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铁路防洪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和运输畅通,有效预防、控制暴雨和洪水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提高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能力,减轻灾害对运输秩序的影响和对运输设备造成的损害,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3工作原则1.3.1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指导下,铁路防洪应急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站段逐级负责制。根据灾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不同,由相应各级责任部门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的防洪应急工作。1.3.2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防洪工作贯彻“建重于防、防重于抢”的指导思想。努力实现由被动抢险向主动防范转变。防洪应急响应以保证旅客人身安全为最高原则。1.3.3全力抢修,先通后固。水害抢险要全力以赴,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抢修方案既要考虑缩短断道时间,又要考虑确保行车安全和将来正式修复的工程条件。在抢修通车后应立即进行加固,逐步提高速度,尽快恢复正常运输。1.3.4团结协作,服从大局。铁路优先安排运力为国家重大抗灾、救灾活动提供运输保障。根据铁路灾害情况,请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助做好伤员和灾民的救治与安置、维护铁路灾区治安秩序、向铁路提高必要的救援物资等工作,帮助铁路抗洪救灾,尽快回复铁路运输。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1.3.5依靠科技,提高效率。铁路防洪应急工作要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积极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装备,不断提高抗灾、救灾水平。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防洪应急处置工作。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2.1铁路防洪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置铁道部设立防洪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防洪应急救灾工作。铁路局设立防洪指挥部,负责领导本单位的防洪工作。站(段)组成以站(段)长为组长的防洪领导小组。各级防洪指挥机构下设防洪办公室。2.2铁路部防洪应急指挥机构(防洪指挥部)人员组成铁道部防洪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铁道部主管副部长副组长:铁道部总调度长成员:运输局长、运输局装备部主任、运输局基础部主任、主管工务副主任、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建设司司长、安监司司长、计划司司长、财务司司长、劳卫司司长、公安局局长、宣传部部长、客货运输、生活、卫生等部门予以密切配合。2.3铁路局防洪应急指挥机构铁路局比照铁道部防洪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的组成设立防洪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工务部门,成员配备应满足防洪工作的需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铁路局应成立专门的防洪办公室。2.4防洪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2.4.1各级防洪指挥部职责:部署防洪工作,组织确定汛期防洪重点地点,检查防洪应急准备工作,制定本级和审批下一级防洪应急预案。组织领导防洪、预抢及抢险工作,协调与协调与相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相关工作,研究善后处理,总结防洪工作。2.4.2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责:(1)工务部门负责检查和掌握线、桥设备状态,对桥隧和路基的病害进行检测;按期完成防洪及预抢工程,及时制定管内“汛期危险地段一览表”,报上一级防洪应急指挥部。并汛期线桥设备分段负责冒雨检查,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派人看守,负责防洪抢险及情况通报等工作。(2)调度部门负责制定和掌握列车疏解方案。一旦发生水害断道,列车疏解的原则是以旅客列车和抢险救灾物资运送列车为主,以主要干线为主。(3)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既有线施工的防洪安全,对施工可能影响既有线度汛安全的工程进行防护,并随时做好参加水害抢修的准备。(4)运输相关部门负责防洪抢险及复旧工程的人员、机具、材料物资的运输,按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将抢险用料运到指定地点,组织水害工地的运输工作,调拨抢险备用车辆,沟通运输、灾情等信息。(5)机车乘务人员根据防洪指挥部印发的“汛期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和调度命令,加强瞭望,按规定速度运行,并与工务看守人员加强联系。救援列车发电列车等专用车辆要随时准备参加水害抢修。(6)电务部门负责重点区段信号设备的巡视和检查,水害发生后要尽快抢修,确保技术状态良好;协调和督促有关通信运营商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并在病害看守点配备专用电话,保证水害现场优先通话,及时传递情报;尽快修复因水害破坏的通信信号设备。(7)供电部门负责对接触网和供电线路进行加固,发生水害及时抢修,并为防洪抢险提供照明。(8)供水部门负责水源及供水设施的防护,制定应急措施,保证饮水卫生。(9)计划、财务部门负责防洪项目审批和落实防洪款源,按规定分别在营业外、基建、更新改造、大修及其他有关经费项下列支。(10)劳资部门负责惩工作。(11)生活、卫生部门负责抢修现场生活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12)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13)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2.4.3各级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掌握管内铁路沿江江河水库水情及运用情况;建立管内防洪资料档案;掌握沿线运输设备抗洪能力薄弱地点有关情况,制定安全度汛措施并督促落实。(2)负责防洪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整理归档各类防洪资料和数据库;做好与有关单位的数据联网交换工作。(3)负责与应急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指导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铁路公司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防洪演练计划并组织做好落实工作。(4)制订重点区段防洪抢险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洪料具、备用车辆的调配及抢险队伍的组织。(5)参加防洪检查,主持制订汛期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预抢工程方案,安排预抢工程的实施。使用和维护用于气象、水情信息接收与传递的技术设备;管理应用各类防洪资料和数据库;做好与有关单位的数据联网交换工作。(6)使用和维护用于气象、水情信息接收与传递的技术设备;接收、分析各类气象及水情预报,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并提出防范对策。(7)参加防洪值班,掌握灾情,随时向领导汇报;传达上级领导对防洪工作的指示;编制防洪快报、简报等。(8)参加水害抢险,提供抢险及水害复旧工程量,组织复旧工程的审查、施工及验收工作。(9)汛后对当年水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探索铁路防洪规律,为增强设备抗洪能力,减少灾害损失,提供依据。(10)推动防洪工作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组织培训防洪人员,不断提高防洪工作人员的素质。3预防预警3.1防洪检查每年汛前,要进行防洪大检查。各业务部门检查内容如下:3.1.1工务部门应对既有线路排水设备、路基、桥涵病害处所及其防护、导流设备、及水害地多发区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预抢方案;对可能发生水害的地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上一年汛期过后的秋检结果,提出当年“汛期危险地点一览表”,对可能发生的灾情和预防对策;对暂时无法整治的汛期隐患处所,要采取临时加固,安装报警装置或派人监视看守等措施;汛期看守点必须配备与车站、列车同频率的对讲机等可靠的通讯工具。3.1.2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检查所承担的既有线增建第二线或改造工程施工对既有线路基稳定、桥涵排洪的影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制定加固与度汛措施。凡是影响路堤、路堑稳定的工程,不宜在雨季施工。如果确系急需工程,应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合理优化施工组织计划、细化安全措施,并经铁路防洪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3.1.3水电、电务部门应对沿线水围电杆、信号设备、电缆沟槽、供电线路和供水设备进行汛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1.4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积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对铁路沿线可能影响铁路安全度汛的水库、河道、江河堤坝、塘坝、贮木场及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协商解决。对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防洪指挥部报告。3.2防洪预抢防洪指挥部对各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重点复查和认真处理。对山坡、堑坡、隧道仰坡、危石、危土;路基裂缝、溜坍、严重下沉;桥涵淤塞、椎体下沉破坏、基础严重冲刷及排水设施破坏等汛期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必须立即整治的处所,经防洪指挥部审定,及时安排防洪预抢工程进行处理。掌握的危险处所、防洪渡汛措施、防洪料具储备情况等,由局防洪指挥部提出防洪预抢工程计划,经局财务处同意后,进行实施。3.3防洪预警3.3.1行车部门预警各级防洪指挥部,应根据当地的汛情规律,合理确定防洪值班起止日期。讯期内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日夜值班,遇灾害性天气,相关防洪指挥部领导要亲自值班。3.3.2各级防洪办事机构要加强与当地防汛、气象及水利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地发布雨情、水情和风暴潮预报预警。3.3.3工务巡守人员和机车、列车乘务人员一旦发现水害险情,必须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车站或调度所。行车调度人员,接到车站值班员,机车、列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的报告后,应根据天气和线路情况,及时发布调度命令,指示列车停运或限速运行。各车站,接到机车、列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危及行车安全的报告后,不得盲目放行列车,应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员,封锁区间,并通知工务领工员或工长迅速赶赴现场检查处理,经确认符合放行列车条件方可开通区间。3.3.4防洪值班人员一旦接到水害报告,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启动防洪应急响应程序。因水害引起交通事故,同时按照交通事故等级启动相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标准根据灾害死亡人数、中断行车时间等将铁路防洪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各级应急响应的判别条件及其启动见下表。响应等级判别条件(符合所列条件之一)启动单位Ⅰ(1)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2)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3)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紧急响应的其他水害。国务院国务院授权铁道部Ⅱ(1)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及100人以下重伤;(2)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3)铁道部决定需要启动Ⅱ级紧急响应的其他水害。铁道部Ⅲ(1)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及50人以下重伤;(2)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3)铁路局决定需要启动Ⅲ级紧急响应的其他水害。铁路局Ⅳ(1)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2)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3小时以上,或者繁忙干线限速8小时以上,中断其他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3)站段决定需要启动Ⅳ级紧急响应的其他水害。站段4.2应急响应标准4.2.1Ⅰ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此前,铁道部及以下各级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1)铁道部接到水害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水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指导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2)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联系通道,随时掌握水害进展情况。(3)必要时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进行咨询。(4)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铁道部确定水害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4.2.2Ⅱ级应急响由铁道部负责启动。铁道部接到水害报告后,认为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启动本级响应。此前,铁路局及以下单位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1)铁道部应急响应①铁道部防洪指挥部领导立即赴现场组织指挥开展救援、控制灾情及工程抢险。②组织有关铁路局保护好铁路职工及旅客人身安全,尽快疏散滞留旅客,尽量减少财产损失;调整列车运行图,优先保证国家重点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全力组织抢险、抢救,尽快开通线路。③对于抢修技术复杂、施工困难、工期较长的,由铁道部派员组织指挥有关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相关专业专家联合抢修,协调跨局抢修物资和抢险队伍的调运,组织迂回运输。④可根据需要,及时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汇
本文标题:铁路防洪应急预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7556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