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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1.特种设备购进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质监局)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3.各水厂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检查记录。4.各水厂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如氯气缓冲罐膈膜压力表6个月检定,空气压力容器安全阀一年检定)定期检定。5.各水厂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公司生技处提出,由生技处统一向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6.各水厂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进,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由水厂提出,按公司设备报废流程执行,公司讨论决定,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及报废手续。7.公司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7.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7.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报告,水厂备份报告书复印件。7.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隔膜压力表,半年校检,空气安全阀一年校检)报告书由各水厂存档。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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