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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以下简称幸福工程),是通过向海内外募集资金,按照“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救助模式,对贫困农村地区的贫困母亲特别是实行了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实施救助,同时开展“治穷、治愚、治病”等活动。幸福工程自1995年创立并在各省、市、自治区实施救助以来,各项目点在宣传推广、项目选择、实施操作、监管指导、资金管理、评估服务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绩效,同时也积累并创新了不少的工作经验。然而,幸福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有着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及程序,实践中,有些项目管理者对项目本身的执行内容和应遵守的制度与程序以及条理性的报告等把握的还不够准确。因此,就会出现管理工作与客观情况脱节,实际绩效与信息沟通脱节等情况,从而影响了项目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了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统一程序和内容,使各项目点及申报项目单位有章可循,我们在原方案基础上改编完善了此《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项目实施方案》,以为各项目点的管理工作提供工作依据,也为项目的申报单位提供参考的范本。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可在此方案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幸福工程组委会办公室2009年6月目录第一章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1页第二章幸福工程各级机构项目工作职责…………………………11页第一节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11页第二节幸福工程省、市、自治区组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11页第三节市(地区)级幸福工程项目工作职责…………………………12页第四节幸福工程县级项目办公室工作职责……………………………12页第五节幸福工程项目所在乡项目办公室工作职责……………………13页第六节幸福工程项目所在村项目办公室工作职责……………………14页第三章幸福工程项目申报、审批及运作程序……………………15页第四章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项目协议书………………16页第五章幸福工程受助母亲项目运作档案…………………………19页第一节幸福工程项目受助母亲救助款申请表………………………20页第二节幸福工程项目受助母亲救助款协议书………………………21页第三节受助母亲项目运作状况及效益记录表………………………23页第六章幸福工程项目评估标准及办法……………………………31页第七章幸福工程项目存档及公示内容……………………………37页第八章幸福工程项目表格…………………………………………39页表1幸福工程项目救助款申请表……………………………………39页表2幸福工程治穷项目情况统计表…………………………………41页表3幸福工程治愚、治病情况统计表………………………………43页表4幸福工程资金、三治情况报告表………………………………44页表5幸福工程省级新建项目点情况报告表…………………………45页表6幸福工程项目终期评估报告表…………………………………46页表7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核定金额报告表………………………47页第九章幸福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答疑……………………48页附:《项目文本》范本1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和《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简称幸福工程)是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人口报社共同发起的一项以救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为使命的社会公益活动。第三条幸福工程的宗旨是动员海内外的资金和力量,救助贫困母亲并使其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以及经济和社会地位。以实现脱贫致富,家庭幸福之目的。第四条幸福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唤起全社会对贫困母亲的关注,增强贫困母亲自身的脱贫能力,帮助她们“治穷、治愚、治病”(以下简称“三治”)。第五条幸福工程的救助方向适应农村贫困地区和城市社区发展的需要,并针对各个时期母亲这一特殊群体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适时调整救助方式。通过“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救助模式,组织贫困地区的贫困母亲和城市特困失业母亲(统称贫困母亲)兴办生产服务项目,通过救助、培训、义诊等形式落实“三治”任务。第六条幸福工程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是实施幸福工程的组织机构。幸福工程的专用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任何地方、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必须取得全国组委会授权,才能以幸福工程名义开展活动和使用幸福工程专用标志,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章授权第七条授权是指全国组委会对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2组织以幸福工程的名义在其行政辖区内进行该项工作的资格认定。授权的范围是:1.原则上只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计划生育协会。2.全国组委会作为授权方和作为被授权方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协会以及相关机构的法律文书为《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授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授权协议书》)和《授权证书》。被授权方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否则,视为违规。第八条凡愿意遵守本办法之规定,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幸福工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须由同级计划生育协会向全国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当地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开展幸福工程的批文,经批准并签署《授权协议书》后由全国组委会颁发《授权证书》。第九条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在完成第八条的规定后,应成立幸福工程省级组织工作委员会(简称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并将该机构的成员名单、办公地点、财务制度及印章等报全国组委会核准备案。第十条被授权方在完成授权程序后可以幸福工程的名义在其行政辖区内开展幸福工程的宣传推广、善款募集和项目救助活动。第十一条为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幸福工程的组织工作和宣传力度,推动幸福工程活动的开展,被授权方须积极开展工作,大力推广幸福工程,维护幸福工程的名誉,不断扩大幸福工程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使其成为一个良好的公益品牌。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经济较发达地区支援贫困地区的规定,经济较发达地区须从每年募集资金总额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对口支援贫困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幸福工程项目。具体做法由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双方商定报全国组委会备案,并由全国组委会统一执行。第十三条全国组委会向被授权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宣传品和幸福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以下简称管理软件)等。被授权方须按要求填报全国组委会制发的“管理软件”,并每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3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幸福工程资金是指全国组委会和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以及省级以下项目办公室为救助贫困母亲所筹集的资金。包括国内外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海外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幸福工程捐赠的资金;地方配套幸福工程项目资金;国家扶贫专款安排用于幸福工程项目的资金;其他部门和社会渠道参与幸福工程项目的资金等。第十五条幸福工程资金的筹集应广辟渠道,多方筹措。坚持自愿自发的原则,向社会各界劝募资金主要通过开展各类活动宣传发动和引导,不搞摊派。第十六条全国组委会只授权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在本辖区内进行募捐。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作为受捐方,须按捐赠者所捐金额向捐赠人出具由国家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为幸福工程印制的捐款收据。其收据由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按《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款收据使用办法》申领。在使用中须加盖省级组委会财务专用章。对所募捐的物品,要按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对捐赠物品接受、发放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全国组委会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市)和城市社区中特困失业母亲的救助项目,重点为西部地区。全国组委会救助的项目资金由省级组委会按程序申报全国组委会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拨付到省级组委会。省级组委会负责将该项目款及时、足额拨付到县(市)级幸福工程项目办公室并督促落实到救助对象,同时与受救助的贫困母亲签订《幸福工程项目受助母亲救助款协议书》。第十八条幸福工程项目在一个县(市)执行周期为3—5年。项目执行期满后按协议规定将资金如数收回并上交到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同时确定下个周期的项目实施地。第十九条幸福工程项目在一位受助母亲(户)中执行轮次为1---2年,项目执行期满后按协议规定将救助金如数交回县幸福工程项目办,同时确定并执4行下一位的救助。第二十条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省级组委会在本辖区内所募集的资金必须集中到省级组委会统一管理,按照幸福工程的宗旨、任务及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使用,并按要求向全国组委会上报资金使用及相关统计资料。第二十一条幸福工程县(市)级项目办公室的劝募活动必须在省级组委会指导下进行,所募善款需全部上交至省级组委会,由省级组委会按照收支两条线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与使用,亦可将该善款与省级组委会签署协议后用于该县开展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项目。第二十二条针对省级组委会幸福工程救助资金来源多渠道的状况,须依据这些资金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一)全国组委会下拨的救助资金,应按《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项目协议书》内容执行,项目(协议)周期完成后,该救助款收回到省,再由省投入新的项目点或继续投入原项目点进行运作。(二)省级组委会所募资金的管理及使用须按照《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全国组委会下拨资金和省级专项救助资金统一由省级幸福工程组委会管理与使用。(三)配套资金。各项目点的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同上一级救助资金一并投入使用。不允许以物资或人工费替代配套资金。(四)吸纳的扶贫资金。各省、市、自治区所投入的用于幸福工程的扶贫资金,可以通过县(市)项目办与扶贫开发部门协调,由县扶贫开发部门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扶贫贷款规定和程序,将扶贫资金贷给受助的贫困母亲。贷款利率按扶贫贷款要求办理,也可在此基础上由县(市)项目办与贷款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由信贷机构负责收回贷款本息。(五)按幸福工程模式吸引的社会参与资金。各地可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和市场情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兴办幸福工程项目。凡有利于幸福工程发展又能够还本付息和解决工作经费的项目,可与资助方签署合作协议书,依照幸福工程救助的要求合办项目,并按“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管理,省和县幸福工程机构负责协调联系、项目监督、服务和评估工作,也可按扶贫资金管理方式管理。5第二十三条为了规范和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率,适应幸福工程发展的需要,以达到持续发展之目的,建立《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该基金由全国组委会下拨的救助资金(不含治愚、治病和项目执行费)、省级组委会募捐资金下拨后的剩余部分(不含省级工作经费)和省级已下拨的“治穷”项目资金组成。专项基金建立后,所有权属全国组委会,管理权和使用权属省级组委会。有关基金的使用、管理等见《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及县项目办工作经费的来源。(一)全国组委会设立项目时拨付的项目执行费;(二)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提取的所募资金10%的工作经费;(三)接受专项工作经费的捐赠;(四)在救助项目中,各项目点收取不超过5%的项目管理费。对吸纳社会参与资金开展幸福工程项目的,可单列项目执行费,也可采取类似于扶贫贷款的作法。本条款第(一)项项目执行费省组委会、地(市)级幸福工程领导小组与项目点各占一定比例,第二、三项是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的工作经费来源,第四项是县(市)项目办公室的项目执行费用来源。第二十五条以幸福工程名义募集的资金使用比例与方法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执行并足额用于幸福工程的救助项目及开展治愚、治病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挪用、占用或截留。第二十六条幸福工程专项资金要按专设账户、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由具有任职资格的会计、出纳(可以兼职),遵照《会计法》和《幸福工程管理办法》以及《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会计统计与核算。各省每年10月31日前须向全国组委会上报一次财务报表并附说明。第二十七条全国组委会对省级组委会解除授权时,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资金余额、固定资产等进行清理、结账,做好审计和善后工
本文标题: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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