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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费的税收筹划(一)随着交通设施的改进和运输工具的普及,运费收支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扣除,而企业收取运费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见运费收支与企业的税收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运用税收筹划的原理,选取合适的运费处理方式,对于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提高经营利润具有积极作用。运用“税收平衡点”处理企业所支付的运费“税收平衡点”是指纳税人在面临不同的纳税选择时,事先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计算和比较,人为地使不同的纳税方案具有相同的税收负担,从而解出一个使不同的纳税方案具有相同税负的数值,该数值即为“税收平衡点”。拿“税收平衡点”和企业真实的经营数据比较,从而得出较优的纳税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增加利润的目的。企业采购或销售活动所发生的运费同样可利用“税收平衡点”进行税收筹划。拥有自营车辆的企业有以下两种纳税方案。方案一:企业内部核算运费。根据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营车辆所发生的运费,其中运输工具所耗用的油料、配件和正常的修理支出等项目,如索取专用发票,可以按17%(设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下同)的比例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假设不含税运费价格中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X,那么此时增值税的抵扣率为17%X。方案二:企业利用自营车辆独立核算运费。如果设立隶属于本企业的运输子公司,独立核算运费,那么按规定,一方面该企业可按运费的7%扣税;另一方面,该运输子公司应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从总体上看,企业扣税与运输子公司缴纳营业税相抵后,运费的实际扣税率为7%-3%=4%。根据“税收平衡点”原理,令方案一和方案二的税收负担相等,具有相同的扣税率,即17%X=4%,解出X=23.53%,即为运费处理中的“税收平衡点”,其具体含义是处于“税收平衡点”时,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假设企业实际发生的运费中可抵扣税的物耗比率为R,则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当R=23.53%时,两种方案下企业抵扣的税额相等,采取哪种运费处理方式对企业而言都没有什么区别;当R>23.53%时,企业应采取内部核算运费的方式,以达到多抵扣税额的目的;当R<23.53%时,企业应利用自营车辆独立核算运费的方式以多抵扣税额。对于拥有自营车辆的企业的运费处理,这一结论是十分有用的。例如: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自营车辆采购原材料,2005年的运费100万元,据估算其运费中可扣税的物耗比率为12%。根据前面的结论,从理论上看,12%<23.53%,应采取设立运输子公司独立核算运费的方式。这样的话,该企业一方面可以计提进项税额100×7%=7万元,另一方面运输子公司要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总体而言,该企业实际可抵扣税款7-3=4万元。如果企业采取内部核算运费的方式,则该年度企业运费部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12%×17%=2.04万元。可见如果采取设立运输子公司独立核算的方式,比实行内部核算运费多抵扣4-2.04=1.96万元。改变运费收取方式筹划企业所收取的运费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所收取的运费,根据不同情况,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这种选择性为企业运费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将自营车辆设立为运输子公司,通过让子公司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使运费收入转变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从而降低税负。
本文标题:企业运费的税收筹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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