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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资料一、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生产经营单位中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骨干力量,是安全生产的主力军。处在第一线的员工是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排头兵,也有可能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当事人。作业一名劳动者,肩负着为本单位、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使命,作业一名家庭成员,承担着维护家庭幸福生活的责任。国家、单位和家人都期望着我们事业有成,平安健康。因此,我们自身的安全保障问题,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一)、什么是安全安全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盖莫如此。安全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那怎样才算安全呢?有人说无危为安,无损则全,有人说安全是福,安全为天。目前国内关于安全的定义尚不统一,一般地讲,对安全的解释有三层意思:平安无损害,不受危险或伤害威胁的,如安全地带等;提供保护免受危险或损害的,如安全门、安全带等;保障平安或不出事故的,如安全条约、安全措施等。平时人们讲到的安全,通常是指各种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安顺祥和、国泰民安之意。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就是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狭义的安全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安全生产。广义的安全是指除了生产安全外,还包括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一切活动领域中的所有安全问题,如生活安全、家庭安全、公共安全、旅游安全、消防安全或生存安全(各种自然灾害)的防范等等。(二)自觉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近几年实践,这一方针进一步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方针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制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善意告诫每个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把保障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三)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四)、消除“事故苗头”避免事故发生生产过程中,会有各种危险因素产生而使人遭受事故的伤害。但是,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各种原因的,而且在事故发生前都会有各种预兆,正如一个人在生病前,必然先有各种症状,如“发热”、“身体不适”等预兆。事故也是如此,每发生一件重大事故前必然孕育着许多安全生产主要法规和规章(1)《危害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实施条例》(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4)《工伤保险条例》(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1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事故苗头。“事故之前有征兆,征兆之前有苗头”。重视事故苗头的分析,是消除事故的科学态度。不能对事故苗头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或者认为发生事故苗头没有伤人而麻痹大意。如果采取这种态度,那么本身就孕育着重大事故的先兆。所以,生产经营单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应当重视事故苗头的分析,建立事故苗头的登记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力和义务《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职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十大权力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2、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对职工做出处分。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同答复。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职业,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的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的待遇,的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6、合法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队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队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紧急避险权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障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职工安全生产的五项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职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职工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2、服从管理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职工服从管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擒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职工应当服从管理,这也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当然,职工对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职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告越早,接受报告的人员处理得越早,事故隐患和其他职业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三、从业人员享有的其他权益1、享有休息休假的权益(1)、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都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①、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0小时。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加班的时间以每日8小时为限;加点的时间以每日不超过1小时为限,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③、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加点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加班的,如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劳动报酬。注:我国的法定休假日为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五一”国际劳动节各放假1天,春节、“十一”国庆节各放假3天。在这11天中加班不论是遇上休息日与否,均视为法定节假日。2、女职工享受特殊保护的权益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征以及与男性在生理上的差异,同时女职工的健康还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因此,我国对女职工采取特殊保护的政策,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职责。对女职工的生理机能产生不良影响的职业危害主要是:重体力劳动、振动和噪声、工业毒物、放射性作业等。根据国务院和河北省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享有下列权益: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矿石筛选等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从事野外流动作业以及在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给予一天公假。③、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劳动场所中一氧化碳、汞、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频繁弯腰、攀高、抬举、下蹲和其它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和意外流产事故的作业。④、女职工妊娠7个月,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生活费按本人工资80%发给。⑤、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未成年工享有特殊保护的权益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国家标准中限制从事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冷水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第四级及其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及矿石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
本文标题:热电厂安全生产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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