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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及风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08-5-2615:34:48阅读次数:8427)苏州市建设局文件苏建价〔2008〕10号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及风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苏建价〔2007〕3号)自发布以来,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建筑市场参建各方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也提出了不少的宝贵意见。现根据反馈意见,决定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作适当调整,同时对风险费用的计取一并规定如下:一、当一个标段有多个单位工程、多个专业时,应将多个单位工程分专业汇总成各专业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并对各专业进行成本评审,当其中一个专业报价经评审低于成本时,则整个标段的报价应判定低于成本。二、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部分评审指标1.人工费:以投标单位所报人工费的平均值下浮4%或标底中的人工费下浮6%为限。当投标人人工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但当人工费报价与标底值相比下浮超出10%时,应视为低于成本价。当某投标人所报人工平均单价不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三类工单价时,不应视为低于成本价,人工平均单价=人工费/工日数。2.材料费:以投标单位所报材料费的平均值下浮5%为限;或以标底中的材料费,建筑、市政下浮10%,装饰、安装下浮12%为限。当投标人材料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供应商的供货承诺书,承诺书中需具体说明材料等级、数量、生产厂家名称、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3.机械费:以投标单位所报机械费的平均值下浮15%或标底中的机械费下浮30%为限。当投标人机械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4.管理费:以投标单位所报管理费的平均值下浮20%或标底中的管理费下浮30%为限。当投标人管理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三、调整措施费评审指标除不可竞争费用外,措施费原则上由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但措施项目内容和数量应与技术标书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数量相一致。当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施工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施工方案、内容和数量等分析依据。当投标人措施费报价与投标单位所报措施费平均值相比下浮超出20%或与标底值相比下浮超出30%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四、凡是有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发包工程,成本价评审指标应当以标底值为依据。五、为方便计价,将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因素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投标人部分,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按如下标准计取:招标工期风险费用系数(%)11年以内3.0021年以上2年以内4.0032年以上3年以内5.0043年以上6.00六、标底编制人在编制标底时,必须按本文规定的标准将风险费用列入造价。七、本文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抄报:省建设厅、苏州市人民政府抄送:各市造价处(站),各市、区招标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其它中介咨询机构苏州市建设局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印发打印:蒋震谊校对:袁克顺份数:300份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工程名称:评审对象标底或报价数填报要求一、分部分项工程费人工费工日数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二、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用可竞争费用三、其它项目费预留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费率(%)分别列出费率和金额考评费费率(%)奖励费费率(%)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施工配合费零星工作项目费风险费用其它费用四、不可竞争费、规费和税金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分别列出费率和金额安全生产监督费费率(%)劳动保险费费率(%)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其它规费费率(%)税金费率(%)五、总价(元)
本文标题: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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