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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材〔2007〕972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及《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我市《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5】7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节能环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质【2006】143号)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的要求,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管理,现将我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2-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2005年9月1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备案。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建设单位负责撰写《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及填写《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表样见附件,请在北京建设网下载:www.bjjs.gov.cn)。《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采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实行市和区县建委两级管理。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属于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建设工程到区、县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属于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督的建设工-3-程到市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原件一份;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下同);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复印件一份;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处罚或处理决定及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四、市和区县建委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从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在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检查是否有市或区县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管理机构盖章的《北-4-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五、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附件:《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节能验收备案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9月29日印发-5-附件: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使用性质□居住建筑□甲类公建□乙类公建开工时间年月日竣工时间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机构设计审查备案编号设计审查备案时间节能专项施工内容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代号墙体保温材料名称、厚度、生产厂家、数量㎡屋面保温材料名称、厚度、生产厂家、数量㎡外窗型材品种、厚度及生产厂家玻璃品种、生产厂家、数量㎡现场检测内容外墙节能构造检测结果W/(㎡·K)检测单位及报告编号外窗气密性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及报告编号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及报告编号建设单位意见:设计单位意见:施工单位意见:监理单位意见:(盖章)(盖章)(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意见(备案章)备案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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