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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国际常用的施工合同文本及与我国施工合同文本的比较4.2.1FIDIC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1.概述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InternationaledesIngénieurs-Conseils)的法文缩写。FIDIC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主要的有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合同委员会(CC)、风险管理委员会(RMC)、电器机械合同委员会(EMLC)及职业责任委员会(PLC)等。FIDIC合同条件在世界上应用很广,不仅为FIFIC成员国采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招标采购样本也常常采用。由于国际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工程建设的规模的扩大、风险增加,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该有更明确详细的约定,这给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再作约定带来了困难。在客观上,国际工程界需要一种标准合同文本,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普遍适用或稍作修改即可适用。FIDIC合同条件正是顺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FIDIC专业委员会编制了多个合同条件,以1999年最新出版的合同文本为例,包括以下四份新的合同文本:(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2)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PlantandDesign-Build);(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EPC/Turnkeyprojects);(4)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FormofContract)。本文将介绍的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书的以下内容中,FIDIC合同文本即指FIDIC《施工合同条件》。FIDIC《施工合同条件》由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构成,且附有合同协议书、投标函和争端仲裁协议书。通用条件是国定不变的,条款也非常具体而明确。但仅有通用条件是不够的,具体到某一工程项目,有些条款还需进一步明确,有些条款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的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这就需要还应有专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与专用合同条件共同构成了决定一个具体工程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对工程施工的具体要求的合同条件。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适应于房屋建设和各种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疏浚工程、土壤改善工程、道桥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程等。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传统上主要适应于国际工程施工,但对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进行适当修改后,同样适用于国内工程合同。FIDIC《施工合同条件》注重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三方的关系协调,强调工程师(我国称为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应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应具备以下前提:1)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承包商;2)委托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3)按照单位合同方式编制招标文件(但也可以有些子项采用包干方式)。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主要包括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工程师的权力与职责、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1)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是指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业主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也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享有大量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的权利包括:业主有权批准或否决承包商将合同转让给他人;业主有权将工程的部分项目或工作内容的实施发包给指定的分包商;承包商违约时业主有权采取补救措施;承包商构成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业主有权终止合同。业主的义务包括:业主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业主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供图纸和有关辅助材料;业主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业主应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工程现场;业主应协助承包商做好有关工作。(2)工程师的权力与职责工程师由业主任命,与业主签订咨询服务委托协议书,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能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业主准备替换工程师,必须提前不少于42天发出通知以征得承包商的同意。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进行某种权力之前需要获得业主批准,则必须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加以限制。工程师的权力包括在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工程师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权力,包括对现场材料及设备进行检查和控制、监督承包商的施工、对已完工程进行确认或拒收、对工程采取紧急补救措施、要求解雇承包商的雇员批准分包商等权力。工程师在进度管理方面的权力,包括有权批准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有权发出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有权控制施工进度。工程师在费用管理方面的权力,包括有权确定变更价格,有权批准使用暂定金额,有权批准使用计日工,有权批准向承包商付款。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权力,包括有权批准工程延期,有权发布工程变更令,有权颁发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证书,有权解释合同中有关文件,有权对争端做出决定。工程师可以随时对其助理授权或者收回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他们向承包商发出的指示、批准、开具证书等行为与工程师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的职责是认真执行合同,协调施工有关事宜。(3)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商是指其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商是合同的当事人,负责工程的施工。承包商的权利,包括有权取得工程付款,有权提出索赔,有权拒绝接受指定的分包商;如果业主严重违约,承包商有权终止受雇和暂停工作。承包商的义务,包括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质量要求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对现场的安全和照管负责,遵照执行工程师发布的指令,对现场负责清理,提供履约担保,提交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通量的估算,保护工程师提供的坐标点和水准点,工程和承包商设备保险,保障业主免于承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害,遵守工程所在地的一切法律和法规。3.FIDIC合同条件中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FIDIC合同条件中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有的直接与费用管理有关,有的间接与费用管理有关,大致包括有关工程计量、合同履行过程中结算与支付、合同被迫终止时结算与支付等方面规定的内容。(1)有关工程计量的规定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列出工程量清单,显示工程的每一类目或分项工程的名称、估计数量以及单位。单价和合价由投标者填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些工程量是在图纸和规范的基础上对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要通过计量来核实,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由于FIDIC合同是固定单价合同,承包商报出的单价是不能随意变动的,因此工程价款的支付额是单价与实际工程量的乘积之和。工程计量应当计量净值,不能依照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进行计量。如有例外情况,应在规范和工程量清单中加以说明,如开挖中对超挖部分的计量方法。合同中另有规定的,则依合同规定进行计量。如果编制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时,使用了国际或某国的标准计量方法,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加以说明,并在测量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时使用同一方法。具体的计量方法则根据工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采用均摊法、凭据法、分解计量法等。(2)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结算与支付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合同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通量的估算。因为,业主将需要一份估算表,使他能够明确在何时保证向承包商提供多少资金。工程师对该表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商的责任。中期付款如按月进行,即为月进度支付。承包商应先提交月报表,交由工程师审核后填写支付证书并报送业主。暂定金额也叫备用金,是指包括在合同中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供工程师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或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暂定金额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可全部或部分使用,也可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仅有权使用工程师决定的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应或不可预料的费用数额。工程师应将有关暂定金额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承包商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84天内,应向工程师呈交一份竣工报表,并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所编写的证明文件。竣工报表应详细说明以下几点:1)到接收证书证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最终价值;2)承包商认为应该支付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3)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将支付他的估算数额。工程师应根据竣工图对工程量进行详细核算,对承包商的其他支付要求加以审核,最后确定工程竣工报表的支付金额,上报业主批准支付。承包商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草案供其考虑,并应附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该草案应该详细说明以下问题: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以工作的价值;承包商根据合同认为应该支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给业主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所以金额,但结清单只有当最终证书中的款项得到支付和业主退还履约保证书以后才能生效。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清单后28天内,向业主发出一份最终证书,说明:最终应支付的款额;业主按合同(除拖期违约罚款外)对以前所支付的所以款项和应得到各项款额加以确认后,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还应支付给业主的余额(如有的话)。(3)有关合同被迫终止时结算与支付的规定由于承包商的违约终止合同的结算和支付:1)对合同终止时承包商已完工作的估价。由于承包商违约而使业主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之后,工程师应尽快确定并证明:在合同终止时,承包商就其按共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收入的款项;未曾使用或部分使用了的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以及临时工程的价值。2)合同终止后的付款。合同终止后,工程师应查清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竣工拖延的损害赔偿费以及由业主支付的所以其他费用,并开具支付证书。在此之前,业主没用义务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承包商仅有权得到扣除经工程师证明的上述款额后及工程合格完工后应得款额的余额。如果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合格完工时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则承包商应将超过部分付给业主。由于业主违约而终止合同时,业主对承包商的义务除与因特殊风险而终止合同时的付款条件一样外,还应再付给承包商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费。4.FIDIC合同条件中涉及进度控制的条款FIDIC合同条件中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主要包括有关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工程延期、接收证书和解除缺陷责任证书等方面规定的内容。(1)有关工程进度计划管理的规定承包商应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承包商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应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度,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在工程计划的实施中,承包商应不断地进行实际进度值与计划值的比较,按期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承包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如3个月)递交定期报告,对进度计划进行修改。如果工程师发现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该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工程师对工程进度计划的管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后,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工程实际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的实际程序;2)详细的施工方法;3)施工各阶段的材料、机械及人工投入情况;4)工程费用流动计划。工程师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审查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商对工程进度计划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工程师在审查进度计划时,也不应强制性地干预承包商的安排或者支配施工中所需的劳力、设备、材料等。工程师监督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以被确认的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计划作为监督的依据。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工程师认为
本文标题:国际常用的施工合同文本及与我国施工合同文本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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