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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分析与探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特别是随着投资管理体制和建筑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已势在必行。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计价模式。为此,本文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分析与探讨如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分析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传统计价模式所体现的竞争原则分析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实现优胜劣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并能有效而节约地使用社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目标。但长期看来,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这一竞争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所要体现的就是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它要求投标企业不是根据统一的定额,同样的价格信息,同样的费率标准编制投标计价,而是要分析由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所决定的资源消耗水平、资源供应渠道和费用消耗情况,来测算工程成本,分析不确定因素,研究投标策略,确定利润目标,以做出投标计价决策。发包方依据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实体工程量,列出工程量清单,供投标企业填价格,投标企业首先根据实体工程量测算工料机消耗量,同时结合施工方案计算非实体工程量及工料机消耗量,然后分析可能的供应渠道和价格信息,确定分项直接费计价,再结合施工方案和企业自身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其他直接费率和间接费率,计算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最后分析分风险因素,确定利润目标和风险费用,得出总计价。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传统计价模式市场效率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充分反映并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使工程合同价反映市场均衡价。而传统上是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限制了市场竞争,带有相当的大价格刚性,与市场均衡价有一定偏差。二、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计价之间的本质区别1、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计价的价格形成的体系基本特征传统计价模式形成的价格是一种计划指导下的指令性价格计价模式采用的是指令性计价模式,这种计价模式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从本质内容上看,是量价合一;其次,从表现形式看,是以定额子目构成直接费,并于直接费为基础,乘以各种费用项目的费率,从而得出其他费用,组成建安工程造价量价合一,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形成的价格是一种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价格,工程量计价清单模式采用的是市场计价的模式,这是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计价在定价原则方面最本质的区别,这种计价模式也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计价依据上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二是在管理方式上,实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模式,即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政府间接调控,市场形成价格。首先,政府只将实体消耗量作为法定标准规定下来,而非实体的消耗量及单价则施工企业的自主确定;其次,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公布的预算价格仅供参考,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工程造价的依据;最后,改进和简化现行的费用计取方法,当然无论如何简化和改进都要体现企业自主计价的原则,使企业经过自主计价,合理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及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策略。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传统计价模式的评标原则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计价竞标”;同时明确“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这些规定了实行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价格形成与确定的方法,这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对标价的评定提出了指导原则和标准、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并且不低于成本价”。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是市场计价的模式,投标各方在审定并确认招标文件所到的工程量后,即可按国家统一颁布的实物消耗量定额并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消耗定额(企业定额),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进行计价,使企业真正具有了自主定价的权力,真正具有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真正具有了展现企业自身实力的舞台,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竞争秩序,根据这一精神,招标评标中对计价的评定,不再是以接近标底者为最优,而是以“合理低标价、不低于成本价”为标准;所谓“合理低标价”,就是要求企业在投标计价时的计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而是合理有据的低价;所谓“不低于成本价”,应该是不低于投标企业自身消耗所决定的“个别成本价”,而不是反映社会平均消耗“预算成本价”。三、如何确保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理低价中标目前,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尚不成熟情况下,为了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真正做到合理低价中标,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应对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确保入围的企业都是资质较高、信誉优良、业绩突出的企业,在理论上先排除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患。2、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编制机构,编制详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尽可能涵盖所有发包的工程内容。对比较复杂或较大型的工程,应要求所有投标方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对其中理解不一致或计算错误以及缺项、漏项部分,在同一时间提交给编制单位,再由编制单位汇总、复核,将统一修正的清单发给各投标方。经过这样的反馈程序,产生了一个由多个单位计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这个步骤虽然增加了投标代理单位的工作量,但很有意义,不仅提高了清单准确性,也避免了业主与中标方在施工过程中就工程量问题可能出现的争议。3、根据现行的施工图预算定额,以及正确的市场材料价格、工程类别编制基准造价,这个基准造价作为业主的最高投标限价向各投标方公布。对于一些档次、价位差距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尤其是一些装潢和安装材料,应由业主确定一个基本标准(档次、品牌或价位),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实际施工中,这部分材料如未发生变更,则投标价即为结算价,如发生了变更,则可由业主与中标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这样做,即确保了投标各方在一个相对统一的基础上进行计价,又为业主留出了选择的余地,充分体现了“定额量、市场价、竞争费”在原则。4、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束机制,如采用严密、合理的合同文本,履约保证金制度、工程保险制度等。山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2005年第5期P17—19
本文标题: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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