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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案例二【裁决结果】1、撤销北京市某商场对王某作出的留用察看
以拒绝上班的方式对待劳资纠纷不可取【案情简介】王某原是某企业员工,从2004年10月份开始因公司效益不好,被安排在家待岗。11月份,王某电话询问公司经理何时可以上岗工作。经理让其11月10日到公司上班。11月5日发工资那天,王某发现她只领到600元,遂到公司找到经理,要求按照她原来的月工资标准1200元发放工资。经理解释说,这是由于王某10月份在家待岗,按规定只发给待岗工资。王某对经理的解释不满意,11月10日拒绝到公司上班,之后也一直没有到过公司。12月5日,王某又到公司领工资,公司没有发给她工资。经理当面告知她:“上个月,你确实只能领到待岗工资,这个月你明知上班还不来,按旷工处理,不应发给你工资。”王某一听,意见更大了:“我不来?是因为你们上个月没有把我的问题解决好,完全是你们自己造成的,怎么赖我旷工!不行,你们非得把工资补给我!”公司经理觉得她无理取闹,不再理她。王某声称一定要讨个公道。到底这公道,能不能给她呢?【评析】本案中,职工王某11月份之前待岗在家,11月份领取的工资实际上是10月份的劳动报酬,而10月份王某作为待岗人员,并没有向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照待岗人员发给工资并无不当。而王某要求全额发工资没有道理。企业要求王某11月10日上班,这是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王某对此并无意见,而是以企业11月份没有发给全额工资为由不上班。由于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故王某不上班应视为无故旷工,企业完全有理由不发给其工资。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遇到矛盾,应当依照法律和正确途径来解决,不能以不上班来对抗。在不少纠纷中,本来职工一方还有理由,但由于其采取不上班的对抗方式,到头来自己反而吃了亏。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获得工资报酬的前提条件。如果任意不上班,不完成劳动任务,则不可能获得工资报酬。这种教训应当牢记。【相关法条】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令第142号)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抵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一条:“本规定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薛峰)2006年企业报送单据须知报销和查询单据规定:根据《关于审核结算的通知》我中心现就单据报送时间调整如下:企业申报医药费用时间为每月1—20日。请您再报送单据遵守以上时间。为了使工作有序,单据查询更快捷,如参保人员对报销结果有疑义或企业需查询单据,请在报销后3个月内,由各企业登记查询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右上角手工编号,在查询日(每周四))统一由企业管理人员查询。您可以预先通过电话提供姓名和以上号码,我们将事先从库房中提取出单据,便于周四查询,减少等候。单据装订要求:1、装订整理后的医药费材料。报销药费时,将诊疗费(挂号费不报销)、收费单据、处方明细要一一对应,以个人医疗费用的发生时间为顺序进行排列,将所有材料左边及上面对齐,请用胶水或订书器订左上角,其他地方不能粘贴,注意不可将收据与处方分开。2、按要求录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信息管理子系统》(2006年1月1日起必须报送企业电子版),生成报盘文件(必须出示参保人员四家定点医院),并汇总、加盖公章。主办: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崇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崇文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67074655崇文区劳动监察大队:670746392006年2月第2期(总第22期)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也必须严格依事实、依法律【案情简介】王某系北京市某商场职工。2005年11月3日,北京市某商场安排王某待岗培训,月底考核竞争上岗,并要求待岗培训人员每周一交一份培训的思想汇报,思想汇报与考核结果均作为安排上岗的依据。11月10日,北京市某商场培训部负责人刘某以王某思想汇报简单为由,对其进行了批评,王某认为是单位有意刁难自己,双方争执期间,恰遇商场民警路过,该民警将王某叫出并对双方进行劝解后即离开。北京市某商场认为,因王某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单位正常工作并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理,于2005年11月20日对其作出留用察看处分的决定,同时在2005年11月底和12月底发放年底双薪时,未支付王某。王某认为,自己与培训部刘某发生争吵双方均有责任,民警只是对争吵双方进行劝解,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因此,北京市某商场所作的留用察看处分的事实理由不成立,应予撤销,并应补发被扣的年底双薪。王某因与北京市某商场协商未果,于2006年1月诉至仲裁,要求撤销某商场对其作出的留用察看处分,补发其两个月的年底双薪及25%的经济补偿金。北京市某商场《职工奖惩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工资管理办法》规定:“本单位员工全年享受14个月工资,于每年11月、12月支付工资时发双薪。……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行政处分的,不享受双薪。”案例一案例二【裁决结果】1、撤销北京市某商场对王某作出的留用察看处分的决定;2.北京市某商场支付王某两个月的年底双薪及25%的经济补偿金。【评析】本案中,北京市某商场处理王某的主要事实依据是,王某无理取闹、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并受到公安部门处理,法律依据是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北京市某商场的规章制度是本案的焦点。从案情分析,王某对刘某的批评不能接受,语言较激烈,进而发展到与刘某互相争吵,此结果是双方不冷静所至,不能认为王某无理取闹。由于双方争吵比较激烈,商场民警将两人分开劝解,并未对事件的是非作出任何评价,更未对某一方作出结论性的处理,北京市某商场关于王某干扰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受到公安部门处理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对王某所作的留用察看处分无事实依据,不符合其《职工奖惩办法》中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条件,该处分决定应予撤销。留用察看处分决定被撤销后,王某已不属于北京市某商场《工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能享受年底双薪的情况,北京市某商场应补发王某2005年11月、12月的年底双薪。关于北京市某商场扣发王某年底双薪是否属克扣工资,应否支付其25%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第三条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北京市某商场扣发王某年底双薪的最终理由是王某违纪,而该理由的事实不存在,其扣发王某年底双薪不属于正当理由。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北京市某商场应支付王某年底双薪25%的经济补偿金。本案告诫用人单位,在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时应准确的认定职工的错误性质,根据其错误性质的严重程度,依据国家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另,本案中,北京市某商场《职工奖惩办法》中对职工违纪行为的处理确定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该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应明确不同的行政处分适用于不同的违纪情形,防止因掌握偏差产生争议。(杨学旺)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颁布时间:2005.11.02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方便慢性病患者治疗,引导职工到社区就近就医,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且按规定在本市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4家的,其中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个人还可以确认一家其派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视同个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具体医疗服务。三、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且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规定享受医疗补助费的原本市城镇临时工,由街道社保所填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且享受医疗补助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同时停发医疗补助费。四、定点医疗机构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的同时,要做好离休干部、公费医疗人员和退养人员的就医管理。市和区县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把离休干部、公费医疗人员和退养人员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管理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隶属军队和企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核实这些人员的身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门诊开药量的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处方,为患者提供规范的医疗费用收费凭证及明细单据。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附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且享受医疗补助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
本文标题:案例二【裁决结果】1、撤销北京市某商场对王某作出的留用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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