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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主讲:李宏辉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法律的概念一、法律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二、基本特征①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律的涵义)②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的作用)③是以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内容);④是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的强制性)。★权威性■一经立法任何人无权改变,任何人无权超越。■法律问题,谁说了都不算,只有法律条文说了算。■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归立法机构,司法部门只能作司法解释,学术界只能作学术解释。■没有人可以说他处理的法律问题,一定是正确的;只能说他对这个问题是这样认识的。★强制性■以国家力量保证其实施■法律没有不知者不罪■法律在定性阶段,只讲有合法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和相关条文■法律只有在量刑时,才会情与理★公平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可以倾斜,司法必须公正三、法律的职能是指法律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是法律的本质的体现。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1、经济职能、政治职能直接体现了法律的本质—确保统治阶级根本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2、社会职能保证了国家对社会的有效管理。3、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对社会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其职能主要表现为社会职能。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职能表现:(1)通过规定安全生产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确立安全生产法律关系;(2)通过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规范相关法人、公民的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3)通过明确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约束违法倾向,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律秩序;(4)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际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立法机构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五、我国法律五大领域①宪法和国家机构方面:《宪法》《选举法》②民事方面:《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③经济方面:《公司法》《经济合同法》《劳动法》《会计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④行政方面:《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⑤刑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1、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概念(1)权利:表示权利享有者按法律的规定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2)义务:表示义务承担者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3)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的:如《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危害知情权,那么企业就有告知的义务。同样,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是企业的法定职责,那么,接受企业的培训教育是从业人员法定义务。2、违法与犯罪(1)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含狭义违法和犯罪.(2)狭义违法:包括民事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知识产权的行为。(3)犯罪: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社会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A、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刑罚惩罚性。★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就一定违法。3、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1)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成事实。(2)违法行为的客体:指被违法行为侵害了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即被侵害的对象)。(3)违法行为的主体: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违法的主观方面:指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心态(即故意或过失)。4、违法行为的分类(1)行政违法行为: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2)民事违法行为: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典型形态是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3)刑事违法行为(犯罪):指触犯刑法,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4)违宪行为:指违反宪法的行为。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职务过错责任;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大部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都是行政责任;如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2)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为目标。(3)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有24种,如失火罪、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第二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法律效力一、《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第42、43、48条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质量法》三、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五、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三节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一、安全第一的涵义(一)“安全第一”的涵义内容:(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2)危险识别第一(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4)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5)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二)“安全第一”在生产工作中的应用:(1)在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中,首先要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2)在计划、组织、指挥和从事生产时,首先要全面、准确了解生产中有什么危险;(3)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首先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劳动者上岗作业前,首先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在岗位作业时,首先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5)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问题,确保安全才进行生产;(6)在评价生产工作时,首先以安全作衡量标准。二、预防为主的涵义1、预防为主:是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前做好各项预防工作上。2、预防工作的形式:(1)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2)防止物的不安全状态(3)防止安全管理上的缺陷3、预防工作的内容:(1)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2)完善安全生产条件;(3)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4、“预防为主”的主要体现:(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事后型事故管理→预防型隐患管理第二章主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内容■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法律地位: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二)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三)适用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薄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事故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法》实施的重大意义有利于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统一领导有利于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执法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四)阐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五)形成六项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原则;6、奖惩原则。(六)确立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七)主要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作保障: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保障:概括为场所、设备、设施、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符合安全要求。(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保障:为确保企业建立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而设立,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作保障: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全员的:负责人、安全员、基层干部、技术员、班组长、工人、特种作业人员(5)项目建设的安全保障:A、项目建设的“三同时”制度B、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制度(6)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A、加强安全设备的管理;B、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安全警示;C、设备的报废与淘汰;D、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E、劳动防护用品及工伤保险;F、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G、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协调;H、安全生产投入。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A、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B、危害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C、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D、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E、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2)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A、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B、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与培训;C、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安全生产监督主要来自七个方面: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C、监察机关的监督;D、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E、社会公众的监督;F、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G、新闻媒体的监督。(2)安全生产管理体制:A、企业负责B、行业管理C、国家监察D、群众监督E、劳动者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新格局: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社会监督支持(3)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A、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B、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C、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D、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5)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和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依法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工会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中介服务机构4、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区域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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