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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概述一、竞争及其规制两个或以上的市场主体在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或接受同一供给者提供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一)竞争公平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起点公平过程公平:机会的公平、规则的公平结果公平:主要是经济问题违背了公平原则的竞争就是不正当竞争。(二)竞争与公平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违背了公平原则)的行为。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出台,2017年修改)反垄断法(2007年出台)等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者)行为。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准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并不是仅取决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近,也并不必然要求商品或服务存在可替代性,只要招揽的是相同的顾客群,都应认定存在竞争关系。案例:NOVA百脑汇资讯虚假广告纠纷案被告北京智慧名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车身广告宣称:“现在买电脑马上后悔!NOVA百脑汇资讯广场五月惊喜价!”原告北京柏安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利用广告和其他方式在其经营区域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不从事电脑产品的销售,未与消费者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但是向入驻“百脑汇资讯广场”的电脑销售商收取租金及服务费用,最终都是通过电脑销售商的经营行为实现的。纵然方式不同,被告的经营行为与电脑销售商的经营行为根本的商业目的都是通过电脑产品取得利润,因此,被告从事的是电脑产品的营利性服务。显然,作为一家从事电脑产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被告与原告间存在着竞争关系。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主体特定性:经营者违法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社会危害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A经营者B,……需求方讨论:经营者可能实施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一)商业混同行为这类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例如:“惠工”厂生产的“海菱”牌缝纫机质量优异,“惠工”厂因之名气很大。“海菱”厂为达到削弱竞争对手的目的,故意生产名为“惠工”牌的缝纫机,使得消费者对上述两种产品难以区分,从而给“惠工”厂造成了很大的损失。1、营业主体混同美国W公司在北京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均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该名称的牌幅用“红蓝白”三种颜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北京Y餐厅于后来开业,在其横幅匾牌上也使用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称,但其匾牌用“红白蓝”三种颜色装饰。W公司向法院对Y餐厅提起诉讼,要求Y餐厅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Y餐厅以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系经过W公司同意和“红蓝白”与“红白蓝装饰颜色顺序不同为理由进行答辩不构成侵权。案例:美国W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W公司经营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餐馆及其经营的牛肉面在当地消费者中已享有知名度,牛肉面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Y餐厅辩称W公司对其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及”红蓝白“装饰给予了授权,因所举证据不足,应认定为Y餐厅擅自使用。”红蓝白“与”红白蓝装饰虽然颜色顺序不同,但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辨认,所以Y餐厅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美国W公司法院判决:1、Y餐厅立即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2、Y餐厅10日内给付W公司商誉损失费人民币8万元、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共计人民币9.6万元;3、Y餐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就其行为向W公司道歉。案例:哈尔滨呼兰酒厂于1991年初开始生产大高粱酒,注册商标为“呼兰河”,该酒曾获多项大奖且该酒厂对其产品进行了大力宣扬,在黑龙江省各地深受消费者欢迎。1992年10月,黑龙江省庆安酿酒厂开始生产大高粱酒,注册商标为“一元康夫”,而该酒使用的瓶贴装潢在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都与“呼兰河”牌大高粱酒的瓶贴装潢相同,只是注册商标、厂址等不同,但在瓶贴上所占比例很小,很不显著。2、商品主体混同网友分享经历有一次在山东某城市的火车站广场小店买了一瓶“脉动”饮料,上车喝了才发现味道不对,仔细看了半天,没发现包装上有什么异样,再仔细看,竟然是“脉劫”!!本来脉动的字体就是那样有尖尖的棱角的,劫字多出的一竖用很短的三角形尖尖代替,太难分辨了。我家还买到了丑粮液的呢。我喝过芬远和雲碧。小说看过有本金庸新著,后来才知道作者叫金庸新!我同学踢足球,去买了双双星球鞋,回来一看,商标是双星球!喝過娃娃哈的水沒?据说贵州的茅合酒也挺出名……(二)虚假宣传行为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比如:[1]使用十天即可使人增高十公分的“人体增高器”;[2]只花二十元“资料费”即可使人一年成为万元户的“技术资料”;[3]一次使用即可更换老化皮肤,十次使用即可使人改变客颜的“换肤霜”;[4]用过许多其他商品,只有某某商品才是最好的;[5]吃了好多药总不见好,吃了某某药一次就灵。等等管理工程学院(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管理工程学院国家工商总局:1993《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四)商业贿赂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注意区别:折扣、佣金与回扣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佣金可以由买方给付,也可以由卖方给付,还可以由双方给付。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同折扣、佣金的区别:是否如实入帐,是明扣还是暗中支付。案例: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向杭州雅各电子有限公司和厦门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分别购入4329166元和3179717元电子产品。其间,苏宁以“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场地费”等名义,分别收取这两家公司138109元和79600元费用,共计217709元。苏宁拿到这两笔钱后,并未如实入帐,只是将其记入公司财务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企图蒙混过关。2004年5月13日,杭州市工商局认定,苏宁收取对方所谓“赞助费”等名目的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4条,已构成收受商业贿赂;并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18.8514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百事可乐与可口可乐的配方构成商业秘密,公司对其守口如瓶2001年6月至2003年3月15日期间,薛振标雇请卢秋艳为其工作,除了从事制版设计工作外还兼管其他工作,如登记、整理客户通讯录以及管理与制版有关的财务帐目、记帐,把财务帐目、客户通讯录等资料录入电脑等工作。薛振标将其客户通讯录、与制版相关的财务帐目等资料收集保存于其电脑中或刻录成光盘保存。薛振标的客户通讯录里记载有162个客户的名称、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客户住所地等信息。案例:案例:薛振标通过制订《制版工作人员规范》(下简称《规范》)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保密管理,如《规范》第2条规定“制版相关人员必须对客户信息资料(客户通讯录、打印稿、协议、客户意见、客户帐目等)给予保密,不得泄露、删除或复制带走,由专人保管”、第4条规定“设计稿件的文件必须存盘,不得擅自删除或拷贝交给客户或私自拷贝带走”、第5条规定“制版相关人员必须保护好本单位的图片资料(拍摄数码图片)、传统照片、电分图等)、技术资料(合成制作的图片、设计稿件、制版工艺文件等)都必须登记在案,由专人保管,不许任何人拷贝或删除(除老板特允外)”,薛振标还对管理客户信息的电脑进行了加密,在办公室安装电视摄像监控系统。2003年3月15日,卢秋艳在薛振标处辞职,带走了未经薛振标许可而拷贝的有薛振标客户通讯录的光盘。卢秋艳辞职后于同年4月1日即到了嘉田公司的南宁办事处工作从事制版设计业务,在业务活动中使用了从薛振标处获取的部分客户名单。2003年12月,薛振标认为卢秋艳和嘉田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客户通讯录),与卢秋艳、嘉田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法律允许的获取商业秘密手段注意: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六)诋毁商誉行为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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