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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20120618入驻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毕节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为标准厂房入驻项目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租赁毕节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符合毕节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装备制造业(载货汽车配套、矿山机械、工程机械、电动汽车、各类数控装备等)、新兴产业项目特别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第三条符合本章第二条之规定的工业项目,包括经贵州力帆时骏振兴集团认可并同意为其载货汽车进行配套的零部件生产项目,在与毕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后,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贵州省、毕节市和毕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四条对于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第五条不符合本章第二条之规定的工业项目,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投资方和毕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投资协议中予以约定。第二章标准厂房入驻条件2第六条入驻单层标准厂房的项目每平方米标准厂房实际所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6500元;所创造的年产值不低于12000元,年上缴税收应不低于500元/平方米。入驻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每平方米标准厂房实际所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3000元,所创造的年产值不低于8000元,年上缴税收应不低于300元/平方米。第七条入驻标准厂房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消防、环保等要求。第三章标准厂房的租赁第八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在每年末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续租标准厂房,经同意后,应在本年度最后一个月结束前缴纳下一年度的标准厂房租金。新入驻企业应在入驻前一个月内向开发区管委会缴纳本年度的租金。第九条对于新入驻标准厂房且处于优惠期的企业,在企业完成协议规定内容的前提下,其标准厂房租金实行先征后返,在下一年度第一个月内按合同约定额度返还已缴纳的标准厂房租金。第十条新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在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并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各年度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前两年按100%的额度返还标准厂房租金,第3-5年根据项目单位面积实际所缴纳税收额度确定标准厂房租金返还额度:1、年缴纳税收在400元/平方米(含400元)以上的,按50%的额度返还标准厂房租金;2、年缴纳税收在600元/平方米(含600元)以上的,按80%的3额度返还第3-5年的租金;3、年缴纳税收在800元/平方米(含800元)以上的,按100%的额度返还第3-5年的租金。第四章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一条新入驻企业在完成协议约定的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其所缴纳的税收中毕节市和毕节经济开发区留成的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100%的额度返还给企业,第4-5年按50%的额度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十二条对于处于优惠期的企业,其税收应先足额缴纳,然后在每季度结束的下一个月内将优惠的部分奖励给企业。第十三条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毕节市和毕节经济开发区留成的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应当上缴国家和省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第十四条所有行政审批均在开发区范围内“一站式”办理。第五章标准厂房的购买第十五条自项目入驻标准厂房之日起五年内,可向毕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购买标准厂房。第十六条标准厂房购买价格以标准厂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根据项目投资额和上一年度实际所缴纳的税收额来确定。新入驻项目先按4标准厂房基准价格购买,一年后根据其投资额和上一年度实际所缴纳的税收确定标准厂房购买价格,返还多收的部分。1、对于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年缴纳税收在800元/平方米以上(含8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基准价的60%确定;年缴纳税收在600元/平方米以上(含6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价格的70%确定;年缴纳税收在400元/平方米以上(含4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价格的80%确定。2、对于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年缴纳税收在800元/平方米以上(含8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基准价的70%确定;年缴纳税收在600元/平方米以上(含6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价格的80%确定;年缴纳税收在400元/平方米以上(含4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价格的90%确定。3、对于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年缴纳税收在800元/平方米以上(含8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基准价的80%确定;年缴纳税收在600元/平方米以上(含6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价格的90%确定;年缴纳税收在400元/平方米以上(含4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价格的100%确定。第十七条标准厂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第六章其他说明第十八条入驻企业应集约利用土地,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租赁厂房面积。如存在厂房浪费现象,开发区管委会有权收5回此部分标准厂房。第十九条《标准厂房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由毕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标准厂房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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