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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事故隐患的区别和联系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对水电施工而言,重大危险源应指可能发生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场所、设施或行为(单元)。主要有:大型载人客车;缆机、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发电机组安装;大型管道、闸门安装;氧气瓶、乙炔瓶;有毒有害气体;竖井斜井和地质复杂的隧洞施工爆破施工;大型地下工程开挖;大型高边坡和基坑施工;大型高处临空施工;泥石流地段施工;汛期水上施工;高度10米以上载重0.5吨(载人2人以上)临时提升吊笼;高度10米以上,面积10平米以上排架、平台、桥;5吨以上油库;1吨以上炸药库;1吨以上锅炉、压力容器;6千伏以上高电压电气线路;其他重要设施的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由此可见,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事故隐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也就是说,重大危险源不完全包含在重大事故隐患之中,二者既有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前者强调设备、设施、场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险物质(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认为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险源。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上,如果制度健全、设施完备、措施得力,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即使是重大危险源,也不一定就是重大事故隐患;如果重大危险源存在着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时,也就是说,二者一旦形成了统一体,就一定要及时从技术上、措施上、管理上对隐患进行整改,使其降级或消除,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事故隐患发展而来的,在事故的发生之前都存在这样那样的事故隐患,因此,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预防重大事故的关键。
本文标题: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事故隐患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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