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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3-2007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ypeTestRuleforGantryCran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8月8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3-2007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2004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形成了草案。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和4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8月和2006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统一的TSG安全技术规范模板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细则明确了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王顺亭陶天华路建湖李曙光江苏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3-2007目录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附件A门式起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5)附件B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9)附件C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1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3-2007-1-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水电站门式起重机、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含抓斗卸船机)等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第三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一)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三)GB/T5905-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四)GB10183-1988《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五)GB/T14406-1993《通用门式起重机》;(六)GB/T15360-1994《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试验方法》;(七)GB/T15361-1994《岸边集装箱起重机技术条件》;(八)GB/T14783-1993《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九)GB/T15362-1994《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试验方法》;(十)GB18224-2000《桥式抓斗卸船机安全规程》;(十一)JB/T5663.2-1991《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十二)JB/T6128-1992《水电站门式起重机》;(十三)JB/T10381-2002《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第四条门式起重机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提供的样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设计图样一致;(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三)自检合格。按照规定,样机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项目合格的基础上进行。TSGQ7003-200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第五条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至少提供样机的以下技术文件:(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及相关的计算资料;(二)自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三)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四)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查记录或者合格证明;(五)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文件;(六)整机抗倾翻稳定性计算校核资料;(七)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图由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三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只保留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第六条型式试验一般在专用试验场或者制造单位内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使用现场进行,但使用现场必须满足试验所要求的各种条件。型式试验在使用现场进行,制造单位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且报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七条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现场试验的动力源、环境温度、空气相对湿度、海拔高度、风速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二)试验载荷误差为±1%;(三)试验现场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有安全管理措施;(四)测量门架等尺寸时,在室内或在无日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五)试验运行地面应当坚实、水平,倾斜度不大于1%,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符合GB10183及其设计的要求。对使用性能和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型式试验项目,其试验条件应当依据设计图样和合同的要求执行。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详细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3-2007-3-第八条型式试验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第九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照技术文件,对样机进行检查,对样机的主要尺寸进行测量(以下统称为型式检验),并且进行记录。具体的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样机型式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进行型式试验。第十条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如下:(一)性能试验(包括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偏载试验等);(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三)防爆运行试验;(四)连续作业试验;(五)结构强度试验。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各项型式试验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对设计有更高要求的,按设计要求执行。第十一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注: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对于型式试验中发现受到损伤和产生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处理。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要求。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二)本细则规定的任何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第十四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C)。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TSGQ7003-200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4-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3-2007-5-附件A门式起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A1技术文件审查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技术参数与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相符,设计图样和设计计算结果符合规范和标准规定;(2)制造或者配套设备、零部件的各项检查、试验记录、报告、合格证明齐全,符合规定;(3)所用电梯、电动葫芦有制造许可证;(4)防爆电机、防爆电气有防爆合格证明;(5)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A2样机的检查A2.1结构型式和标志对照技术文件,检查样机结构型式与设计文件是否一致,吨位牌、铭牌、警告标志、防爆标志等是否符合规定。A2.2材料A2.2.1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查阅主要受力结构件所用材料的质量证明,检查其规格、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要求。A2.2.2主要零部件材料审查相关资料,检查样机中连接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零部件的材料是否符合标准和设计的要求。A2.3焊接质量查阅焊缝无损检测报告,查验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缝质量,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焊缝外部宏观检查,不得有可见的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等缺陷;(2)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对接焊缝,符合设计规定,射线检测按照GB/T3323-2005TSGQ7003-200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6-《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规定,透照质量不低于AB级,合格级别为Ⅱ级;超声波检测按照GB/T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规定,检验等级不低于B级,合格级别为Ⅰ级;(3)现场安装时焊接的重要焊缝符合相关技术要求。A2.4主要受力结构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及其主要零部件查阅有关证明,查验样机,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受力结构件制作和装配符合规定;(2)工作机构、操纵机构装配符合规定;(3)零部件连接可靠、无松动,钢丝绳穿绕正确、固定可靠、排列整齐、在卷筒上的保留圈数符合规定,滑轮设置防钢丝绳脱槽装置,吊具按设计规定设置防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高强度螺栓副材料和规格符合规定;(4)所有运动件的摩擦部件有保证润滑的装置;(5)线路、管路排列整齐、牢固可靠;(6)液压系统和气动系统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注:(1)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主梁、支腿、横梁、拉杆、小车架、吊具横梁等;(2)工作机构,包括起升、小车运行、大车行走;(3)主要零部件,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A2.5梯子、走台和栏杆查验样机,检查是否按照设计规定设置了梯子、平台、走台、踢脚板和栏杆。A2.6司机室查验样机,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司机室,司机室的内部尺寸和配置及其防护是否符合规定。A2.7电气和控制系统查验样机,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电气控制设备的防护等级符合有关规定;(2)遥控装置符合规定;(3)导线、电缆防护、滑环装置符合规定,移动电缆采取防止电缆过分受力的措施或者采用承载电缆;(4)短路及过流保护、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等电气保护装置的设置符合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3-2007-7-(5)电源进线设置符合规定,隔离开关有明显标记;(6)在司机操作位置、电气室及地面,按照规定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7)电气室的设置及保护符合设计和标准规定;(8)吊具为电磁吸盘时,电磁吸盘的电源在交流侧的接线,能够保证在起重机内部各种事故断电(起重机集电器不断电)时,电磁吸盘不断电,即吸持物品不脱落;(9)车轮与轨道间有效接地,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均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A2.8安全保护和安全防护装置查阅设计文件、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查验样机,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符合规定,有相应的证明文件;(2)每个机构都装设制动器或具有相同功能的制动装置,起升机构制动器的设置应符合GB/T3811和相应专业标准的要求;(3)正常工作或维修时,其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设有防护装置;(4)按照规定设置减速开关、限位开关、缓冲装置、扫轨板;(5)按照规定设置防止臂架反弹后倾装置、防止小车等部件倾覆的安全装置(安全钩);(6)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设置力和力矩限制装置、超速保护装置;(7)按照规定设置防风装置和纠偏装置、避雷装置、航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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