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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倾销与反倾销规则及案例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有关倾销的认定、损害存在的成立和反倾销措施的运用的相关规定,了解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现状和相应对策学习重点及难点:正常价值的认定、倾销的确定和损害的存在的认定第一节倾销与反倾销概述一、倾销的定义1.一要件说倾销是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以不同价格出售所形成的价格歧视。第一节倾销与反倾销概述一、倾销的定义2.二要件说(1)当一国产品向另一国出口时的价格低于国内消费的正常价值;(2)低价销售给进口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第一节倾销与反倾销概述一、倾销的定义3.三要件说(更趋完善、准确)(1)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2)对进口国国内产业或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或阻碍;(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一节倾销与反倾销概述一、倾销的定义4.中国1994年外贸法的倾销定义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从本质上讲,倾销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反倾销则是一种有效地纠正倾销这样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在关税和非关税手段被限制的情况下,反倾销具有贸易排斥性和保护贸易的倾向。第一节倾销与反倾销概述二、倾销的分类按发生时间的持续性,倾销包括:(1)持久性倾销指在一个相当持久的期限内,出口商连续低价向进口国销售产品。(企业的经营战略/政府补贴扶持)第一节倾销与反倾销概述二、倾销的分类按发生时间的持续性,倾销包括:(2)偶发性倾销指在不规则的间隔期内,出口商低价销售大量的积压商品。存在争议,有害占主流第一节倾销与反倾销概述二、倾销的分类按发生时间的持续性,倾销包括:(3)短期性倾销指在一段时间内,出口商以控制、占领、掠夺海外市场为最终目的而连续低价销售产品。而后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危害最为严重WTO规定:只要倾销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而不论其原因和目的。三、倾销的经济影响(一)进口国产业的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的损害。三、倾销的经济影响(一)进口国产业的损害间接损害:(1)对进口国与倾销产品无直接竞争产业的损害(2)对进口国消费倾销产品的产业的损害(3)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产业在无倾销进口产品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增长的损害(二)对出口国经济的损害这种损害主要表现在对出口国产业政策或结构的损害、对相关企业的损害和对消费者的损害三个方面。(三)对第三国的损害导致进口国对第三国产品的市场需求下降,使第三国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减少。四、反倾销的历史回顾反倾销:进口国通过调查和采取征税等形式限制倾销产品的进口,以救济国内受到损害的产业。1.1904年加拿大反倾销法~二战前:美国和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了反倾销法。2.GATT1947第6条:第一个国际性的反倾销协定,但过于原则性。3.1967年肯尼迪回合:对倾销的概念重新定义;明确倾销实质损害的标准。4.1979年东京回合:制订了价格承诺条款;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特殊考虑。5.1986年乌拉圭回合:达成《反倾销守则》。第二节《反倾销协定》的主要内容一、倾销的确定(一)倾销的确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1)正常价值的确定: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2)第三国价格: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指原产地生产成本+费用(销售费、管理费)+利润形成的价格第三国价格:条件①不存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或由于特殊原因得不到该价格;②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须与考虑中的产品属于同类;③第三国必须是该同类产品的最大进口国;④第三国国内市场价格必须具有可比性;⑤产品在第三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不能低于生产成本。说明: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国内正常价值的确定上,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可以作为出口价格的判断标准,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由于没有可比性,进口国不愿将其作为判断出口价格的标准。市场经济国家:(1)出口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A、国内销量须有代表性B、国内销售价格应是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C、销售应是相同产品,用于国内销售D、价格必须有可比性•美国:如果被调查商品在出口国本国市场有足够的销售数量(通常应超过在进口国市场销量的5%),可以适用其本国正常出口价格;如果本国市场价格不能确定,则以合适的第三国(在该国的市场销量超过进口国销量的5%)市场价格来计算;上述二者均无法采用时,则适用推定价值法。•以上方法对中国均不适用,因为中国被美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对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标准--企业生产是否Market-orientedA.货币的可兑换程度B.劳资双方对工资谈判的自由度C.设立合资或外资企业的自由度D.政府的生产方式控制的程度E.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欧盟对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标准A.企业各项决策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作出,并能合理反映市场价值;B.企业拥有一套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记录;C.成本与资本状况:不受非市场经济因素干扰或优惠;D.企业受破产法与财产法约束;E.外汇兑换按市场汇率进行;非市场经济国家:其产品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1)替代国价格:进口国选择第三国的相似产品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此第三国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是市场经济国家②与出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似)(2)结构价格:结构相似,按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费用+利润公式计算出来。(3)进口国价格:在无法使用上述两种价格时,可以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的产品的正常价值。(如美国价格、日本价格等)(二)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该价格应以进口商实际支付价格或应付价格为准。(三)倾销的认定(应在公平的基础上)通过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应该注意的问题:•A.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必须处于同一贸易环节(同一企业的出厂价)B.销售的时间必须相同或相近C.使用的术语必须一致,如价格术语、税收、销售数量、物理特征比较方式:①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平均对平均)②正常价值与每项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个别对个别)③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独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平均对个别)二、损害的确定“损害”:是指对国内某一工业的实质性损害、对国内工业的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一)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指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指总产量构成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与被诉产品的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关系的生产商除外;进口国的市场可分割。(二)损害的定义损害有三种情况:重大损害、重大损害威胁和重大损害阻碍。1.损害的确定依据:(1)产品数量是否大量增加(2)产品价格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3)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影响2.损害威胁指目前尚未发生损害,但倾销行为继续发展下去,将要或必定会对现存工业产业或即建工业产业产生实质性损害的趋势或极大的可能性。2.损害威胁:确定损害威胁时的客观依据(1)倾销产品进入进口国国内市场的大幅度增长率(2)出口商充分的自主权或将实质性增加出口的能力(3)进口产品的价格是否对进口国国内价格起着严重的压价或削价,或对倾销产品的需求还会不断增加;(4)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三)累积评价原则累积评估:进口国在确定工业损害时可同时考虑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倾销产品对其工业所造成的综合影响。(三个条件)(四)与倾销有关的因素(1)所有涉及相关工业状况的经济因素的指数的评估;(2)影响国内价格的各种因素;(3)倾销差额的大小;(4)对资金流动、存货、雇工、工资、筹措资本与投资能力和潜在的负作用等等。三、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反倾销协定》规定:确认倾销与损害存在后,还应当确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调查当局必须在审查所有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除倾销以外的其它损害国内产业的因素:(1)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和数量;(2)进口国需求的减少和消费模式的变化;(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及限制竞争的行为(4)技术的发展;(5)进口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以上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产品四、反倾销调查程序(一)申请人的资格-应具备两个标准(1)申请人的集体产量必须达到该产品国内全部生产量的25%以上;(2)申请人的数量达到该产品国内厂商的50%以上。四、反倾销调查程序(二)申请书的内容(详见教材111页)(三)反倾销调查调查的时间:一年内结束,不超过18个月问卷调查的答复时间:至少30天的期限终止倾销调查的条件:证据不足;倾销差额低于出口价格2%的最低幅度;实际或潜在的危害无足轻重。(四)反倾销裁定---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初步裁定:采取临时措施或接受价格承诺措施最终裁定:在肯定性初裁的基础上的最终结论。如为肯定性,将采取反倾销措施。(五)行政复审采取反倾销措施期间(5年),调查当局可请求发起行政复审。复审证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已没必要,应终止征税。如5年届满,复审正在进行,则应继续征税。通常复审应在1年内结束。(六)司法审查各成员方应在国内立法中设立有关司法复审的程序,目的是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定及行政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七)公告应发布发起调查的公告;反倾销的初步和最终裁定、价格承诺的接受和终止的决定、临时措施的采取与终止的决定等也应予以公告。五、反倾销的措施(一)临时措施临时措施:进口国在正式征收反倾销税之前,为保护国内工业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一)临时措施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可延长到6个月。(二)价格承诺出口商自愿作出提高价格的承诺,进口方当局并没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一旦进口方接受,则该价格承诺期为5年。(三)反倾销税1.征收额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2.多退少不补;3.遵循非歧视原则。征税期限一般为:征收之日起5年内结束小结: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反倾销协定》内容一、倾销确定二、损害确定三、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四、反倾销调查程序五、反倾销措施第三节国外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一、国外对中国出口商品反倾销的基本特征1.反倾销数量剧增,涉及金额巨大2.对中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重灾区。自1979年8月中国的产品首次被欧共体控告倾销以来,中国企业遭遇到460多起反倾销指控,涉及的商品达4000多种,直接影响出口金额100亿美元以上。国外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大到钢铁、机械、化工产品,小到彩电、节能灯、门锁、电池、熨衣板,甚至连小龙虾、大蒜、购物袋也未能逃避。在这些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到三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额的反倾销税。中国的产品出口受到了巨大的打击,很多有优势的产品被迫退出国际市场。加入世贸后,中国遭到的反倾销调查虽然在数量上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仍在反倾销调查名单排名占据第一位。美国为何将中国列为其对外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呢?1、在美国经济不景气,失业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美国国内产业和劳工界对进口产品的戒备和抵触情绪扩大,可能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2、而中国作为美国劳动密集型消费品进口的主要来源地,很容易首当其冲。3、美国的反倾销程序非常简单。第三节国外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一、国外对中国出口商品反倾销的基本特征3.遭受反倾销的出口商品的范围不断扩展4.对中国商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普遍较高5.对中国商品反倾销的连锁反应日益明显第三节国外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二、国外对中国出口商品反倾销的成因分析(一)宏观方面1.反倾销措施逐步成为各国抵制进口产品和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手段2.中国的完全市场地位尚未解决第三节国外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二、国外对中国出口商
本文标题:第九章倾销与反倾销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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