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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责任单位县公路段、法规股。二、责任人段长、分管副段长,股长,承办人。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5、《辽宁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实施办法》四、申请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2、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五、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5、经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文件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对建设资金落实或审计情况的证明;6、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建设有地或控制性工程有地的批复文件;7、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和合同价情况;8、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9、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10、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相应措施及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材料。六、程序1、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按照《辽宁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审批权限报送相应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教室形式的,应当场或三日内退还申请人并说明退还理由。2、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详细审查无误,予以许可审批,并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对有异议的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可派员到现场勘察,申请人应予以积极配合。3、公路建设项目获得施工许可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七、办理时限1、20个工作日。2、项目建设单位自得到许可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批复部门申请延期交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未开工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原许可的批复自行废止。八、监督检查股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纪工委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工委责令改正,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给予效能告诫,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较重的,提交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党政纪处分。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给予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由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党政纪处分,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更新、砍伐路树许可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县公路段、法规股。二、责任人段长、分管副段长,股长,承办人。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四、申请条件1、更新、改造公路路树实施方案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施工安全组织方案应符合公路施工安全作业规程;3、树木位于公路两侧的高压线走廊,为防供电安全受影响,需修剪或砍伐的;4、树木位于施工处,严重影响或阻碍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各类施工的:5、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6、申请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9辽价发【2009】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五、所需材料1、更新、砍伐公路路树书面申请(包括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个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时间;3、树木的种类和数量、面积;4、更新、改造公路路树的实施方案;5、施工安全组织方案。六、程序1、申请;2、实地勘察;3、签订协议书;4、报上级批准;5、按规定缴纳费用;6、颁发《采伐许可证》。七、办理时限1、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持证人自发证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采伐。八、收费标准辽价函[2009]63号九、监督检查股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纪工委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十、责任追究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工委责令改正,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给予效能告诫,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较重的,提交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党政纪处分。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给予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由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党政纪处分,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标题:县级公路工程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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