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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法课程回顾本章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企业和企业法概述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其特征:(1)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2)以营利为目的(3)需依法成立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2、企业的分类单一企业和联合企业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金融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公用事业企业和非公用事业企业多元投资企业和单元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3、企业的沿革家庭手工业家族手工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跨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4、企业法是关于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企业立法1.涉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主要法律文件2.为规范、指导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股份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3.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文件4.涉及外商投资的立法文件5.涉及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6.关于企业法律形态的法律法规7.在企业破产方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基本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5.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业主个人所有6.是非法人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若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其他文件。(2)核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三、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资格限制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下列人员不得举办独资企业: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投资者及其他人员,自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三年者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偿还者2、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及义务(1)权利所有权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转让、赠送、以遗嘱方式处分的权利收购、并入权和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2)义务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2)按期交纳税收3)维护职工利益4)做好环境保护工作3、个人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业主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也可以聘任其他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要签定书面的聘用合同或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受委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事务管理和运营指挥.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聘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企业解散指企业作为一个组织实体因某种原因而归于消灭的一种状态和法律程序。企业解散的原因:1.自然人决定解散。2.经营期限届满。3.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解散。4.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企业清算指企业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了结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使企业归于消灭的一种活动和制度的总称。(1)企业清算的分类:1.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2.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3.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2)普通清算的法定程序1、组成清算机构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3、清理财产4、登记债权5、提出财产估价方案6、分配财产财产分配的法定顺序:支付清算费用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清缴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向投资人分配剩余财产案例: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1999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伙开了一家与A企业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业务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1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说明理由。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说明理由。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是否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说明理由。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5.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基本特征:1、须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2、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4、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5、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广义: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1997年2月23日八届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十届人大23次会议修订。适用范围:1.适用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2.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3.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3、合伙企业的类型:1.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①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伙协议。②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③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④20日内核准登记。若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三、合伙企业财产与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包括:经营收入购置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其他收益(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转让应符合以下限制性规定:1.外部转让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内部转让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共同执行委托执行分别执行(2)合伙企业的内外事务合伙人决议合伙人作出决议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采用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经营范围、地点;处分不动产;转让、处分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包括:执行权、代表权、监督权、知情权、异议权和撤销权义务包括:1.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1、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商办理3、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四、入伙和退伙1、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1)入伙的程序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与合伙企业订立书面入伙协议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2)入伙的效力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于法定或约定原因,合伙人退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1)退伙的原因1.自愿退伙。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的:(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法人、其他组织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破产;(4)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名退伙(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其他事由。(2)退伙的法律效力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其债务,退伙人应依法分担亏损。3.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概念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2、责任形式(一)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二)无限连带责任3、执业风险防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六、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解散与清算1、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应先以其全部财产
本文标题:第一章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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