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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它是每部法律都不可缺少的。当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千头万绪,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有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法律的规范作用虽然是很强的,但它不是万能钥匙,更不是百科全书,它也不可能把所有问题包揽无余,只能将其中最重要,最紧迫和立法条件成熟的法律问题纳入其调整范围,《安全生产法》也不例外要科学的确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必须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实际出发,准确的抓住最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放矢,符合实际。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有四个:一安全生产监督薄弱•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三从业人员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四从业人员必须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普遍使用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为主,预防第一”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六先:一安全意识在先,二安全投入在先,三安全责任在先,四建章立制在先,五隐患预防在先,六监督执法在先工作人员对事故的反思!•2014年前4个月以来,中石化接连发生了几起安全事故,其中,企内事故5起:广东石油东莞分公司“3.3”食堂闪爆事故、安庆石化“3.12”硫化氢中毒事故、青岛炼化厂汽油泄露事故、上海塞科变电站“3.14”电弧伤害事故、上海石化“3.23”火灾事故,承包商事故5起:南化公司“1.26”碱灰坍塌事故、扬子石化承包商“3.13”高处坠落事故、湖北化肥承包商“3.19”触电事故、洛阳石化承包商“4.1”高处坠落事故、塔中炼化承包商“4.7”中毒事故。•针对这几起事故,各级领导、各部门高度重视,对事故通报进行了层层传达落实,并要求深刻领会,反思深层次原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在学习了事故通报后,心里非常震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在想这些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呢?是人的原因还是制度的原因?公司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已非常完善,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人的原因,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具体体现。“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诠释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违章”就是不按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来做事,凭自己的个人主观意识来做事,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习惯性违章;“麻痹”则是进一步违章,•未认真分析工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不认真履行工作流程和规程,总认为自己这么做没什么大不了,自己是对的,图方便、图省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就表现在多方面,管理上的不负责任,监督上的不负责任,具体工作者的不负责任,即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作为一名普通的职工,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通过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心,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客服侥幸心理,消除麻痹大意的松懈思想,在工作做到“严、勤、细、实”,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将“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将“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意识根植于我们的头脑,以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态度,高度的责任感,来体现人身的价值,保证人身的安全,实现公司的发展。•,•我们在学习的同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总结教训,认真学习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结合自己区域的特点,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找自己工作的不足之处,还从在哪些方面的隐患,及自身还有没有同事故者同样的违章习惯,通过学习、分析,总结大家从事故中得到的教训,安全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安全检查的主动性有了上升,冒险蛮干,侥幸心理,思想麻痹的作业的严重后果认识更深了一层,更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事故的原因不外乎就是平时工作责任心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对安全不重视,工作程序不完善,没有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没有认真坚持“211”工作法,平时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隐患,造成了事故的扩大,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应该避免的没有避免,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一生的遗憾,还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我们在工作时,一定要牢记安全,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常怀责任之心,常行责任之事”做安全生产明白人,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监督,不放过任何细节和小事。安全无小事,用我们认真的责任心来换取持续的安全无事故。建安三处五分公司:梁海2014年5月9日大致了解《安全生产法》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体系结构▪第一章总则(计16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计32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计10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计17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计11条)▪第六章法律责任(计25条)▪第七章附则(计3条)本法共七章1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点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计16条)这是本法最前面的概括性条文。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制定本法的目的、意义或作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适用范围。即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3.安全生产工作应持的方针和工作机制。一是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二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4.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组织的监督职责;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条文:(1)生产单位须遵守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生管理,建立、健全安生责任制和安生规章制度,改善安生条件,推进安生标准化建设,提高安生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计32条)这是我们学习本法的重点部分。应了解下列几项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共七款):(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加);(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新加内容)。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内部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特增加22条内容):(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4.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具备安全生产知识;(3)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4)了解应急处理措施;知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5)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5.特种作业相关规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就是同类事物中特殊的一种.6.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为其提供符合国标或行标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计10条)重点了解以下几点:(一)权利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二)义务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2.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被派遣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计17条)主要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最大的修订是:停电、限供等强制措施.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计11条)主要表述国家行政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如何处置突发事故的机制和方法。第六章法律责任(计25条)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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