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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大蒜出口遭遇的反倾销研究反倾销就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哦内的产业。在这方面,中国虽然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内组织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力度却并不到位,导致出口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最后反被施加一反倾销措施,甚至被缩小配额。关键词大蒜反倾销原因对策引言大蒜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项之一,全国每年种植面积约500万亩,主要分布在山东、河南、江苏和新疆等地,年产量600万吨左右,其中一半产自山东,仅济南就有七八家专营大蒜出口的企业近几年来,日本、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近年来,中国大蒜屡屡遭遇进口国不合理的反倾销,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南非、巴西、墨西哥等国家对我国大蒜实行高反倾销税,严重影响了我国大蒜的正常出口。本文通过对大蒜反倾销的案例,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总结出解决的方法。一、山东大蒜遭遇反倾销的案例(一)案例基本情况大蒜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项之一,全国每年种植面积约500万亩,主要分布在山东、河南、江苏和新疆等地,年产量600万吨左右,其中一半产自山东,仅济南就有七八家专营大蒜出口的企业。近年来,中国大蒜屡屡遭遇进口国不合理的反倾销,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南非、巴西、墨西哥等国家对我国大蒜实行高反倾销税,严重影响了我国大蒜的正常出口。美国从1995年开始对我国对其出口大蒜征收高达376.67%的反倾销税。此后,我国大蒜被排斥在美国市场之外长达7年之久,出口美国的大蒜由1994年的6138吨骤降到115吨。7年来,先后有27家中国公司多次自聘律师进行大蒜的行政和新出口商复审,花费了大量费用,但均未成功。2001年5月,成立不过6年的民营企业——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帮助下,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了年度复审要求。2001年10月对方正式受理。在申诉过程中,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专门组成6人申诉小组研读美国有关法律条文,并在美国一家名为“GRUNFELD”的律师事务所聘请了两名律师,先后投入20多万美元的申诉费用,20多万页的申诉材料足足装了一“卡车。2002年6月,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将有关税率从376.67%降为15.26%。9月18日至20日,2美国商务部派出3人小组专程来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核查。这家公司再次提交书面材料声明,此前提供的材料中有3项生产要素成本过高。美方重新核查后认为属实,应按新数据重新计算,并于今年12月4日公布了“税率为零”的终裁结果。有关方面的专家称,这是中国第一家获得此项产品出口零税率的企业,此举也表明中国对美出口大蒜反倾销应诉取得重要突破。(二)案例分析1、立案数量大自1994年美国对我国大蒜提出反倾销来,许多国家都开始不同程度的对我国大蒜出口加以发倾销。巴西:1995年,巴西贸易保护部门对中国大蒜实行反倾销措施,对每箱10公斤装的蒜头另征4美元的关税。南非:2000年,南非对我大蒜采取反倾销措施,对来自中国的大蒜征收6.07兰特/公斤的反倾销税。加拿大:2006年2月15日至5月1日,加拿大对从中国进口的新鲜或冷冻大蒜征收反倾销税。印度:大蒜在印度是限制进口商品,每年只允许进口1.5至2万吨。2003年1月,印度在取消大蒜进口数量限制,但将大蒜进口关税从30%提高到100%。泰国:泰国对包括大蒜在内的23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韩国:1999年韩国因中国大蒜进口量激增而采取了临时保障措施3、我国一些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的相互压价无序竞争,也是导致其他国家对我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直接原因。我国的出口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我国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具有成本上的优势,所以我国的产品在价格上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竞争的优势。但我国一些出口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不从性能、品牌、包装、服务等其他营销手段想办法,单单以低廉价格手段,竞相降价,使得其他国家的相关企业无法承受这种价格竞争,纷纷向本国提出对来自我国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例如,我国彩电在美国市场上,一台21寸的彩电原来售价是100多美元,但由于国内企业之间的相互倾轧,竟降到了不足70美元;又如1994年我国山地自行车在国内众多出口企业的相互竞争下,在美国的卖价每辆仅为30美元,当年我国自行车出口商就向美国出口山地自行车400万辆,占美国市场销售量的23.7%,1995年1月,这一比例又上升到32%,从而引发了美国自行车厂商的反倾销指控。。(三)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有增无减中国加入WTO以后,发达国家不断提高进口农产品的技术标准,内容已涉及生态环境、动物福利、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4]。首先,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对264种食品中使用的734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了51392个严格的残留限量标准,是目前世界上最苛刻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出口统计显示,2006年5月29日“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后,农产品对日出口全面受挫。“肯定列表制度”成为影响全省农产品出口、特别是对日出口的最主要因素。其次,韩国也从2007年6月开始实施新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范围由现在的4种农产品增加到37种,药残限量成分由132种增加到213种。同时,还要实行“农产品生产履历制度”,3要求所有销售的农产品除了要标明产地、生产者及联络方法外,还需详细记载农药和化肥用量、栽培及生产过程等。另外,欧盟的新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生产过程安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欧盟不仅要求终端产品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准,而且要求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五)农产品只突出地域特色,而不突出品牌形象山东省农产品出口虽然整体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品牌建设和品牌保护不利,缺乏在国际市场上知名的农产品品牌,贴牌生产是目前农产品主要出口方式[5]。农产品的生产者品牌意识淡薄,无论是从管理还是广告宣传上都是如此。从国内市场来说,我国农产品零售交易主要发生在城市交易市场,在长期的经营意识中形成“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存在,加之传统的单个家庭的生产方式的影响,对农产品的生产者来说,缺少“工厂”观念熏陶,品牌意识很淡薄。这种落后的观念不仅影响了国内农产品的销售,形成“卖难”的局面,而且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外销,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在已经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实力。如山东省的蔬菜产量很大而且质量很好,已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产品畅销大江南北,但在大都市的超级市场上很难看到身带条形码的山东品牌蔬菜,而只能在农贸市场销售。山东蔬菜的出口量也很大,大部分出口到日本、韩国,但在国外市场上很难看到中国山东标识的蔬菜,我们只能给国外商人提供初级产品,然后贴上他们的商标销售,处于“为人作嫁衣裳”窘境。在农产品的宣传上更是老套的做法,只突出地域特色,而不突出品牌形象。同时由于山东省农产品出口企业普遍较小,国际市场的营销网络建设滞后,依赖外商销售网络,造成外商垄断农产品流通的局面。这不仅使山东省农产品出口利润微薄,而且还会影响未来出口市场的开拓。2、反倾销国家不断增多,反倾销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排挤他国的常用武器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农产品实施反倾销4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进入9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比如巴西、韩国,也对我国农产品实施反倾销。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我国某一出口农产口在国外遭到反倾销指控后,其它国家担心这一中国商品会大量涌向其它国家,因而也采用反倾销指控进行预防。第二,某一农产品受到反倾销指控后,会助长对我国其他农产品的反倾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他国销售并且给他国带来或将要带来实质性的危害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倾销的动机是多样的,但不管什么动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关贸总协定》的第六条对反倾销做了明确规定,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一种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国际通用规则,反倾销本身是一种正常的贸易保护方式,它具有形式合法、保护期长并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但近年来,反倾销却成为一些西方国家排挤他国商品最常用的武器。另外,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大幅增长,对国外的农业构成威胁,为了保护本国的弱势产业,一些国家的政府和企业就开始使用反倾销手段。二、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一)遭遇反倾销的原因1、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和农产品的重5要地位近十多年来,由于全球经济不景气,西方发达国家贸易逆差不断上升,导致许多发达国家大幅增加农业补贴和提高农产品进口税。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大幅增长,许多国家担心我国农产品会冲击其国内市场,为了保护本国的农业,一些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实施反倾销政策。大蒜作为农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而农产品历来是受高度保护的部门。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格局中,世界各主要农产品的进口国和出口国大多保持着较高的农业保护率,欧盟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在1980年为35.1%,而日本为83.1%。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保护率也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农产品协议》的签订使各国对农产品的保护手段大大减少。虽然《农产品协议》规定有“价格触动”和“数量触动”条款,但反倾销和这些措施相比,更加“适用”,加之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大幅增长,许多国家担心我国农产品会冲击其国内市场,为了防止本国农业在国际6竞争中受到伤害,一些国家的政府和企业纷纷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实施反倾销政策。(一)(二)农产品的特殊性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历来是受高度保护的部门,许多国家的政府,特别是西欧、日本等工业化国家的政府,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国内农产品生产采取支持政策,对国外农产品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格局中,世界各主要农产品的进口国和出口国大多保持着较高的农业保护率,以12种农产品计算,欧盟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在1980年为35.1%,即平均而言,所有农产品的国内价格比国际价格高35.1%,而日本为83.1%。甚至连以自由贸易典范自居的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保护率也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签定了《农产品协议》,对农产品自由贸易做出三项规定:①非关税措施关税化;②关税减让,发达国家的关税已降至4%;③削减农产品补贴,明确规定在预定期限内,发达国家从1995-2000年对农业国内支持水平必须削减20%,发展中国家1995—2005年对农业国内支持水平必须削减13%。《农产品协议》的签定使各国对农产品的保护手段大大减少。虽然《农产品协议》规定有“价格触动”(price—triggered)和“数量7触动”(quantity—triggered)条款,但反倾销和这些措施相比,更加“适用”,这就导致外国频繁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2、我国并未全面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例如:2000年6月5日结案的美国浓缩苹果汁反倾销案,美方使用的苹果价格是印度新德里超市里上等苹果的价格,按此价格中国倾销幅度高达91%(后经中方律师实地调查,取得印度用来制造苹果汁的普通苹果价格,才使在终裁时将倾销幅度降为零,打赢了这场官司)。又如,对中国产蘑菇的反倾销调查中,每个商务部选用印度尼西亚为“替代国”。印度的蘑菇是在空调条件下生长,二者的生产成本绝对不同。但美国商务部却拒绝从印尼的生产成本中扣除空调费用,因而裁定中国蘑菇倾销,使中国企业蒙受不白之冤。三)制度差异引起歧视8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社会意识形态怀有偏见,对我国实行“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比如在猪鬃毛刷案中,欧盟以斯里兰卡为替代国,因为宗教的原因,斯里兰卡根本没有养猪业,猪鬃要进口,而中国猪鬃产量占世界产量的85%,以斯里兰卡为标准,显然使中国猪鬃的比较优势化为乌有,人为地造成我国农产品反倾销案件的骤升。3、出口企业应诉不利由于出口企业缺乏对国
本文标题:山东大蒜出口遭遇的反倾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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