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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攻坚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民生工程,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发改委、国扶办、财政部、国土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方针,统筹规划,精确瞄准,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创新方式,完善政策,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贫困人口,实行整体易地扶贫搬迁,做到安居与乐业并举,搬迁与脱贫同步。(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易地扶贫搬迁实行省负总责,县级政府是实施搬迁安置的责任主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府组织、政策组合、资金整合、资源聚合、社会帮扶等搬迁安置工作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防止以易地扶贫搬迁为名搞强迫命令和“运动式”搬迁。2、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在县域总体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农村现代化,立足长远,科学制定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搬迁安置的总体目标,确定搬迁的范围、对象及安置的方式,确保搬迁安置有序进行。3、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根据安置点实际,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既要防止出现因搬迁建房致贫返贫,又不搞政府大包大揽。4、坚持精确瞄准,整体搬迁。瞄准纳入国务院扶贫办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确定的规划数分年度下达搬迁计划任务。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居住点、自然村或行政村为整体搬迁单元,努力做到应搬尽搬。不能整体搬迁的,优先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坚持梯度安置,差别扶持。根据群众意愿和自身条件,实行进城进园、乡镇和中心村三级梯度集中安置。确需分散安置的,需引导好插花、投亲靠友等多途径安置。对搬迁群众采取“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的扶持政策。对无经济能力自建(购)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政府统一建设保障性住房安置,确保其搬得起、搬得出。6、坚持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以县级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拼盘整合、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相关部门单位(包括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国土、建设、金融、旅游、民政、教育、文卫等)涉农惠农政策和资金,在确保资金性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建立省、县级投融资平台,积极探索财政扶贫与金融扶贫的有效对接,通过承接专项基金、项目资本金以及金融机构的长期低息贷款,拓展搬迁安置的筹资渠道。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我省完成50万人左右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其中2016-2018年完成国务院扶贫办核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万人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至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确保他们不掉队,与全国全省人民一道同步进小康。三、范围与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的范围和对象是:居住在深山、库区和地质灾害、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恶劣、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的农村自然村或居住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同步搬迁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村自然村或居住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同步搬迁人口。四、安置方式(一)集中安置1、县城(工业园区)安置。引导有劳动能力,尤其是已有家庭成员在县城或工业园区务工的,在县城或工业园区统建的安置点安置。2、乡镇安置。自身条件稍差或要求留在乡镇生产生活的,在乡镇所在地建设安置点安置。3、中心村安置。对没有离乡意愿和条件较差的,在中心村(旅游村)建设安置点安置。对需搬迁的五保贫困移民对象,符合入院供养规定的,全部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安置。对无经济能力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身患精神病、传染病等不符合入院集中安置的五保对象,在由户主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公示后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保障房安置协议的,按其家庭人口数制定不同住房面积标准,由县统筹安排,在村建设保障性安置住房,实施交钥匙工程。安置房产权公有,周转使用。此外,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回购空置商品房和其他空置房等多种形式的安置方式,优化搬迁安置的投资性价比。(二)分散安置1、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空置房屋等资源,鼓励支持搬迁对象购买安置区内闲置的二手房;2、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主进城购房安置;3、在乡镇和村组支持下,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引导分散安置户,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易地分散建房。分散安置对象限于纳入当年搬迁计划中的搬迁户,须由户主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公示后并与乡(镇)政府签订自主分散安置协议,并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不包含基础设施)政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房屋产权、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五、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一)建设内容。安置点建设要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附属设施,根据安置区实际需要,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二)建设标准。安置住房建设要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建设的贫困户保障性住房,以砖混结构的小户型为主,并搞好简单装修、水电设施等,保证基本入住条件。对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住房控制面积的标准,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三)补助标准。1、移民建(购)房补助(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补助0.8万元(其中,在敬老院集中安置的,其补助资金拨付所在敬老院;无经济能力自建(购)房并在保障房安置的,其补助资金用于置办简单的家具、生活用品等),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不足部分由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在此基础上,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程度,分类再给予增加补助。补助标准由县级自行确定,其资金由县级从投融资平台的信贷资金中安排。(2)同步搬迁的移民人口每人补助0.6万元,由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2、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年度计划,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和安置点建设需要,在整合有关部门资金的基础上,县级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在用于增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购)房补助后,剩余部分再统筹用于全县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同步搬迁人口安置点的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来源通过项目资本金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筹措。六、资金筹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资金,按人均6万元测算,“十三五”全省将搬迁安置50万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万人),约需投入资金300亿元,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金筹措1、建(购)房直补资金,按人均0.8万元计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16亿元;2、建(购)房补助信贷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按人均约5万元计算。(1)发行地方政府债19.5亿元,人均9750元,向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2)申请专项建设基金10亿元,人均5000元,向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3)按人均3.5万元,通过省农发行、省国开行提供的中央贴息90%的长期低息贷款70亿元。(二)同步搬迁人口建(购)房直补资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18亿元。(三)农户建(购)房自筹、整合各有关部门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166.5亿元。省级投融资主体和省农发行、省国开行要加强与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的沟通协调,按照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下达项目资本金和发放贷款及贴息。七、信贷资金使用和运作1、信贷资金来源。由省农发行、省国开行根据国家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规模和期限等政策,按照我省实际需求,分别向其总行申报专项资金支持解决。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并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代理金融服务。2、实施主体与方式。省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省级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县级政府要根据需要,确定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实施主体。融资信贷要根据省政府的扶贫搬迁年度安排计划,采取政府购买市场服务的形式,按照统贷统还与分贷分还相结合的方式,由省、县分别注入项目资本金,并依据县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融资(乡镇和中心村安置点,要实行项目打包融资)。3、贷款形式与期限。统贷统还的,由省农发行、省国开行按有关要求与省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统贷统还协议,省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县级投融资实施主体签订统贷统还协议;已实施分贷分还的,由贷款金融机构与县级投融资实施主体签订信贷还贷协议。贷款期限根据还贷能力、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4、贷款利率。按微利或保本原则,由省农发行、省国开行与实施主体确定贷款利率。中央财政对统贷统还贷款给予90%贴息。5、贷款用途。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安置区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集中安置点原居住地的土地复垦、整理,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补偿、临时过渡费用等。6、还贷来源。由省级和县级投融资实施主体还贷,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各级要统筹可支配财力(含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市场化运作的实施主体还本付息。具体的融资还贷办法,由省农发行、省国开行会同省、县级投融资实施主体制定。八、政策保障1、注重政策整合。以县为平台,加大统筹整合多种涉农惠农政策,在指标安排上向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县倾斜。搬迁对象在符合政策条件的前提下,进城进园区安置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在乡镇和农村中心村安置的,可享受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整体搬迁移民安置点道路建设,同等享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3〕10号)所明确的25户以上自然村通村水泥路和村内道路建设补助政策。将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灾害防治、农网改造、新农村点建设和农村敬老院、社区居家服务中心建设等涉农惠农资金,在确保资金性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用于安置点的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强化用地保障。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优先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根据扶贫、发改部门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数,据实由省、县两级按照各50%的原则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县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使用。3、加大金融支持。充分利用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金融信贷资金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及基础设施建设;灵活运用支农惠农再贷款、再贴现、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工具,引导辖内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持续加大扶贫搬迁移民产业担保贷款、扶贫小额信用贴息贷款以及创业担保贷款等信贷投放,有效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和搬迁移民创业就业。4、落实社会保障。进县城安置的,社会保障可实行“二转一选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互转、农村和城镇低保互转、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由选择。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可以直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也可以保留农村户籍办理城镇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各种强农惠农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不变。5、促进就业创业。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转移就业培训支持力度,“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资金安排向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县倾斜。
本文标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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