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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民用航空与刑法12.1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意义12.2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和刑罚12.3空中刑事管辖权12.4起诉和引渡12.5国家的权力和责任第一节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意义飞机作为一种快捷高效的交通工具,在现代运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飞机在运行中一旦因人为因素失去控制,就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武器。第一节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意义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二、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作用三、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刑法渊源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什么是犯罪?刑罚的种类?什么是犯罪?刑法典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有三个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刑罚的种类?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1)规定犯罪与其法律后果;(2)调整与保护的法律关系相当广泛;(3)在所有法律中最为严厉;(4)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作用刑法通过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用刑法同一切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坚决制止劫持航空器、破坏航空器或航行设施、干扰空中航行正常工作等行为的发生,以维护空中航行正常秩序,切实保障民用航空安全。——针对航空器、航行设施或航空人员的故意犯罪二、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作用用刑法同一切玩忽职守,严重违反空中航行法规或操作规程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以防止空中交通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从事民航职业的航空人员的过失犯罪三、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刑法渊源1、普通刑法一国刑法中涉及航空的规定如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刑法渊源2、特别刑法一国航空法中的刑事法律规范或者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单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三、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刑法渊源3、国际航空刑法国际航空刑法是国际刑法的一部分,包括航空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渊源于国际条约。(五大公约)国际航空刑法和国际刑法一样,其实施需以国内法为基础,通过国内法起作用。第二节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和刑罚一、国际条约对犯罪和刑法的规定二、我国国内法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一、国际条约对犯罪和刑法的规定1、总称:“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公约”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反劫机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反破坏公约)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公约在形式上是各自独立的,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一、国际条约对犯罪和刑法的规定2、犯罪定义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对什么是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并对罪状作了简单表述,但定什么罪名,则仍是依据追诉犯罪的国家的国内法确定。一、国际条约对犯罪和刑法的规定3、刑罚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严厉刑罚”(因国而异)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一、国际条约对犯罪和刑法的规定4、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公约适用的时空范围二、我国国内法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定1、劫持航空器罪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3、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4、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5、违法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二、我国国内法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定6、毁坏航空器罪7、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8、破坏航行设施罪9、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10、民航主管机关人员渎职罪黄树刚劫持航空器案1993年4月6日,河北省唐山市黄树刚与同伙登上从深圳飞往北京的2811次航班,并将作案工具伪装带上飞机,当飞机进入江西省南昌市上空时,持械将一名乘务员劫持进驾驶舱,威胁机组人员将飞机驶向台湾。在他们的威胁下,被劫持飞机于当天上午10时降落在台湾桃园国际机场。黄树刚将2811次班机劫持至台湾后,即被台湾有关方面羁押。黄树刚劫持航空器案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2019年7月16日,黄树刚被遣返回祖国大陆。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黄树刚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枪械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黄树刚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与其他罪行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第三节空中刑事管辖权一、管辖的意义二、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三、空中刑事管辖权第三节空中刑事管辖权一、管辖的意义二、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适用管辖原则(航空刑法采用)三、空中刑事管辖权1、空中刑事管辖权: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如何行使管辖权。在一国飞行中的外国航空器内发生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本国航空器在外国飞行中其内发生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三、空中刑事管辖权2、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由1963《东京公约》规定3、并行管辖制度三、空中刑事管辖权4、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下列国家在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对公约规定的犯罪有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者其永久居所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犯罪发生地国;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一架在中国登记的(B-2448)飞机,于1989年12月16日,在自北京飞往纽约的途中被中国公民张振海劫持。最后,该飞机被迫降落在日本福冈市的福冈机场。飞机在降落于机场时,劫机犯仍在飞机内。请分析在本案中哪些国家对张振海的劫机行为有管辖权,并说明理由。第四节起诉和引渡一、起诉二、引渡三、“不起诉则引渡”原则四、公约关于引渡的规定第四节起诉和引渡一、起诉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二、引渡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处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者被判刑的人移交他国审判或处罚。第四节起诉和引渡三、“不起诉则引渡”原则不起诉则引渡:如我国起诉适宜性原则:庇护?张振海,男,中国公民。1989年12月16日携其妻和子登上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B2488号飞机,采用恐吓手段劫持了该飞机,要求飞往韩国。由于韩国机场拒绝该飞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迫降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事后经中日协商,被劫持的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海的妻、子顺利返回中国。为了将张振海引渡回国审判和处罚,中国方面首先向日方提交了请求将张犯临时拘留的照会和中国有关机关签发的逮捕令。后又应日方要求,派出一工作小组就引渡张振海一事与日方进行具体商谈。1990年2月中方正式向日方提交了请求引渡书和解释中国法律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明张振海犯有劫机罪行的有关证据和补充资料。在上述文件中中方指出:张振海非法劫持中国民航班机,严重威胁了飞机、机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直接损害了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第79条、第107条和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1条的规定,已构成劫持飞机罪。1990年4月28日,日本法院经过审查,依互惠原则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张振海被引渡回国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依法提起了公诉,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张振海犯有劫持飞机罪,判处其有期徙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第四节起诉和引渡四、公约关于引渡的规定引渡:非强制性义务;引渡:依据引渡条约或由被请求国自由裁量。空中劫持行为者所在的国家是否承担予以引渡的义务?《海牙公约》规定空中劫持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有引渡条约,空中劫持行为可包括在引渡条约中列举的“可引渡罪行”之列,如没有引渡条约,请求国可以以《海牙公约》作为请求引渡的根据。公约没有一般地设置引渡义务,只规定犯罪行为人所在地国应对他起诉或予以引渡,并应按其本国法律给予严重的惩罚。如犯罪行为人是所在地国的国民,所在地国一般不给予引渡,因为根据国际法,引渡通常不适用于本国人,除非该国愿意予以引渡。强行要求行为人所在地国引渡其本国国民,那是不符合国际法的习惯规则的。第五节国家的权力和责任一、确立管辖权公约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确立管辖权,以便惩处犯罪。二、准许机长使人下机和接受机长移交的人第五节国家的权力和责任三、或引渡或起诉,以严厉刑罚惩治犯罪四、司法协助五、通报ICAO六、预防犯罪和对旅客、机组提供协助思考题1、简述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意义。2、我国法律对民用航空领域中的犯罪和刑罚是如何规定的?3、什么是空中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实行哪些基本原则?4、简述起诉和引渡的法律意义。xiexie!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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