会见了俄罗斯政府代表,听取了俄罗斯政府对本案的意见陈述。(3)披露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2年5月23日向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倾销部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2.损害调查(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2011年6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92号)。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相关利害关系方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11年7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06号),成立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2011年7月1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02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03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04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和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2011年7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召开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同日发布《关于召开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08号)。2011年7月20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及支持企业陈述申请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申请人及支持企业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5)召开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2012年2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召开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2]42号)。2012年2月15日,调查机关召开本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本案申请企业、支持企业以及部分下游企业的意见陈述。本案申请企业及支持企业表示,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继续采取措施,不会影响下游用户的正常生产经营。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的发展需要得到下游企业的支持,希望上下游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共同发展,形成多赢的良好局面。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可能再度受到实质损害,因此,希望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以及下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下游企业提出,调查期内,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产品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质量上不存在差异,可相互替代,且完全能够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同时表示,一个相对公平、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上下游企业的共同发展,下游企业支持此次期终复审调查。(6)接收书面陈述材料2011年7月20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2012年2月15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申请人发言稿》。(7)实地核查2011年12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426号)。2012年2月,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支持企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和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以上三家企业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汇报材料》和《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后补充资料》。(8)信息公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9)信息披露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裁定前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三、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一)被调查产品。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一致。中文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称:Epichlorohydrin(简称ECH)分子式:C3H5OCl化学结构式:OCH2─CH─CH2Cl税则号: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9103000。物理及化学特征:在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
本文标题: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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