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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和省房产测绘规范计算。2.容积率计算(1)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储藏室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该部分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视同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视同地面建筑。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2)车库地面车库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3)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2—闲等用途。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4)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5)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门厅、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6)宾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大堂、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7)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8)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应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9)建筑内的技术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层高不得大于4.5米,低于2.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2.2米—4.5米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10)工业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容积率。3.建筑间距、建筑离界距离、建筑高度计算—3—(1)建筑高度用于计算间距时,应以与本规定相适应的间距系数找出最不利影响点(线)的建筑高度进行计算[(3)、(4)说明的情况除外];(2)当涉及景观分析、微波通道和机场净空高度时,应按最大高度计算;(3)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突出外墙部分(不含阳台),突出距离不超过1.2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四分之一,间距计算可不计突出部分。居住建筑凸阳台与前述突出外墙部分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60%,以及凸阳台连续数量达到4个或连续长度超过12米,间距按阳台外边计算。(4)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沿建筑外墙的长度均小于6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四分之一的,不计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5)建筑退让基地边界的离界距离一般指计算间距的建筑外墙的离界距离,当阳台等附属设施按(3)、(4)规定计入计算建筑间距时,则指附属设施外边的离界距离;建筑退让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走廊等边界的离界距离,除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外,均指建筑及附属设施外边的离界距离。—4—附件3示意图图1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米以下的单层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5—0.7H(24m)图2板式高层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图3塔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居住建筑塔式高层建筑注:H:塔式高层建筑高度—6—图4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7—图5—8—各类建筑与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9——10—图6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11—图7当界外为规划的居住用地、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用地或性质尚未明确的用地时,界内的居住建筑或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离界距离:—12—图8当界外为规划的居住用地、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用地或性质尚未明确的用地时,界内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13—图9当界外为规划的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时,界内的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离界距离:—14—图10当界外为规划的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时,界内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15—附件4附表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16—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r其他居住用地服务式公寓以及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独立占地、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以及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老年人居住的老年公寓等其他有居住功能的用地Rra服务式公寓服务式公寓是指采用酒店式服务与管理方式的住宅建筑用地,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可按非居住建筑控制,不考虑与普通住宅相应的配套设施。Rrb学生宿舍学生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Rrc单身职工宿舍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Rrd老年公寓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公寓用地Rs幼托、中小学用地幼托、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sa幼托用地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用地Rsb小学用地小学用地Rsc中学用地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Rsd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涵盖小学和初中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17—Rm住宅混合用地以服务式公寓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的用地(一般指单栋建筑的功能复合用地,不包括用地规模较大的混合,该类混合应按照功能细分,区分用地类别)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业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加工场、车间和仓库等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商务办公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企事业管理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宾馆、公寓式酒店、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商品展销、商品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2m商办混合用地以商业、办公(C21、C23)为主,与其他商业金融业混合形成的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类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类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18—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所、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场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基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院等用地,如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等C52公共卫生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防治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疫所、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19—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
本文标题:建筑术语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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