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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邵培樟合同订立篇1.【案例简介】某小学要订做校服,在本地报纸上登载公告:“本校欢迎各大、小服装公司,携带布料、款式来商谈,有满意者即行订货。”甲、乙两家公司闻讯,都带着布料、款式、资料来到学校。学校经审查后对甲公司说:“你们的资料基本可以,但有某些地方能否听取一下我方建议,进行修改?”甲公司表示回去考虑考虑,第二天答复。第二天,学校去信说可以不作改动,在5天内答复。恰好此时,甲公司也在同一天来信称不能作改动,叫学校考虑,在5天内答复。学校在去信后第二天收到甲公司来信,甲公司也在去信后第二天收到学校来信,在收到信的同一天丙公司携带资料和样品来到学校,学校对样品和价格都很满意,当即与丙公司签订了订做2000套校服并分期付款的合同。同时学校去信甲公司说不要他们的校服了,甲公司收到信后,认为学校已经说了可以不作改动,就是与其成交生意,但却又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对甲公司构成违约,遂与学校发生纠纷。问题:1.学校登公告的行为是何种行为?2.甲、乙、丙三公司携带资料到学校商谈的行为是何种行为?3.学校与甲公司之间的行为是何种法律行为?4.学校与丙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参考答案:1、2.学校在报纸上登载广告的行为根本不能满足要约的各项要件,故属于要约邀请;甲、乙、丙三公司携带资料到学校商谈的行为属于要约。3.学校并没有作出与甲公司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而是提出意见要求修改,故构成反要约,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定有承诺期限,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要约不得撤销,但是由于甲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为有效承诺,学校的要约失效。而对于甲公司发出的要约,由于学校在承诺期限内拒绝承诺,甲公司的要约也失效。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4.根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学校与甲公司达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合同,因此,学校与丙公司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合同成立篇案例1、合同未加盖公章是否成立[案情]某商场派业务员李甲到乙市矿泉壶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矿泉壶购销合同,由矿泉壶厂供给商场矿泉壶1000件,总货款1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甲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矿泉壶厂的印章。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矿泉壶厂。矿泉壶厂去函催办,商场只电告“速发货。”矿泉壶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500件,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请勿发货。”矿泉壶运到乙市车站后,商场拒收并向矿泉壶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商场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矿泉壶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矿泉壶厂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问题]1.该合同是否成立。2.商场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答案与分析]该合同主要应明确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问题。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台同依法成立,且本案中的合同订立后商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当矿泉壶厂催办时,已发电报要求矿泉壶厂发货,“速发货”不仅表明商场已完全同意了矿泉壶厂的要约,而且表明要求矿泉壶厂立即履行合同。因此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理由不足合同已经成立了。其次,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是撤回承诺的通知。承诺人发出承诺后用以将自己发出的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本案中合同已成立,承诺已生效,不能再被撤回故商场二封电报无效。案例2:没有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是否成立?张先生是一位技术专家,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欲聘其作为公司的技术顾问,为公司运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经协商,公司决定给付张先生每年1.8万元的技术顾问费,张先生负责解答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据此,张先生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交给了该公司经理。之后,该公司因遇到技术难题曾两次找张先生咨询,张先生都给以详细解答。但一年的咨询服务期满后,张先生却没有领到约定的1.8万元顾问费。原因是该公司经理认为,一年来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并不多,加之合同没有签字或盖章,合同未生效。张先生应该怎么办?一般而言,只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才成立。但是法律对合同成立也有例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例外规定呢?首先,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只有签字或盖章,才能表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承认。但是如果在合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相对方又接受了该义务,则双方的行为本身即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思表示,这时法律就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合同生效成立,而不拘泥于形式。否则可能使已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有失公平。其次,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最为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履行合同时恪守信用,以使交易双方相互信赖,减少纠纷,保障交易安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相对方又接受的这一法定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则各不相同。本案中,张先生和该公司经理多次磋商,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形成了书面合同,并且该经理向外界和公司员工也声称张先生是公司技术顾问,在公司遇到技术难题时亦向张先生咨询过两次。对于这种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只要双方当事人依合同开始了咨询与解答,就可以认定合同已开始实际履行,而与咨询的次数多少、内容复杂与否无关。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公司经理不能以合同未签字或盖章为由予以撕毁。如果该公司拒不支付酬金,张先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效力篇一、无效合同(1)——违反法律1998年9月26日,某区街道办事处委托下属的某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聂某签订了一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某企业管理服务站将下属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含厂房、设备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交给承包方聂某承包经营;承包期自1998年10月12日至2003年9月26日;聂某向发包方上交承包费年均15880元,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上交承包费,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聂某承包建筑公司后,利用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向外多次承揽建筑工程,且只向原告上交了承包费50000元。街道办事处多次要求聂某给付拖欠1998年承包费1088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湖北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与聂某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内容违法,属无效合同。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某给付拖欠的承包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费,应予追缴。据此,法院判决:一、解除某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聂某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二、驳回某区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某给付承包费10880元的诉讼请求;三、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费应依法予以追缴。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擅自将下属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出借给聂某,并允许他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双方在此基础上虽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显然违背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第六十六条的“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应予解除。至于聂某已向原告交了承包费50000元,则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双方实施的该民事行为,已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因此原告取得的50000元承包费不能得到保护,应当予以追缴。(2)2002年朝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阳县杨树湾乡双庙村二组全体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违法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一案。经过依法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定的4分果树承包合同均被判无效。依法保护了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2003年1月初,村委会张贴招标广告,明示将二组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1月8日村委会又召开二组村民会议,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而村委会于1月19日与他人签定了4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二组村民不服,集体向法院提出起诉。讲评: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又未在全体村民村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委会公告的发包方案,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4份果园承包合同均无效。(3)一已婚男甲与一未婚女乙订立一合同:只要乙愿意与甲婚外同居两年,即甲付给乙20万元人民币。乙与甲同居两年后,甲不付钱给乙,乙起诉甲违约,甲以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来抗辩。问题:甲的抗辩是恶意抗辩吗?甲的抗辩成立吗?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吗?(4)某甲有二个弟妹,弟18岁,妹15岁,一年前其父母先后去世,留有3间房产。甲已出嫁,其弟妹生活十分困难。邻居某乙怂恿之弟妹去海南投靠其叔叔,甲之弟妹遂产生去海南谋生的想法,但又苦于无路费。乙便想乘机购买该房产,提出你们将房子卖给我,我付钱给你们做路费。甲之弟妹无奈,二人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交二人2000元。甲之弟妹去海南因不能定居,谋生困难于一年后返回,并要求乙退房自住,乙以买卖合同为据,拒绝退房。甲遂与其弟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三间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按当时当地房价每平方米50——100元。房产做为遗产未曾分割。问题:1.该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分析要点】1.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2.无效的原因是:(1)做为买卖合同的主体之一,甲之妹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完全处分其权益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面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房产第其父母遗产,尚未分割,属甲兄弟姐妹三个共同所有,民法通则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须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甲之弟妹无权处分该房产。(3)乙购房行为显属乘人之危,以显著低于房产价值的价格购房,不能认为是甲之弟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3.此案应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双方返还财产,乙方做为过错方还应赔偿甲之弟妹的损失。二、效力待定合同1.案情: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问题](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正确答案](1
本文标题: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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