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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倾销法第九章日本反倾销法一、日本反倾销实体法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日本负责处理反倾销案件的行政机构有三个:(1)大藏省(2)有关产业主管省(3)通产省一、日本反倾销实体法(一)倾销的确定一、日本反倾销实体法1.正常价值按照现行日本关税法规定,正常价值指正常贸易过程中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似的产品价格或其他价格。(一)倾销的确定一、日本反倾销实体法2.出口价格日本反倾销法的出口价格仅指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其《内阁令》第3条规定,如果不存在销售产品出口价格,或者因产品的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按规定不够资格采席这样出口价格的,则出口价格按照首次转售给与该产品的进出口商无任何关联的商人的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这种价格在日本被称为“结构价格”。(一)倾销的确定一、日本反倾销实体法3.比较与调整为了使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能进行公平的比较,日本反倾销法规定在比较前扣除差异影响因素,将两者调整至同一贸易水平。《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令》补充了具体的细则,影响正常价值及有关产品销售出口价格之间可比性的因素包括:贸易水平、交易数量、产品的质量差别、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税收以及食用条件等。(二)损害的确定一、日本反倾销实体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令》规定日本产业是产量占国内相似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的日本生产商。(三)因果关系一、日本反倾销实体法日本反倾销法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能够证明由于倾销的影响,倾销进口品正在造成损害。同时也要考虑其他非倾销因素对产业的损害影响,并且不应将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一)调查的开始1.申请(投诉)2.开始调查的决定3.当事人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二)调查的进行1.调查期限2.调查对象期限3.利害关系人在程序上的权利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二)调查的进行4.对调查的不协助和妨碍5.调查问卷(质询书)6.对质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三)初裁日本“指南”规定,是否作出初裁的决定须于开始调查之日起6个月之内作出。初裁执行期限为4个月,当占有相当份额(大致50%)的出口商如果在初裁期限中止之日前30天提出延长时,最多可延长为6个月。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四)调查的终止1.撤诉2.价格承诺3.终裁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五)日本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制度日本法律规定,临时措施应在有关调查程序开始之日起60天后适用。当局应在调查程序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对有关产品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超过6个月当局无权行使该项权利。一般情况下,临时措施有效期限为4个月,但是,如果政府声明正在考虑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固定反倾销税,或者应其产品在占有份额上有代表性的出口商的要求,临时措施的有效期可以延长到6个月。如果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各,甚至有效期可以延长到9个月。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五)日本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制度法律规定临时措施表现为两种方式:(1)征收相当于或小于倾销幅度一定数额的临时反倾销税;(2)进口商提交担保书(postabond)保证履行相关义务。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六)复审(复查)日本“指南”规定,复审必须在取消调查之日或终止之日一年以后方可进行。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七)不服之申诉对反倾销税终裁决定不服时,可以利用国际法上的手段进行申诉。谢谢!
本文标题:国际反倾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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