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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买方:卖方:东莞安尚崇光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区域:类别:一级合同编号:AR0311-2010-10-22签约日期:2010-10-22签约地点:东莞ARROWCHINA第2页共6页销售合同编号:AR0311-2010-10-22号甲方:东莞安尚崇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安尚ARROW箭牌系列照明电子产品在指定区域交由乙方经销的事宜,通过自愿、平等并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一、销售定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依本合同规定建立买卖关系。除非本合同已有约定或经一方书面特别授权外,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的名义直接对外(指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二、销售区域及期限:1、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为甲方一级代理商,独家享有ARROW箭牌照明电子产品在中国河南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销售权,同时,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超出该区域进行销售。2、销售期限:第一阶段从2010年11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期限为24个月;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排他性优先续签权。三、销售产品及质量标准:1、销售产品:甲方之ARROW箭牌系列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等系列照明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具体规格型号参考甲方产品价目表并以乙方根据市场需要分期分批向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之明细规格为准。2、质量标准:甲方向乙方销售的产品符合GB16844-2008、GB/T17263-2002等国家标准。四、产品销售价格:1、产品结算价格:双方结算价格依本合同附件1即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甲方报价单(印刷版)价格的5.2折执行。2、产品销售单价管理:甲方报价单中价格为市场终端的“建议零售价”,乙方可按报价单价格的5.8折制定“二级代理商(地市级)”建议批发价;按报价单价格的6.8折制定“三级代理商(县级)”建议批发价,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当“建议批发价”差异大于10%或“建议零售价”差异大于25%时,乙方应事先向甲方书面报备,若未经报备经甲方查实后将视为乙方违约。3、价格调整:甲方根据市场及产品成本情况对产品价格可进行适时调整,一般甲方在调价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无论价格调高或调低,乙方已进货的库存产品均不属调价范围内,由乙方自行处理。4、销售返利:乙方完成销售目标任务额后,甲方将按实际完成销售额的2%给予销售返利。五、销售目标任务额: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第一年须完成甲方产品目标销售额350万元,第二年起须在第一年的基础上增长20%,第一年的各月份销售目标额定值详见下表:(单位:万元)产品2010年--2011年合计金额11月12月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带罩型节能灯689101081088888101非带罩型节能灯182020202020252020202323249合计242829303028352828283131350ARROWCHINA第3页共6页2、乙方须完成销售目标,若乙方连续2个月未向甲方进货或4个月进货额低于销售目标额定值的60%或累计6个月内未完成目标值的50%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注:带罩型节能灯的销售任务额可视乙方当地的实际销售情况另定。六、货款支付:1、除本合同或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需将订货总金额的全额货款以现金或电汇先行汇入甲方指定账户。2、因经营甲方产品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可向甲方申请1次不超过当月进货额40%的信用借款,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以借据形式将借款金额直接支付甲方货款。七、交货和运输方式:1、交货时间:甲方在确认货款到账后常规产品10天内发出货物,非常规产品按双方约定之交期发货。2、运输工具:经甲乙双方同意以经济安全的运输工具为主,运输手段和工具的选择由甲方决定,一般以火车或汽车托运为主。3、费用承担:本合同所列双方结算价格未包含货物运到乙方所在地最近铁路或汽车到站的运费,所有运输费用以及到站后的费用如中转费、掏箱费、装卸费、短途运输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提货验货:乙方提货时货物破损低于5‰为正常运输破损,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货物破损超出5‰,应凭运输部门有效证明文件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索赔,超过5日视为乙方无异议。5、乙方在领货凭证上签收后,产品所有权即从甲方转到乙方;若无甲方书面签章公文许可,甲方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货或借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铺货及货款回收风险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6、乙方收到甲方货物后必须出具加盖乙方公章的收货确认书(传真或邮寄)给甲方,并详细列明所收货物品项、数量及金额;收货后三日内未通知甲方,视为甲方交货正确。八、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权利:(1)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以及价格执行情况、货物流向有权实施监督管理。(2)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如发现乙方在市场运作中有不规范或配合不力的情况,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建议,直至终止合同。(3)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之条款,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4)甲方可根据市场和产品成本情况调整产品价格。2、责任:(1)甲方提供之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2)协助乙方做好市场营销工作。(3)兑现以书面形式所承诺的各种包括给乙方专卖店装修补贴、促销补偿、奖励、促销品、广告及营销推广支持。(4)按乙方的订货要求向乙方指定的交货地址办理发运。(5)承担符合双方有关于质保期内不良品退换货约定条款(见附件2)中的退换货回收。(6)在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内不向除乙方以外的其它批发或零售客户提供ARROW箭牌系列照明产品。九、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权利:(1)有权提出对推广市场有益的经营建议。(2)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之条款,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7日内根据具体事宜进行书面答复,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做出书面答复,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2、责任:ARROWCHINA第4页共6页(1)协议签订后60天内在所属销售区域建立不少于60家的终端分销客户,并在180天内在所在区域80%县级地区建立至少一家以上的分销客户。(2)协议签订后15日内,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销售,组建专门的ARROW箭牌产品营销队伍,同时应配备相应的配送工具,制定并完善各项有关ARROW品牌推广的分阶段计划以及相关人员管理、区域内销售管理等规章及办法。(3)按甲方规定的统一终端零售单价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内销售,不得擅自越区销售和低价或高价销售。(4)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任务量和各月订货计划,并作好市场销售预测,确保足够的产品库存,防止市场断货现象发生。(5)按甲方统一制定的终端形象规范标准进行执行和维护。十、签名及盖章:1、除本合同项下的订购单、送、收货以及对帐单等凭证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即可确认有效外,其它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附件)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新约定,均应为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否则,该合同或文件无效。2、所有甲方驻乙方区域业务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行为必须以本合同为准,对超出本合同约定且无甲方特别授权的任何行为产生的后果,甲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对方业务人员或其他公司员工的口头承诺作为改变本公司约定事项的依据,若确需增加内容,须经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公章作为合同附件。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20万作为乙方获得区域独家经销权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可冲抵乙方首批进货款;经协商双方确定首批进货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乙方超过期限支付视为自动放弃,本合同即自行终止。十一、违约责任:双方的任何一方行为构成为违约时,守约方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十二、合同终止:双方因合同期满或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需终止时,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处理善后事宜:1、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时归还甲方信用借款;同时甲方应按合同终止时前12个月乙方累计所进甲方产品总额1%为乙方预留售后服务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满12个月时,乙方应退回甲方。2、乙方已进货但尚未售卖的甲方产品在内外包装及产品完好的情形下可以件为单位退货给甲方,但乙方需按退货总额的5%支付甲方退货赔偿;若退货产品中有涉及甲方曾经特价或促销返利的型号时应按先按原特价或促销让利的幅度计算出原值后再按退货总额的5%支付甲方退货赔偿,同时所有退货均由乙方承担退货至甲方工厂的途中运费。3、若乙方对未售卖的甲方产品不进行退货时,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在未售卖产品的数量范围内继续销售,并应在终止合同后的3个月内根据乙方要求予以适当补货;同时,甲方按未售卖部份产品总额的10%预留售后服务保证金,该保证金满1年后乙方应将保证金退回甲方。4、在合同终止后12个月内,凡符合保质期内不良品退换货约定条款(见附件2)的甲方应给予乙方退换,同时双方也可以选择按退换货金额直接在甲方预留售后服务保证金中扣除。十三、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将取代合同生效前的双方的所有洽谈协议和以前甲、乙方签订的各类合同和约定。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形成合同附件,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如甲、乙方在经营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4、本合同(含附件)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ARROWCHINA第5页共6页甲方名称:东莞安尚崇光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名称:地址:东莞市道滘镇北永金牛新村工业区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代表人:电话:0769-88311585电话:传真:0769-88311545传真: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东莞道滘支行开户银行:帐号:2010028319200080712帐号:签约地点: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ARROWCHINA第6页共6页附件二:质保期内退换货协议编号:AR0311-2010-10-22号一、退换货范围:指按出厂年月份即按灯体印字之年月起在24个月内发生品质问题(仅指灯不亮,灯会亮则不属于退货范围)时可退货后换相同价格的不同型号新货。二、退货程序:1、乙方对属于退换货范围内的不良品灯按灯管破碎、塑件发黄、其他不良品之类别进行分类整理,并按规格型号列出退货明细清单先传真至甲方,经甲方确认回传后方可退回甲方,否则,甲方不予接收退货。2、甲方接收乙方退货并暂收后,会立即依乙方退货清单进行分类确认,当发现乙方有退货分类不符或超出不良品退货范围之退货时,会在72h内就退货不符问题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异议部份及时快速的确认,经双方无异议即甲方对退货部份予以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换货手续。3、乙方所有退货甲方一律以货物实物形式补回,即无论退货部份涉及金额之多或少均按退换货标准以货物实物形式返回乙方,不体现在乙方之月度往来明细帐上。三、退换货标准:凡符合上述第一条即退换货范围的不良品退货,按下列标准分类以实物形式补回乙方:1、灯管或玻璃罩破碎: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破碎,甲方一律按2:1标准予以退换货。2、塑件发黄:塑件严重发黄即发黄面积大于塑件整体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时,一般均属于乙方在密闭高温且长时间连续燃点造成,甲方按2:1予以退换货。3、其他不良品:指属于退换货范围内,但除上述第1、2条以外的其他类型不良品均列为其他不良品,甲方按1:1标准予以退换货。四、其他:1、乙方退货经甲方确认后进行实物退补时,可根据乙方之需要,凡单价相同的不良品可累计换回同一规格的产品。2、乙方退货一般以月度为单位,即乙方收集不良品汇总后在每月的20日--30日之间一次性退回甲方。甲方名称:东莞安尚崇光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名称:地址:东莞市道滘镇北永金牛地址:新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代表人:电话:0769-88311585电话:传真:0769-88311545传真: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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