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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民法总论试卷一、选择题(单选或多选,每题2分,共36分)1.甲出于表达朋友情谊的目的请乙吃饭,却未能信守承诺,对此分析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B.乙可以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甲、乙之间的关系属于生活关系,不受民法调整D.若乙起诉,法院应该受理2.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小甲之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B.小甲之父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幼儿园应该给予适当赔偿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3.甲年龄为20周岁,为在校大学一年级学生,由其父母抚养,甲本人无经济收入,甲向银行申请贷款,贷得款项2万元,四年后甲毕业未找到工作,无力偿还到期贷款,该款应该如何处理?A.由甲承担偿还责任B.由甲之父母承担偿还责任C.甲之父母负有先行垫付义务D.甲之父母不负有先行垫付义务4.王某因为下落不明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其财产被继承人基础,孩子被他人依法收养,妻子改嫁他人,后来又离婚。三年后,王某又回到住所地,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以下表述争取的是()。A.王某有权要求取得其遗产的人返还遗产B.王某与妻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C.王某之子与他人的收养关系即解除D.王某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有效5.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为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2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甲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丁公司5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无力偿还,发生纠纷。依法该笔债务应该如何偿还?()A.由乙公司偿还B.由丙公司偿还C.由乙公司和丙公司负连带责任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负按份责任7.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2C.甲对该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字画享有所有权8.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B.是无效民事行为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9.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10.2004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9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9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三、简答题(每题7分,共28分)1.何为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立法定义有何不妥之处?2.何为表见代理,其构成要件如何?3.何为诉讼时效,其适用范围如何?四、案例分析题(共24分)甲与乙是邻居,甲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乙保管。一个月后,甲电告乙说自己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丙知道此事后,对乙说自己想买,但希望乙对甲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诉了甲,甲同意低价出售,丙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乙嫌显示器碍事,便以甲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丁,丁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甲此事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问:1.甲能否要求丙返还电脑?为什么(3分)2.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2分)3.若乙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丁,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乙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丁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5分)五、论述(12分)1.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民法总则,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试分析之。一、选择题(单选或多选,每题2分,共20分)1.甲出于表达朋友情谊的目的请乙吃饭,却未能信守承诺,对此分析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B.乙可以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甲、乙之间的关系属于生活关系,不受民法调整D.若乙起诉,法院应该受理32.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小甲之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B.小甲之父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幼儿园应该给予适当赔偿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3.甲年龄为20周岁,为在校大学一年级学生,由其父母抚养,甲本人无经济收入,甲向银行申请贷款,贷得款项2万元,四年后甲毕业未找到工作,无力偿还到期贷款,该款应该如何处理?A.由甲承担偿还责任B.由甲之父母承担偿还责任C.甲之父母负有先行垫付义务D.甲之父母不负有先行垫付义务4.王某因为下落不明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其财产被继承人基础,孩子被他人依法收养,妻子改嫁他人,后来又离婚。三年后,王某又回到住所地,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以下表述争取的是()。A.王某有权要求取得其遗产的人返还遗产B.王某与妻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C.王某之子与他人的收养关系即解除D.王某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有效5.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为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2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甲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丁公司5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无力偿还,发生纠纷。依法该笔债务应该如何偿还?()A.由乙公司偿还B.由丙公司偿还C.由乙公司和丙公司负连带责任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负按份责任7.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字画享有所有权8.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B.是无效民事行为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9.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410.2004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9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9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二、辨析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形成权与抗辩权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三、简答题(第1题9分,第2、3题每题8分,共25分)1.何为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立法定义有何不妥之处?2.何为表见代理,其构成要件如何?3.何为诉讼时效,其适用范围如何?四、案例分析题(共25分)(一)甲与乙是邻居,甲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乙保管。一个月后,甲电告乙说自己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丙知道此事后,对乙说自己想买,但希望乙对甲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诉了甲,甲同意低价出售,丙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乙嫌显示器碍事,便以甲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丁,丁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甲此事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问:1.甲能否要求丙返还电脑?为什么(3分)2.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2分)3.若乙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丁,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乙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丁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5分)(二)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李忠平,男,46岁,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天津新村。被告:南京艺术学院,住所地:南京市虎距北路。法定代表人:冯健亲,该校校长。被告: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负责人:李小兵,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原告李忠平因与被告南京艺术学院(以下简称艺术学院)、被告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振泽律师事务所)发生名誉权侵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李忠平诉称:200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艺术学院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自筹资金、场地、设备,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艺术学院的培训中心,艺术学院聘任原告为培训中心副主任。2004年5月1日,被告艺术学院与原告续签一份协议书,仍聘任原告为该艺术中心副主任,原告每年上交艺术学院15000元无形资产使用费。此间,原告一直以艺术学院培训中心副主任的身份对外签订合同,开展艺术培训活动,艺术学院一直予以认可。2006年7月15日,被告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兵、赵治英以受艺术学院委托的名义,在《扬子晚报》上发表声明,公开声称原告既非艺术学院人员也非艺术学院培训中5心人员,艺术学院从未授权原告个人代表艺术学院培训中心对外开展活动,对原告个人以艺术学院培训中心名义开展的任何活动均不予认可。两被告此举之目的,在于让社会公众觉得原告是个骗子,把原告搞臭。该声明发表之后,原告的亲属朋友纷纷打电话向原告质询,以为原告一直对外以艺术学院名义进行违法活动,招摇撞骗。对此,原告觉得非常苦闷和痛苦。振泽律师事务所明知原告是艺术学院的工作人员,却和艺术学院联合发布声明,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综
本文标题:民法总论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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