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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青城山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障我镇经济金融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镇金融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及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1)因国际、国内及周边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镇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我镇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我镇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1.4工作原则(1)快速高效。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最低成本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地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市金融秩序、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2)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镇政府各部门的作用。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政府协调配合。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县(市、区)政府协调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经发办、财政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在处置过程中,既要统一指挥,要注重各部门的协调配合。(3)依法稳妥。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金融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重大信息,应当严守保密规定。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2.1.1镇政府成立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镇经发办。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情况做适当调整。内设机构:协调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专门小组,由镇政府相关部门分别承担具体职责。2.2.2协调小组主要职责(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2)统一协调、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确定镇有关部门、相关村(社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分工。(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5)协调指挥镇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7)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或破产事宜。(8)及时向都江堰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与处理情况。2.1.3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3)督促、检查、指导镇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情况。(4)按照协调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6)组织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8)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2.1.4镇有关部门的职责(1)镇经发办负责做好金融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相关信息。(2)镇财政所负责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相关镇相关部门提出的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如确需出资救助,镇财政所应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3)镇派出所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群体事件发生,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4)镇综治办协助派出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群体事件发生,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5)镇司法所负责协助配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2村(社区)职责各村(社区)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负责保持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2.2.1迅速向镇政府报告,及时启动本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2.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2.2.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2.3其他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3预防预警3.1预防预警机制(1)镇经发办要建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镇政府,通报相关单位,同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2)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3.2预防预警行动(1)镇经发办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及时(2小时以内)向镇政府报告并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各部门通报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2)预警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主观臆断。(3)预警报告内容涵盖基本要素应该齐全,至少包括突发事件金融机构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其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内容。(4)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金融突发事件分级4.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3)国际、国内或其他地区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4.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1)对多个地区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尚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2)所涉及区域或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报告省政府进行跨区域、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4.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1)我镇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地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2)所涉及部门能够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事态的发展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5应急响应5.1Ⅰ级响应5.1.1响应程序(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2)镇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及时报请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5.1.2决策及应急措施(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2)协调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讨论的意见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3)协调小组视情况启动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监督。(5)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6)对镇政府难以决策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市政府。5.1.3落实措施(1)正式处置方案经镇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组织实施。(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协助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逐级向人总行申请再贷款,按照发生事件的金融机构的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协助市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撤销(关闭)事宜,待核准后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4)在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镇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镇综治办负责协调。(5)协调小组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镇政府启动《青城山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6)对镇政府不能决策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按上级要求处理,并积极配合。5.2Ⅱ级响应5.2.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镇政府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并上报市政府。镇综治办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工作。5.2.2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镇政府报请市政府指定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5.3Ⅲ级响应5.3.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5.3.2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5.4信息报送5.4.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2小时之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5.4.2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市政府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政府。5.4.3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地、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监管部门。5.4.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6风险救助6.1救助原则6.1.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地方政府救助、中央银行救助、引入市场机制处置和市场退出的顺序开展工作。非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同业救助、中央银行救助的顺序开展工作。救助及市场退出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6.1.2对于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拯救无望、只能采取市场退出措施的金融机构,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共同颁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办理。6.2救助条件已经发生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需要人民银行救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6.2.1借款人已采取了清收债权、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同业拆借、资产变现等自救措施,自救态度积极,措施得力。(1)及时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降低存贷比例,卖出持有的国债(或股权),要求股东补足资本金等。(2)积极组织资金,加大调度资金的力度,提高资产流动性和偿还到期债务
本文标题: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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