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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浅谈计算机犯罪姓名学号学校指导教师写作时间目录一、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态(一)侵犯网络经营秩序的行为(二)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三)侵犯计算机资产的行为(四)滥用网络的行为二、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原因(一)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脆弱性(三)计算机违法犯罪侦破、取证困难(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五)计算机(网络)立法、司法的不完善三、预防计算机犯罪的措施(一)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脆弱性(三)计算机违法犯罪侦破、取证困难(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五)计算机(网络)立法、司法的不完善四、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一)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二)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三)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网络化、网络社会化大潮的推进,计算机知识的普及和计算机数量的增多,计算机犯罪将是21世纪的主要犯罪形态。计算机犯罪,即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智能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完全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瞬间可以使国家、组织或个人的巨额财产流失,国家秘密泄露,国家信息系统瘫痪,甚至造成社会动乱等。根据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刑法学上的计算机犯罪可表述为:非法侵入受国家保护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简言之:“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处以刑罚的行为”。计算机犯罪尤其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对于现行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形成巨大冲击,同时也造成传统刑法理论与现实犯罪态势的冲突,导致立法和理论略显滞后而与时代不合拍。对于国内立法、国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刑法理论创新以及刑事司法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反思,对于惩罚和防范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是当务之急。[关键词]犯罪计算机网络措施浅谈计算机犯罪一、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态(一)侵犯网络经营秩序的行为维持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是网络组建与使用的前提,因而违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目前,侵犯网络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擅自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2)接入单位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3)侵犯他人域名权的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其犯罪行为并不一定通过网络进行,但都与网络相关,其行为直接影响到网络的正常运营以及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二)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计算机网络的核心组成部分。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是防止网络犯罪的首要目标。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犯形式,主要有两种形态:(1),未经许可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黑客行为;其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使其功能不能正常运行。这两种行为被认为是原始意义上或者是纯粹意义上的网络犯罪行为。(三)侵犯计算机资产的行为广义上的计算机资产,又称为计算机资源,包括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硬件设备,所存储的数据,以及其他可以量化的资料等等。在实践中,通过网络侵犯计算机资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及数据的行为;(2)非法使用网络服务的行为;(3)非法窃取、使用他人的数据资料,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财产权等。(四)滥用网络的行为滥用网络行为,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非计算机网络本身及其资源的其他非法使用网络的行为。事实上,这是一种纯粹的网络工具犯,因为该项犯罪行为并不涉及任何网络本身的安全性问题,而只是利用网络实施了传统的犯罪而已。中国有学者甚至认为,目前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当然类似强奸罪、遗弃罪等以身体接触才能实施的除外),而且事实上中国的犯罪也已经呈现网络化的趋势,网络恐怖主义、网络色情和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也屡屡发生。二、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原因(一)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信息资源是公开的、共享的,人们很难利用传统的手段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与现实的世界相比,网络的世界是虚拟的,它没有现实世界的围墙,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和工具。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无界限特征也导致了法律效力的衰减。正如尼葛洛所指出的,在网络世界里,人类社会现存的法律,就好像一条条“在甲板上叭嗒叭嗒拼命喘气的鱼”。(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脆弱性网络这种高科技的通讯手段却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可靠:2006年12月27日在台湾南部海域强震影响下,亚太地区互联网严重瘫痪。多条中美海缆受损,网络访问不通、电话线路受阻、国际金融交易中断或受限。严重依赖互联网的IT、国际贸易、媒体、金融等行业受到极大影响。亚太地区各国电讯运营商纷纷租借其它线路的光缆临时传输数据,导致有限的网络访问通路异常堵塞。计算机技术的最大特点是信息共享,由此决定数据交换格式必须具备规范性,从而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的开放性。因此,计算机中所有信息不仅对直接操作人员是完全公开的,而且对进入网络的其他成员也是完全开放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脆弱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日趋复杂所导致的安全性能日益降低,一种安全软件很可能在使用几天后就被电脑高手破译了。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脆弱性。(三)计算机违法犯罪侦破、取证困难网络犯罪留下最多仅是电磁记录,而且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必然产生,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网络世界的诞生,人类在现实生活的空间外又创造了一个完全没有地域限制的虚拟世界。而这个虚拟世界缩短人与人之间距离给人们以方便的同时,也严重地冲击了人类的社会道德规范。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比如,有的人在平日里遵章守纪,谦恭懂礼,可在网络上,却渐渐自觉不自觉地减少了自我约束意识与克制力。在”没人管、咱匿名、爱谁谁“心态下,个别人甚至俨然变成”另外一个人“――在网上动不动就对”看不顺眼“的人或事破口大骂、发泄攻击;自重与道德意识下降,异性间随意打情骂俏或不断挑逗骚扰;打着”自由“旗号,出现各类奇谈怪论,大有颠覆现有道德观与价值观之势。更有甚者,蠢蠢欲动,把网络当作新型掩护,干不法勾当,等等。(五)计算机(网络)立法、司法的不完善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例如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现行《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三、预防计算机犯罪的措施(一)加强技术研究,完善技术管理、堵塞漏洞先进的科技预防是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谁掌握了科学技术谁就控制了电脑网络,谁首先拥有了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谁就将主宰未来。特别要注重研究、制定发展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如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等。这一切都必将为计算机网络犯罪侦查以及有效法律证据的提取保存提供有力的支持帮助。只有大力加强技术建设才能在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战斗上占先锋,我们只有控制了计算机网络,才能在这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中获得最终的胜利。(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科学合理的网络管理体系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大大增强网络的安全性。事实上,大多数安全事件和安全隐患的发生,管理不善是主要原因,技术上的问题才是次要的。从诸多案例中可以看出,一半以上的电脑网络漏洞是人为造成的,更多的网络攻击犯罪来自系统内部的员工,所以加强管理防堵各种管理漏洞是十分必要的。在强化管理方面,除了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等级制度、国际互联网备案制度、信息媒体出境申报制度和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制度外,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审查和考核制度,建立软件和设备购置的审批制度、机房安全管理制度、网络技术开发安全许可证制度、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制度等。(三)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做到严格执法加快立法并予以完善,是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关键一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执法机关在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时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能够依法有效的予以严厉制裁并以此威慑潜在的计算机犯罪,要依法治国,更要依法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网络安全立法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如对网络中心虚拟财物如何认事实上,网络生活中的侵财、侵权如何处理,都没有明确规定。除了要完善防范惩治网络犯罪的实体规范外,还应对侦查、起诉网络犯罪的程序和证据制度加以完善,为从重、从严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现今刑法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惩罚部分量刑太轻,从而放纵了很多计算机犯罪者,因此,尽快完善立法刻不容缓。(四)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预防计算机犯罪的第一步,是需要加强人文教育,用优秀的文化道德思想引导网络社会,形成既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又合理合法的网络道德。随着计算机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虚拟社会的一些行为正在使传统的道德标准面临挑战,不是说所有的这种挑战都会导致犯罪,但是计算机网络犯罪与当今网络社会的道德失衡不无关系,像各种网络色情、腐朽思想、黑客技术的泛滥等等方面的事物对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影响很大,进而,形成了潜在的犯罪因素,因此而造成了许多犯罪。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科学健康和谐的网络道德观,这才是真正有效预防计算机犯罪的重要措施。四、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一)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例如,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二)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现实需要。再者,刑法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三)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处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依附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对
本文标题:浅谈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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