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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题单选1*20名词5*4案例20简答+论述40第一章危险: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1、简述危险的含义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危险时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想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地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题是不确定的。损失的不确定性事危险固有的内在本质,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显,危险是存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用集合的观点来考察风险与危险的关系,则危险集合包含于风险集合之中,是风险集合的子集。2、如何理解危险所具有的诸多特性危险具有诸多特征:(1)客观性:尽管人们在一定得时间和空间内发挥主观能动性改变危险存在和发生地条件,进而降低危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绝对不可能消灭危险(2)损失性:危险的后果必然是造成人们的某种损失,也一定是未来的损失。(3)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损失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损失大小、承担主体的不确定上。(4)普遍性:表现在危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5)社会性:危险产生的损失与人类社会的利益直接相关,也就是说,危险地后果最终都是由人来承担的。(6)可测性:危险时一种损失的随机不确定性,记载许多的不确定中,某一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得规则,可以通过一定得数理方法预测。(7)可变性:表现在危险的性质、大小和种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变化。3、简述危险地构成要素及其关系一般而言,构成危险的要素有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和危险载体。危险因素(Hazard):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危险事故(Peril):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或条件。损失(Loss):偶然发生的、非预期、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灭失。危险载体:危险事故直接指向的对象。它们的关系式:危险因素导致危险事故的发价险损失并由危险载体承受危险损失。用图表示如下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人身载体——财产载体导致引起承受承受第二章保险: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载体,如人身、财产等。1、保险的定义及三个要点是什么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本定义有三个要点:(1)聚资建立基金。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是保险正常运行的经济基础。(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保险不是为所有的危险提供保险,仅为法律秩序认可范围内的特定危险提供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买了保险并不等于没有危险,当特定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都将赔付保险金,使受益人在经济上得到一定补偿。11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有什么样的关系基本职能:(1)分担危险的职能。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2)补偿损失的职能。把危险分散给大家的过程也就是对遭受损失的个体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派生职能:(1)融资职能。保险的融资职能是指将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2)防灾防损职能。防灾防损职能是指保险人参与了防灾防损活动,提高了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3)分配职能。分配职能是指保险实际上参与了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3、保险的起源于发展相关知识(p49)近代保险最显著的标志是专门格式的保险单和专门从事保险的机构、人员的出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两大险别的产生于不断发展,成为现代保险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英国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展地。真正促使火灾保险走向大发展的国家是英国,1666年的伦敦大火事件是火灾保险发展史上的特殊意义的事件。巴冯在火灾保险中采用差别费率,成为“近代保险之父”。第三章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代为追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主要内容:(1)对投保方的要求——告知、保证。告知:签订合同时,告知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合同订立后,如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确认保证--承诺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2)对保险人的要求——展业、承保、理赔。(3)对中介人的要求——职业资格。(4)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4、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5、简述保险利益原则在各类保险中的应用答: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①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因根据伦理观点,一般不会出现道德风险,并相互间具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或赡养责任;②债权债务关系;③业务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7、简述近因原则的含义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8、简述如何判定近因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由因推果由果溯因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某人因被盗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若该被保险人只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基础上加保了附加偷窃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9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第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则违背了保险的职能,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对保险人而言,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同时,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约定得到了保护——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的金额无须赔付。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因为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赔偿而无损失不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所得到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使得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超过损失的额外利益。第三,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由于损失补偿原则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就会防止被保险人以取得赔款为目的的故意制造损失的不良企图和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第四章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一方面,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保险单: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文件,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对价: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保险合同是保险当时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的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有以下特点:(一)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同时,又有《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进行特别的调整。因此,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二)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三)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附和性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保险合同就是这类合同。(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五)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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